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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雨花經濟開發區支持企業“原地倍增”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補貼獎勵和要求類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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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實施“三高四新”戰略,按照創建“五好”園區要求,鼓勵長沙雨花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園區)內企業抬高坐標、創新實干、做大做強,實現規模、能級、品牌“原地倍增”高質量發展,結合園區實際,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所支持的對象指在長沙雨花經開區范圍內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工商注冊關系不在園區但統計關系在園區并在本園區有較大經濟貢獻的企(事)業單位、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可參照執行。
非法人單位但在本園區有較大經濟貢獻的單位(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可參照執行。
第一章支持內容
第一條支持企業擴大發展規模
(一)新入規獎。
本政策發布之日起兩年內:針對工業企業在首次入規后的當年獎勵10萬元,第二年和第三年連續兩年如不發生退規,每年再分別獎勵5萬元,共計獎勵20萬元;對當年新增“四上”服務業企業(不含房地產企業)獎勵5萬元/家。
(二)上臺階獎。
1.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自政策發布之日起,對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2億元、5億元、10億元、50億元、100億元,且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速達到20%的企業,園區分別給予企業相關有功人員(團隊)3萬元、5萬元、10萬元、15萬元、20萬元、50萬元獎勵。
2.統計“四上”服務業企業(不含房地產企業)自政策發布之日起,對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2億元、5億元、10億元、50億元,且同比增速達到15%的企業,園區分別給予企業相關有功人員(團隊)1萬元、2萬元、5萬元、8萬元、10萬元獎勵。
(三)經濟效益倍增獎。
鼓勵統計“四上企業”(不含房地產企業)在三年內實現產值或主營業務收入與稅收倍增。對“四上企業”(不含房地產企業)年產值或主營業務收入過5千萬、1億、2億、5億、10億、50億、100億元且企業在園區實際入庫稅收過200萬、400萬、800萬、2千萬、4千萬、2億元、4億元,并承諾自申報年度起三年內能實現產值或主營業務收入與稅收累計倍增的企業,在完成倍增指標的當年,按照企業稅收園區留成部分增量(是指完成指標年度與申報政策年度相比,實繳稅收增加部分對應的園區財政實得部分)的50%予以等額獎補。本條款與第一條第(二)款可重復享受。
第二條支持企業加大投資力度
(一)鼓勵企業利用存量用地、自建自用廠房、利用現有廠房進行智能化技術改造。對當年固定資產投資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且近三年內主營業務收入和實際入庫稅收累計增幅均達到50%以上的企業,園區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給予最高補助,最高50萬元。
(二)鼓勵企業新增投資項目。符合園區“一主一特”產業發展方向的工業企業當年實投在500萬元(含)以上,其他產業的企業當年實投在1000萬元(含)以上,按實投額(經管委會認定的實投憑證)的2.5‰予以獎勵,政策有效期內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三)鼓勵產業投資項目入統。對政策有效期內新列入統計庫的500萬元-5000萬元的產業項目,竣工后一次性獎勵2萬元。對政策有效期內新列入統計庫的5000萬元(含)以上產業項目,竣工后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三條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一)支持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對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當年重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二)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年度研發費用100萬元及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按其年度研發費用(以年度審計報告原件為準)較上年新增部分的5%予以獎勵,政策有效期內單個企業當年獎勵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四條支持企業加強品牌建設
推動中小企業向“專精特新”發展。對政策有效期內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獎勵,晉級補差。
第五條鼓勵企業加大本地采購
申報企業年度內累計采購園區范圍內配套產品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且采購的配套產品須用于申報單位的產品生產。按申報企業采購的園區內配套產品較上年度新增采購額(以發票金額不含稅價計算)的5%給予獎勵,政策有效期內單個企業當年獎勵總額不超過50萬元。(配套產品指園區工業企業生產制造的工業產品,不包括采礦業工業產品、電力、燃氣、水的生產和供應。)
第二章申報與評審
第六條由園區產業發展局、經濟合作局和財政金融局等相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會審。會審情況報管委會分管領導審核,經園區黨工委會議審定通過后,在園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內無異議的,黨工委、管委會下達資金撥付文件后由園區財政金融局按程序撥付資金。
第七條本政策與雨花區、雨花經開區其他產業政策按“標準從高、獎勵補貼不重復”的原則執行。企業獲得的年度扶植獎勵資金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其當年園區級經濟貢獻。
第八條申報單位應未列入失信名單,且無稅務、環保、安全等領域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申報單位對申報事項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監督與管理
第九條園區產業發展局、財政金融局、紀檢監察室負責對資金的使用情況、目標實現情況、資金使用效益進行監督管理。項目資金撥付后,園區財政金融局每年組織對上年度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提出評審意見,并作為今后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申報單位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主動配合主管部門的專項檢查,并提供相應的文件和資料。
第十一條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除有特別規定外,有效期2年,針對具有政策延續性的條款(如新入規獎、經濟效益倍增獎),須在政策有效期內進行首次申報,在符合政策條款的前提下如本政策已失效,仍可繼續申請后續階段的相應獎勵。如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產業導向調整,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第十二條所有獲獎企業需承諾收到獎勵扶植資金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外遷,否則需全額退回獎勵扶植資金。
第十三條本政策由園區產業發展局負責具體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