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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人申報條件要求和保護獎補措施
為方便各企業(yè)單位了解2023年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人申報條件要求和保護獎補措施等內容,下面小編將為大家詳細介紹,參考如下,看完之后有任何申報問題,或是想要了解更多政策內容,可以直接致電咨詢,政策小編在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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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tǒng)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其范圍包括:
(一)口頭傳統(tǒng),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tǒng)表演藝術;
(三)民俗活動、禮儀、節(jié)慶;
(四)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tǒng)知識和實踐;
(五)傳統(tǒng)手工藝技能;
(六)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縣級、州級、省級、國家級、世界級代表性名錄、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逐級申報和分級保護制度。
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fā)展、科學管理和真實性、整體性、傳承性保護原則。
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統(tǒng)一協(xié)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根據財力水平和實際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qū)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具體承擔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建設,培養(yǎng)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傳承等各類專門人才,支持代表性傳承人和傳承單位開展優(yōu)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tài)傳承與展示活動。
自治州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動。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搶救性、生產性和整體性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尊重民族風俗習慣,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wěn)定,不得擾亂社會秩序,不得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 自治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責任,對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行為,有向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門舉報的義務。
二、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分級保護制度。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本轄區(qū)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普查、確認、登記,運用傳統(tǒng)和現代技術,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tǒng)和全面的記錄,并完整歸檔,妥善保存和管理。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保護本轄區(qū)內具有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建立、更新檔案和相關數據庫,可以公布的,應當及時公布。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體系,確定搶救性、生產性、整體性保護的重點項目和特定區(qū)域,制定保護措施,明確保護的責任主體,有計劃地開展活態(tài)傳承與展示活動。
州、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分別經州、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并征求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公眾的意見后,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對確定和命名的本級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特定區(qū)域傳統(tǒng)文化以及文化生態(tài)空間進行整體性保護。
州、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評定辦法,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
公布為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申報項目,應當是具有杰出價值的民族民間傳統(tǒng)文化表現形式或者文化空間;或者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具有典型意義、群眾基礎;或者在歷史、藝術、民族學、民俗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以及文學等方面具有重要價值。
具體評審標準如下:
(一)具有展現自治州各民族文化創(chuàng)造力杰出價值的;
(二)扎根于村寨文化傳統(tǒng),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
(三)具有促進自治州各民族文化認同、文化交流,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wěn)定的;
(四)出色運用傳統(tǒng)工藝和技能,體現出高超水平的;
(五)具有見證自治州各民族活態(tài)文化傳統(tǒng)獨特價值的;
(六)對維系自治州各民族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者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亡的。
列入州、縣兩級代表性名錄,具有重大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州、縣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逐級申報省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項目名錄,及時發(fā)現瀕危的具有重要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并逐級上報。
瀕危、有重要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實施搶救性保護,保持原真性和完整性。
搶救性保護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文字、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系統(tǒng)、真實、完整地記錄、整理;
(二)征集、收藏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資料、可移動代表性實物;
(三)保存、修繕相關村寨、民居、城堡、碉樓、建筑物、傳習所、展示館等不可移動代表性實體;
(四)依法實施的其他搶救措施 。
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性、生產性、整體性保護所涉及的建筑物、傳習所、展示館、古遺跡及其附屬物,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劃定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在土地利用和城鄉(xiāng)建設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劃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命名民間藝術之鄉(xiāng),應當尊重當地群眾意愿,由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申報,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評審,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和公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民間藝術之鄉(xiāng)、杰出傳承人和優(yōu)秀傳承單位進行評估,喪失命名條件的,應當撤銷其資格。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評審和保護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同級人民政府聘請。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guī)劃、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建設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應當建立專家咨詢和檢查監(jiān)督制度。
三、傳承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保護單位的推薦,依據有關標準和條件,確定和命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代表性傳承單位。
自治州、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列入代表作名錄的,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同級人民政府公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在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中確定。自治州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保護工作需要,將尚未列入縣級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本級代表作名錄。
擬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若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州、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接到書面異議,經審核后,在規(guī)定時限內予以答復。
符合州級、省級、國家級、世界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名錄和整體性保護申報條件的,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申報,健全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和代表性傳承人認定體系。
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完整掌握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態(tài)或者技藝;
(二)具有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公認代表性、權威性和影響力;
(三)積極開展傳承與展示活動,培養(yǎng)后繼人才。
代表性傳承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代表性傳承人;
(二)真實、熟練掌握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態(tài)或者技藝;
(三)堅持開展以弘揚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宗旨的傳承、展示活動;
(四)保存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原始資料和代表性實物。
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藝、講學以及藝術創(chuàng)作、學術研究等相關活動并取得報酬;
(二)向他人有償提供其掌握的知識和技藝以及相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古村寨、傳習所、展示場所等;
(三)開展活態(tài)傳承和展示活動有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同級人民政府補助。
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yǎng)新傳承人;
(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識、技藝以及相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建筑物、古村寨、傳習所、展示館等;
(三)依法開展活態(tài)傳承、展示、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活動。
符合下列條件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劃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
(一)居住相對集中,民族、語言相同,能夠原真性、整體性、活態(tài)性、集中性反映原生態(tài)民族民間文化的;
(二)傳統(tǒng)生產、生活習俗有特色的;
(三)傳統(tǒng)民居建筑風格獨特并有一定規(guī)模的;
(四)傳統(tǒng)文化藝術以及手工技藝一脈相承的。
符合下列條件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命名為民間藝術之鄉(xiāng):
(一)民間藝術歷史悠久、地方特色和風格鮮明的;
(二)傳統(tǒng)技藝精湛,種類獨特,世代相傳,有較高藝術性和觀賞性,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
(三)傳統(tǒng)建筑民族特色獨特,具有較高研究、利用價值的。
四、利用
自治州、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負責執(zhí)行州、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規(guī)劃、計劃和工作規(guī)范,組織實施和指導開展州、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編譯、認定、申報、保護、展示、交流和傳播。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機構對本轄區(qū)內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和實物進行征集、收購。征集、收購應當遵循自愿原則,合理作價,頒發(fā)證書。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其擁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和實物捐贈或者委托給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機構收藏、保管或者展出。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成立研究機構,興辦專題博物館,開設專門展示館,進行研究開發(fā),活態(tài)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機構征集、收購和受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珍貴資料、實物,屬于國家所有。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擁有的承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珍貴資料、實物、古村寨、傳習所、展示館等,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鼓勵、扶持和利用下列優(yōu)秀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項目:
(一)民族民間傳統(tǒng)工藝品、美術品、醫(yī)藥品、標識、服飾、刺繡、編織、版畫、唐卡、壇城、奇石、根雕、碉樓、器皿、雕塑、雕刻、壁畫、用具、漆藝、食品等手工制作技藝;
(二)有民族民間傳統(tǒng)文化特色的設施、民居、高碉、佛塔、城堡、橋梁、建筑物、古村寨、傳習所、茶馬古道等手工營造技藝;
(三)具有民族民間特色的民俗節(jié)慶活動表演;
(四)具有學術、史料、藝術價值的手稿、經卷、典籍、文獻、樂譜、譜牒、碑碣、楹聯(lián)、圖經以及口傳文化;
(五)民族民間文學(含口頭文學)、故事、傳說、戲曲、山歌、鍋莊、樂舞、梵音、古樂、唱經、美術、治療、體育、游藝、雜技等。
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應當限量開采、捕獵,嚴禁亂采、濫挖、盜獵、盜賣。
在自治州轄區(qū)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參觀、考察、觀摩等活動,應當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真形式和文化內涵,不得歪曲、濫用、貶損;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攝影、攝像、錄音。
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傳統(tǒng)工藝以及其他藝術表現形式,屬于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的,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納入保密范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授、使用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傳承習俗規(guī)定的方式、途徑進行。
五、管理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自治州、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guī)劃,組織同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申報與評審工作,擬定同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yōu)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具體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監(jiān)督和使用。
擬定的州、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guī)劃,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擬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認定、公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可進入市場交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生產性管理,對歷史文化積淀深厚、存續(xù)狀態(tài)基本良好的重點區(qū)域文化形態(tài)進行整體性管理。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用于下列項目: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和相關實物的搶救、發(fā)掘、征集、收購、整理、編譯、研究、出版和保存;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tài)傳承、展示和傳播活動;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認定和代表性傳承人的命名表彰;
(四)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性保護;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數字博物館和數字檔案館的建立;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博物館、傳習所與展示館的建設;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與培訓;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其他事項。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改善代表性傳承人的工作環(huán)境,為代表性傳承人的授徒傳藝、活態(tài)傳承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資金扶持。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對做出重要貢獻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應當授予杰出傳承人和優(yōu)秀傳承單位稱號。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為批準、公布的本級代表性傳承人給予生活補助和專項津貼,鼓勵和支持傳統(tǒng)技藝傳習。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杰出傳承人和優(yōu)秀傳承單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tài)傳承與展示活動。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提供必要場所;
(二)給予適當補助;
(三)開展相應宣傳;
(四)促進相關交流;
(五)其他形式的支持或者幫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等方式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專門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捐贈者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優(yōu)惠待遇。
鼓勵和支持教育機構以開設相關課程等形式開展宣傳、傳播、弘揚優(yōu)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動。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文化、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加深青少年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了解和認識。
自治州轄區(qū)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圖書館、文化館、文管所、博物館、檔案館、傳習所、展示場所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征集、收藏、研究、展示和傳播本地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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