湖南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郴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眾創空間備案申報時間流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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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郴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眾創空間備案主要內容
1.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
2.市級眾創空間備案
二、工作要求
網上申報登錄,進入系統注冊后按要求填報(已注冊的單位可以直接填報)。未進行網上申報的項目,一律不受理。
1.申請認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單位須符合《郴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郴科發〔2018〕39號,附件1))有關要求,提供《郴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請表》(附件2)(一式兩份)和相關佐證材料(一式兩份)。
申請備案市級眾創空間的單位須符合《郴州市促進眾創空間發展與管理辦法》(郴科發〔2018〕40號)有關要求,提供《郴州市眾創空間備案申請表》(附件3)(一式兩份)和相關佐證材料(一式兩份)。
2.申請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不得與其他創業孵化載體重復計算面積。各縣市區嚴格按照規定時間完成系統在線推薦,逾期不予受理。
三、材料要求
1.申請材料統一用A4紙打印,左側裝訂,不得采用膠圈、文件夾等帶有突出棱邊的裝訂方式。
2.請申報單位網上申報時間5月16日—31日;推薦時間6月1日—10日;網上受理及接收紙質件(一式兩份)時間為6月15日前將申請資料報送至市科技局成果科(郴州市北湖區惠澤路38號市財政局大樓321室),逾期不予受理。
郴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郴科發〔2018〕3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促進郴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健康發展,努力建設創新型郴州,根據《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十三五”發展規劃》及《湖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結合郴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新創業服務載體。孵化器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基地,是區域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主要功能與目標
第三條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創業企業(以下簡稱在孵企業)為服務對象,通過開展創業培訓、輔導、咨詢,提供研發、試制、經營的場地和共享設施,以及政策、法律、財務、投融資、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長性,培養科技企業和企業家。
第四條孵化器的發展目標:
(一)落實創新引領開放崛起戰略,營造適合科技創新創業的局部優化環境,培育前瞻的和具有帶動作用的早期企業,貢獻于區域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二)落實人才強市戰略,以孵化器為載體,以培養科技創業人才為目標,構建并完善創新創業服務網絡,持續培養、造就具有創新精神和創業能力的領軍人才,吸引科技創業者服務于“五個郴州”建設。
第五條鼓勵企業、科研機構等建立專業孵化器,形成專業技術、項目、人才和服務資源的集聚,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提升行業競爭力。
專業孵化器是指圍繞特定技術領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對象、服務內容、運行模式和技術平臺上實現專業化服務的孵化器。
第三章 認定條件及程序
第六條申請認定孵化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管理團隊得力,機構設置合理,接受孵化器專業培訓的人員達到20%以上。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達5000平方米以上(專業孵化器達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占2/3以上。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等非營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三)在孵企業達20家以上(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應達10家以上)。
(四)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并與創業投資、擔保機構等建立了正常的業務聯系。
(五)服務設施齊備,規章制度明晰,能夠提供創業咨詢、輔導和技術、金融、管理、商務、市場等方面的服務。
(六)專業型孵化器除應具備孵化器的一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專業技術開發的公共平臺和專業化的技術咨詢、管理培訓等支撐服務能力。
(七)管理規范,具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業的統計數據齊全,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相關統計數據。
第七條市科技局定期受理孵化器認定申請。申請認定孵化器的,建設主體向所在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市直有關單位、高新區管委會、經開區管委會等推薦單位提交申請材料,推薦單位審核并簽署推薦意見;市科技局組織評審和考察,經公示無異議后,認定為郴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四章 管理與扶持
第八條市科技局負責促進和指導孵化器發展工作。
第九條根據《郴州市科技創新平臺運行績效評價管理辦法》(郴政辦函〔2017〕209號),對孵化器實行績效評價和考核。
第十條對經認定的孵化器,根據《郴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意見》﹝郴政發〔2016〕15號﹞規定給予支持。市科技計劃對孵化器在孵項目給予優先支持。
第十一條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支持,或未按規定使用財政資金的,認定部門有權取消其相關資格、收回財政資金,并依法依規對責任主體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3年9月23日發布的《郴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