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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成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補助范圍、標準和申請條件要求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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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增強非遺傳承人群的傳承實踐意愿和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四川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關于推進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成委辦〔2022〕9號)《成都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管理辦法》(成文廣旅發〔2022〕4號)的要求,參照《財政部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印發〈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4號)、《成都市市級公共文化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成財制〔2020〕22號),對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實施經費補貼制度。為規范補助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成都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補助經費(以下簡稱補助經費)是指由市級財政安排用于補助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發生的支出的補助經費。
本規定所指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成都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經成都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認定的傳承人(個人或團體)。
第三條 補助經費管理和使用堅持“傳承為主、注重績效、??顚S?、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補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和本規定,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以及審計、文化和旅游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補助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補助經費的補助對象為成都市本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和非遺代表性傳承團體。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納入補助范圍:
?。ㄒ唬┫硎苁屑壌硇詡鞒腥嗣u稱號的;
?。ǘ┮勋@得國家級和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經費補助的;
?。ㄈ┥弦荒甓葌鞒谢顒釉u估結果為不合格的。
第六條 新認定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其補助經費從次年開始發放;享受補助經費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因故因病去世的,其當年的補助經費仍按相應標準全額發放,次年停發。
第七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經推薦申報評定為省級以上(含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當年未享受省級以上經費補貼的,其當年市級補助經費按相應標準全額發放。
第八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經費的標準為每人每年3000元;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團體補助經費的標準為團體代表性成員每人每年2000元,以團體為單位集中發放,單個團體每年發放總額最高為20000元。補助經費每年發放一次。
第三章 補助資金的申報和使用
第九條 補助經費發放工作由成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以下簡稱市非遺保護中心)負責,各區(市)縣文旅主管部門和市本級非遺項目保護單位配合開展。
第十條 補助經費實行申報制度。由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根據工作需要向所在區(市)縣文旅主管部門提交年度補助經費申請表,區(市)縣文旅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提交市非遺保護中心;市本級管理的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可通過項目保護單位或直接向市非遺保護中心提交年度補助經費申請表。申請表包括明確的經費使用計劃、工作任務以及上年度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補助經費的申報條件:
?。ㄒ唬┞男惺屑壏沁z代表性傳承人義務;
?。ǘ┥弦荒甓葌鞒谢顒釉u估結果為合格及以上(首次申報除外)。
第十二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經費應用于授徒傳藝、傳播交流等活動;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團體補助經費應用于授徒傳藝、傳播交流等集體活動。補助申請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顚S茫坏糜糜谂c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無關的支出。
第四章 申報主體責任和權利
第十三條 獲得補助經費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須按照《成都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資金申請表》中確定的年度工作任務開展傳承工作。
第十四條 獲得補助經費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應自覺接受市財政、審計、文旅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獲得補助經費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有權向所在地文旅主管部門提出該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映保護情況。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市文廣旅局對獲得補助經費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實行績效考評管理。
第十七條 績效考評嚴格遵循有利于非遺傳承發展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注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科學規范真實考評。
第十八條 獲得補助經費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應在下一年5月1日前向所在區(市)縣文旅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資金使用績效報告和佐證資料。市本級管理的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向市非遺保護中心報送。
第十九條 各區(市)縣文旅主管部門和市非遺保護中心對補助經費績效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 市文廣旅局對補助經費落實和發放情況定期組織監督檢查,確保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并用于非遺傳承傳播等保護活動。對享受補助經費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資金使用績效不定期抽查,超出補助經費使用范圍,或未完成績效目標的,暫停發放次年補助經費。
第二十一條 市文廣旅局定期對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年度傳承活動開展評估,評估結果不合格的,暫停發放次年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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