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貸款貼息、設備投資補貼、標準化建設補貼、認證獎勵等!政策依據:《湖南省推進現代設施漁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2024-2026年)(試行)》小編現將本政策的支持方向和獎補標準總結如下,希望對你的申報工作有所幫助,如有疑問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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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措施自3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一、建設高標準封閉式工廠化循環水養殖場
鼓勵新建標準高、質量好、配套設施完善的封閉式工廠化循環水養殖場。
(一)基本要求:工廠化養殖車間周邊環境整潔、無污染,養殖設施建于車間內,工廠化養殖池總面積6000平方米以上,養殖車間單棟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車間應滿足內部保溫、隔熱、耐久、防水、防潮、防霉和防腐等要求,宜采用鋼結構、砌體結構或鋼筋混凝土等結構形式,養殖用水水量充足,水質良好無污染。配備應急供電系統,供電負荷應滿足養殖系統最低用電要求,能保證水處理系統、增氧系統、注排水系統等設施設備正常運轉。建有能滿足養殖尾水達標排放且正常運轉的尾水處理及養殖廢棄物處理設施。
(二)規劃設計:新建的工廠化養殖車間應建在水產養殖發展區域內,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當地漁業發展規劃以及《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湖南省林業局關于支持設施農業發展規范用地用林有關工作的通知》(湘自資規〔2023〕4號)要求,具有經縣級以上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合法合規的設施漁業養殖手續。養殖車間的養殖區、循環水處理區、配套設施區等功能分區合理,養殖用水應循環利用,日重復利用率不低于85%。
(三)養殖車間建設要求:車間的設計和建造上應符合國家現行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防火、聲環境控制、照明、安全等方面與建筑相關的法律、規范和標準。車間應滿足內部保溫、隔熱、耐久、防水、防潮、防霉和防腐等要求,宜采用鋼結構、砌體結構或鋼筋混凝土等結構形式。車間具有適度的通風透光性能。
(四)養殖車間水設施裝備要求:每個養殖車間配備兩套循環水處理系統。循環水處理系統應包括物理處理單元、生物處理單元、增氧單元、控溫單元、消毒滅菌單元等;應配備消毒和增氧裝置、控溫系統設備、過濾機、生物處理系統、精準自動化投喂設施設備。同時,每個養殖車間和養殖池進、排、回水管道系統完善,每個養殖車間配備一套智能監測監控系統(監測基本指標基本包括:溶氧、氨氮、亞硝酸鹽、pH、水溫、流量等指標)。
1.物理過濾:循環水養殖系統應具有與養殖水體相配套的微濾機(轉鼓過濾機),原則上微濾機的水處理能力不低于每小時300立方米。
2.生物處理單元:循環水養殖系統應具有滿足水處理要求的生物濾池,并配備足夠的生物填料。生物凈化處理可采用移動床、固定床生物濾池等方式,有條件的企業可配備一定數量的溫水大棚和池塘,作為輔助水處理設施。
3.增氧單元:循環水養殖系統應具有滿足高密度養殖所需的溶氧添加裝置,如:液氧罐、制氧機、溶氧添加池、射流器等。
4.滅菌單元:循環水養殖系統應具有紫外線、臭氧等控制和殺滅養殖系統中有害病原的裝置。
5.養殖池:養殖池建設規范、排列整齊,堅固耐用。養殖池建設材質應為環保型材質。每口池應有獨立的進、排水口和增氧設備,養殖進、排水通暢,能夠及時通過循環清除池底和水表面的污物。原則上進排水應為全封閉管道構成。
6.儲水池:作為養殖用水儲備、沉淀凈化設施,應滿足工廠化養殖循環用水需要。
7.尾水處理及養殖廢棄物處理設施:養殖尾水經尾水處理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采用成熟技術建設);配備處理養殖廢棄物的設施。
8.控溫單元:工廠化循環水養殖車間應規劃設計和配置安裝控溫系統設備(如熱交換器、水源熱泵、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太陽能供熱或制冷機等),調節循環水車間的養殖溫度。
(五)指標要求:循環水處理能力達到每套循環水處理系統每小時處理水量不低于300立方米,設計循環水量2小時循環1次(12個循環量/天)以上。配置尾水處理裝置,尾水日總處理能力不小于日排水量的120%。日廢水排放量為養殖水體的15%以下,日補水量為養殖水體的15%以下。養殖水質達到氨氮0.5mg/L以下,亞硝酸氮0.1mg/L以下,懸浮物20mg/L 以下,溶氧6mg/L 以上。尾水排放達到《湖南省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3/1752-2020)。
(六)管理要求:具有完善的工廠化循環水養殖規范和企業管理規范,應建立養殖操作規范、養殖生產檔案、投入品采購、貯存、使用記錄,產品銷售等制度。配備工廠化循環水養殖技術人員或技術服務人員,能承擔養殖技術管理和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具有較完備的化驗室和日常監測設備,能承擔常規水質化驗、魚病防治等工作。養殖場內按需設置可識別的安全指示標識。
二、建設陸基工廠化設施漁業養殖場
鼓勵新建或提質改造陸基工廠化養殖場或繁育苗種場,達到以下標準:
(一)新建的工廠化設施漁業養殖場應建設在養殖發展區域內,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當地漁業發展規劃以及《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湖南省林業局關于支持設施農業發展規范用地用林有關工作的通知》(湘自資規〔2023〕4號)要求,且具有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設施漁業養殖合法手續。
(二)養殖池總面積3000平方米(繁育苗種場的孵化、養殖池總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養殖池(桶)為磚砌池、砼池或水產用復合型(如PP板等)材料建設的池。每口池應有獨立的進、排水口,進、排水管道鋪設到位,形成完善的進排水系統。配備較完備的消毒、過濾等水處理系統、增氧系統、注排水系統、精準自動化投喂等設施設備。按需設置可識別的安全指示標識。
(三)建有能滿足養殖尾水達標排放且正常運轉的尾水處理及養殖廢棄物處理設施。尾水排放達到《湖南省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3/1752-2020)。
(四)保證工廠化養殖場的正常運轉,配備應急供電系統,供電負荷應滿足養殖系統最低用電要求。
(五)根據需要建設溫控系統(以太陽能、空氣能、水源熱泵、環保型鍋爐等建設的加熱系統,以及配置制冷設施),建有管理房,配置有智能監測、監控設施設備,能夠24小時在線監測氨氮、溶氧、亞硝酸鹽、PH值、水溫等指標;場區整潔,適度綠化。
(六)具有完善的工廠化養殖規范和企業管理規范,應建立養殖操作規范、養殖生產檔案、投入品采購、貯存、使用記錄,產品銷售等制度。配備工廠化循環水養殖技術人員或技術服務人員,能承擔養殖技術管理和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具有較完備的化驗室和日常監測設備,能承擔常規水質化驗、魚病防治等工作。養殖場內按需設置可識別的安全指示標識。
(七)水產繁育苗種場還需建設有繁殖設施、培育設施、配套設施、隔離設施、疫病防控設施、實驗室、資料檔案室、標本室、倉庫。
三、建設池塘工程化循環水養殖場
鼓勵合法合規集中連片100畝以上的養殖場建設池塘工程化循環水長方形流水槽;合法合規集中連片50畝以上的養殖場建設池塘工程化循環水圓形圈養桶,達到以下標準:
(一)工程化循環水養殖池塘應包括生態凈化池(區)和循環水養殖池(區)兩部分,其中每個生態凈化池面積不小于30畝,循環水養殖區面積占水面總面積的2.5%-4%。
(二)生態凈化池區周邊應有護坡,必須種植水生植物(挺水植物或沉水植物)。循環水養殖區建設長方形流水槽和圓形“圈養桶”兩類,長方形流水槽養殖設施:水槽以不銹鋼材料建設為主,長度20—25米,寬度5米,深度不小于2.5米(出水端建設低于水槽底面0.3-0.5米便于集污槽吸污);圓形循環水圈養桶:采用耐用、水產用復合型(如PP板等)材料建設,直徑4米以上,高3米左右,上部圓柱形、下部圓錐形,圓錐體底部設排污管,圓柱體底部與圓錐體交匯處設防逃網,防逃網上方設置捕撈網。
(三)每個長方形流水槽養殖水槽應配備底部增氧設施,循環水養殖設施槽與槽之間應建有走道。每個圓形循環水圈養桶應配備一套微孔氣增氧或循環沖水設施,能夠保障溶氧,有效驅動循環水養殖池內水體流動,池塘圈養系統應建集污收集系統,包括:集污管道連接尾水分離塔、尾水處理桶等基礎設施。循環水養殖設施應配備有精準投餌設施。
(四)建有能滿足該工程化養殖池塘尾水達標排放且正常運轉的“三池兩壩”等尾水處理及養殖固廢處理設施,使養殖尾水排放能夠達到《湖南省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3/1752-2020)。
(五)配置有智能監測、監控設施設備,能夠24小時在線監測氨氮、溶氧、亞硝酸鹽、PH值、水溫等指標。
(六)完善供電設施,車間宜配備應急供電系統,供電負荷以滿足養殖系統最低用電要求為宜,應配置具有保障安全生產的設備設施。對每個工程化循環水養殖池塘必須設置可識別的安全指示標識。其它場區整潔,適度綠化。
四、鼓勵多方參與設施漁業發展
深化科企合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水產龍頭企業聯合開展養殖新品種選育、魚病綠色生態防控、水產養殖尾水處理、水產品品質提升等共性關鍵技術攻關,實施設施漁業養殖模式本地化研究,強化水質自動監測、精準自動投喂、循環水處理、尾水處理等新裝備新設施研發應用,推動養殖設施裝備升級提質。組建設施漁業發展專家指導組,通過集中技術培訓與現場技術幫扶方式,對設施漁業養殖企業進行技術指導。加強退捕漁民轉產就業,鼓勵退捕漁民參與工廠化等設施漁業發展,探索退捕漁民轉產新路徑。鼓勵工廠化等設施漁業養殖場在用工招聘方面優先聘用退捕漁民。
五、強化政策支持
(一)強化金融服務力度。積極發揮湖南農擔農業信貸擔保作用,鼓勵金融機構開發設施漁業專屬金融產品,做好政策性擔保貸款精準投放,依法合規擴大漁業設施裝備抵押融資業務。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用于設施漁業建設的, 按照規定給予貸款貼息。
(二)加強設施裝備建設。開辟漁業生產適用機具鑒定“綠色通道”,按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規定,將水產投飼機械、水質調控設備以及工廠化、池塘工程化智慧養殖槽、圈養桶等設施漁業生產相關設施設備納入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范圍。加快水產智能捕撈及水產養殖成套設施設備研制和推廣應用步伐。按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水產品加工企業新建精深加工生產線或購置加工設施設備按不超過總造價的30%、單個項目單位補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予以擇優補助。
(三)增強引領示范帶動。支持建設一批設施漁業養殖場,對達到本措施中建設高標準封閉式工廠化循環水養殖場、陸基工廠化設施漁業養殖場、池塘工程化循環水養殖場要求的漁業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養殖主體擇優遴選,以新增投入的30%為上限,且最高分別不超過800萬、200萬和100萬元予以獎補。培育壯大水產品加工龍頭企業,從中擇優一批企業進行重點培育,對發展增速明顯、排名靠前的企業給予適當獎補。現代設施漁業補助資金從相關農業專項資金中支出,已享受省級以上財政資金支持的同一建設內容不重復支持。
(四)保障綠色安全供給。發展綠色優質漁業產品,開展優質水產品生產基地創建,支持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申報綠色、有機水產品認證,繼續實施認證檢測費用適當補貼政策。積極支持品牌水產品企業參加省內外大型農業展會和產銷對接活動。持續開展水產用藥減量行動,推進水產品生態、健康養殖試點示范,加大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執法監管力度,讓消費者吃上放心魚。
(五)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各市州、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推進現代設施漁業發展的實施方案,落實好設施漁業用地、用電、用水政策,做好設施漁業發展支持政策宣傳解讀,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先進經驗和典型案例,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全方位、多角度、立體式宣傳設施漁業發展成效。對工作成效顯著的地區,予以通報表揚,并在資金安排、評先評優等方面給予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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