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2023年瀘州市科技創新券支持對象條件和申請材料、流程要求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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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四川省科學技術廳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關于進一步加強推廣應用科技創新券實施意見>的通知》(川科基〔2020〕2號)精神,助推我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入實施,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規范開展我市科技創新券工作,特制定《瀘州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是指由科技部門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創新團隊和創業者(以下簡稱“創新主體”)無償發放,用于創新主體向科技服務機構購買科技服務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務費用的記錄憑證。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瀘州市科學技術和人才工作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和人才局”)會同瀘州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共同組織實施創新券工作,對創新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科技和人才局負責創新券政策制定、統籌協調、培訓推廣、指南發布、績效評價等,根據現行地方事權與財政支出責任,市財政局負責經費安排、資金下達等。
第四條 瀘州市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以下簡稱“市科技情報所”)承擔瀘州市創新券的日常運行和協調服務,以及創新券的申請受理、資格審查、發放、兌現撥付等具體工作。
第三章 創新券支持的對象和范圍
第五條 創新券支持對象為在我市轄區范圍內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簽約入駐我市的國、省、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的創新團隊和創業者。
第六條 創新券支持在“四川省科技創新券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省級創新券平臺”)登記備案的科技服務機構為科技創新提供的服務,創新券資助范疇限定如下:
(一)檢驗檢測認證;
(二)科技咨詢;
(三)設計研發;
(四)Ι類、Π類知識產權代理;
(五)技術轉移中介服務;
(六)科技評估及科研設施設備共享。
第七條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強制性標準開展的強制性檢測和法定檢測等相關活動或列入科技資金資助的在研項目,不納入本辦法支持范疇。
第八條 對科技創新服務機構提供科技服務的獎補,按照《四川省關于進一步加強推廣應用科技創新券實施意見》(川科基〔2020〕2號)文件執行,不得重復享受資金支持。
第四章 創新券的發放形式與標準
第九條 創新券采用電子券的形式,實行實名申請及登記備案制,不得轉讓、買賣、贈送、重復使用。創新券使用有效期為申領當年,逾期自動作廢。
第十條 創新券每年申領一次,資助比例不超過單項服務合同總金額的60%,申領上限為企業5萬元、創新團隊3萬元、創業者2萬元,當年發布申報指南。
第五章 創新券的申請與兌付
第十一條 申請人注冊。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需登陸省級創新券平臺注冊,注冊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企業需提交營業執照(或三證合一)掃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掃描件、納入國家體系認證的科技型企業認證文件等。
(二)創新團隊和創業者需提交創業代表身份證掃描件、簽約入駐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協議等。
第十二條 服務機構登記。科技服務機構應在省級創新券平臺登記備案,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事業等單位。
(二)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并具有從事科技服務1年以上的業務基礎,近3年無不良記錄。
(三)應當具備相應的科技服務資質并提供相應的資質印證材料。
(四)機構提供的服務需符合《四川省關于進一步加強推廣應用科技創新券實施意見》(川科基〔2020〕2號)支持的服務領域。
第十三條 申領創新券。申請人登錄省級創新券平臺,根據要求在線填寫和提交《瀘州市科技創新券申領表》。
第十四條 審核申報材料。市科技情報所在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在省級創新券平臺上發放創新券(電子券),獲得創新券(電子券)的申請人為持券者。
第十五條 使用創新券。
(一)持券者在省級創新券平臺上選擇需要購買的科技創新服務產品并提出購買申請。
(二)科技服務機構與持券申請者在線下商定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服務費用等相關事宜后簽訂服務合同書,并將服務合同書上傳至創新券平臺。已簽訂服務合同書且正在執行的,由持券者和服務機構共同出具1份服務確認書并連同已簽訂的服務合同書一起上傳至省級創新券平臺。
(三)市科技情報所對服務合同書(服務確認書)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科技服務機構與持券申請者在線完成委托服務管理流程,服務機構按照服務合同書約定為持券者提供相應科技服務,持券者按照服務合同書(服務確認書)向科技服務機構支付服務費用及創新券(電子券),最后形成服務確認函。
第十六條 科技服務機構申請創新券兌付相關材料:
(一)創新券服務項目兌現匯總表,包括服務企業名稱、服務項目名稱、服務內容和服務時間等。
(二)《瀘州市科技創新券兌付審核表》。
(三)服務機構和持券者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書(服務確認書),屬于技術交易(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創新活動的,還需提交技術合同登記站(點)出具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材料。
(四)提供科技服務的相關材料,如技術解決方案、檢測檢驗認證報告、咨詢報告、研發設計、科技評估報告等資料。
(五)科技創新券管理服務平臺的服務確認函、持券者支付的創新券(電子券)、完成合同發票存根及銀行進賬憑證復印件(加蓋財務專用章)等資料。
第十七條 創新券兌付。
(一)完成服務后,接收創新券的科技服務機構將申請兌付的相關材料(電子版)上傳到省級創新券平臺,市科技情報所負責資料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二)科技服務機構根據審核意見,在規定期限內將申請兌付創新券的紙質材料遞交市科技情報所。
(三)市科技情報所對科技服務機構提交的紙質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完后將審核通過的創新券兌付額度及相關材料進行匯總后報市科技和人才局。
(四)市科技和人才局對創新券兌付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復核,并按程序給予兌付。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創新券申請和兌付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對在創新券申請和兌付過程中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等手段套取騙取專項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查處并追回財政資金,三年內不再給予創新券補助資金支持,并納入科研誠信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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