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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調整股權架構!成都市企業股權激勵好處定義、如何區分持股和激勵
小編今天給大家整理了成都市企業股權激勵好處區別定義、員工持股和股權激勵的區別,具體詳情如下,感興趣的趕緊來看看吧!有相關需求的企業可以聯系小編咨詢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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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股權激勵的企業,公司經營好壞,主要就在于老板了。因為除了老板,其他人都是打工者。股權激勵是指公司為了激勵員工,通過發放股票或者股票期權的方式,讓員工成為公司的股東。
成都市企業股權激勵好處
股權激勵可以讓員工與公司形成利益共同體,并留住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還能吸引高技能的人才,也能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和認同感,減少人才流失。
員工持股不等同于股權激勵
為什么稱為“員工持股”,而不稱為“員工持股激勵”,或也稱為“股權激勵”呢?
因為“員工持股”與“股權激勵”稱謂最大的區別是,“員工持股”一般是以同股同價的方式交易,并不能進行折價交易或股權贈予、獎勵等;而稱謂為“股權激勵”的就不一樣了,如科技型企業有股權獎勵,間接體現了折價交易;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可以以不低于公開交易價格平均水平的50%進行定價交易等,直接體現了折價交易。
針對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類激勵,更容易混淆的是員工持股(133號文)和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激勵(4號文),尤其是國有科技型企業在同時滿足兩個政策文件情況下,這兩種激勵方式如何進行選擇設計呢?
員工持股和股權激勵的區別
1:企業主體要求不同
員工持股要求實施主體為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即實施主體須有非公有資本股東且非公有資本股東有委派董事參與實施主體公司治理;而股權激勵是按國有科技型企業范圍要求的,即實施主體屬于4號文和54號文補充規定后的五類科技型企業。
由此,若國有科技型企業同時是混合所制企業的話,這兩種激勵方式都可以選擇實施。
2:股權來源不同
按照增量引入的原則,員工持股用于持股的股權來源只能是增資擴股或新設,不能進行現有股權轉讓;而股權激勵選擇的方式就比較多了,可以選擇股權轉讓,也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增資擴股或回購后轉讓的方式。實踐案例中,一般選擇股權轉讓的方式會多一些。
3:激勵對象重點不同
根據133號文要求,員工持股要求的激勵對象為關鍵崗位對企業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核心人員,當然科研人員是屬于重點的核心人員;而根據4號文要求,股權激勵要求的為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并在細分中主要強調科研人員。
由此,股權激勵更側重于科研人員,與員工持股的激勵對象重點稍有差異。
4:交易方式選擇不同
鑒于員工持股對于股權結構的要求,實施員工持股的主體企業需同步引戰(已是混合所有制的企業除外),且需要根據32號令要求,交易需要通過在國有產權交易機構進行掛牌交易;而對于股權激勵國有科技型企業即使是國有全資情況下,可以直接通過非公開協議的方式進行有償轉讓,而無須同步引戰或掛牌交易。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對于已經是混合所有制的企業實施員工持股如何處理呢?是否也必須引戰或掛牌交易呢?
根據我們實踐看,已經是混合所有制的企業也沒必要為了實施員工持股而違背戰略意圖引戰,即在不同步再次引戰情況下,針對已經是混合所有制的企業可以直接設計實施員工持股。
5:交易價格要求不同
鑒于員工持股和股權激勵在交易方式選擇的差異,由此產生兩種激勵方式對于交易價格的要求也大有不同。員工持股必須與同步引戰的價格保持同股同價,這也是嚴格控制和要求的;而股權激勵可以選擇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交易,由此,按4號文要求,對于交易價格可按不低于企業資產評估結果的價格為標準確定。
需要強調說明的是:4號文的政策規定中明確了在不引戰情況下交易價格的要求,那么,若實施股權激勵主體企業在同一評估期內同步引戰情況下,如何處理價格問題呢?
結合我們對政策的理解,以按不低于資產評估結果的價格確定交易價格是不引戰情況或無法找到公允價格情況下要求的,若同步引戰已經出現了市場價格,原則上,我們認為股權激勵應該以同步引戰形成的價格為參考標準進行確定。
6:激勵比例要求不同
根據政策規定,員工持股的持股比例要求為,持股總量比例上限為30%,單一激勵對象比例上限為1%;而股權激勵的持股比例要求為,持股總量針對大型、中型、小微型企業激勵總量比例上限分別為5%、10%、30%,單一激勵對象比例上限為3%。
從兩種激勵方式的激勵比例要求看,員工持股相對于股權激勵總量比例要求上會相對大一點,而股權激勵相對于員工持股單一激勵對象激勵比例要求相對高一點,激勵力度更好。
7:獎勵成分體現不同
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員工持股要求以同股同價的方式進行交易,并未不允許折價交易或獎勵等;而股權激勵可結合近三年企業凈資產增值額情況,同步于股權出售以不高于1:1的配比設計實施股權獎勵,間接體現了折價交易。
那怎么選擇是員工持股還是股權激勵呢?
1:混改戰略意圖對選擇激勵方式的影響
鑒于員工持股對企業股權結構中非公有資本參與的要求,若國有科技型企業推動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同步實施股權類激勵,員工持股和股權激勵均可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應用;若國有科技型企業僅推動股權多元化或全資情況下實施股權類激勵,只能選擇股權激勵。另外,鑒于股權激勵在股權來源、交易方式等方面的選擇空間較大,在滿足政策要求情況下,還可以配套同步實施股權獎勵,國有科技型企業可綜合考慮對科研人員的激勵效果,將股權激勵作為重點選項之一。
當然,對于國有非科技型企業只能選擇員工持股。
2:激勵對象總量對選擇激勵方式的影響
鑒于股權激勵(4)對于激勵總量要求有所不同,若激勵人數較多的情況下,可能涉及激勵的覆蓋面問題,會影響選擇股權激勵的決策。
若激勵總量比例能夠很好的覆蓋到預期激勵的科研人員范圍,仍以考慮選擇股權激勵為主;若激勵總量比例限制了預期激勵的科研人員范圍,科技型企業可綜合考慮激勵的力度和效果,考慮選擇員工持股為主。
由此看,對于人員數量多且科研人員占比較大的科技型企業,需要結合戰略意圖和激勵效果選擇員工持股或股權激勵之一,而人員數量相對少的企業仍可以優先考慮選擇股權激勵為主。
3:股權獎勵對選擇激勵方式的影響
根據4號文規定,國有科技型企業實施股權獎勵時,需要滿足有關近三年企業凈資產增值額增長要求和當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為正數的要求。
若實施企業滿足股權獎勵的要求條件時,可以優先考慮選擇股權激勵,并通過股權獎勵的實施進一步強化創新激勵導向。
當然,股權獎勵作為鼓勵支持科技型企業創新的激勵工具之一,要用足更要用好。
股權獎勵需要按政策要求,真正激勵到對企業科研創新發展有直接或重大影響的重要技術人員,而不能盲目擴大范圍。
若涉及到激勵總量限制的問題,還需要同步參照策略2的內容進行決策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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