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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定辦法征求稿!各區縣申請資助條件及材料流程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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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鼓勵廣大社會科學工作者積極開展社會科學研究和探索,加快構建“中國特點、黃山特色、徽州風格”的哲學社會科學工作體系,更好地服務大黃山世界級休閑度假康養旅游目的地建設,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黃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科學優秀成果,是指在社會科學基礎理論、應用研究和普及等方面形成的優秀學術專著、編著、譯著、工具書以及公開發表的論文、應用性決策研究報告等成果。
邊緣學科、交叉學科的成果,主要研究對象是社會科學方面的,雖借鑒運用了自然科學的內容、手段和方法,其成果可以列入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等級評定范圍。
第三條 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等級評定工作,遵循科學、民主、公平、競爭的原則,堅持依法規范、客觀公正,寧缺勿濫、質量第一。
第四條 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等級評定每2年開展一次(2年一個周期)。
第五條 參與等級評定的成果,必須是黃山市區域內的個人或集體創作的社會科學領域成果。市內作者同市外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須是市內作者主編或市內作者完成的篇幅占整部作品50%以上。評定周期內取得的(以第一版第一時間為準)以下研究成果,均可申報參評:
(一)在社會科學研究領域正式出版的優秀學術著作(含專著、編著、譯著、工具書、古籍整理文獻、社科普及讀物),公開發表的論文和研究報告(文藝創作、新聞報道、教材除外),《徽州社會科學》發表的論文和研究報告。
(二)在國家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安徽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安徽省社科聯立項并通過鑒定結項的課題成果。
(三)應用對策性成果,包括未公開發表或出版并具有重大應用價值的內部研究報告,已被實際部門采用并取得顯著社會和經濟效益,具有鑒定驗收報告或市(廳)級以上單位書面證明和佐證材料的,可以申報。
署名為單位的成果,原則上以署名單位名義申報。若變更申報人,須提供經署名單位和參與者同意的書面證明材料,并由成果主要作者以集體名義申報。
第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參評:
(一)納入國家、省級出版項目的再版成果;
(二)已經獲得市廳級以上獎勵或的成果;
(三)存在知識產權爭議或者署名人有爭議的成果;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屬于國家秘密的研究成果;
(五)副廳級以上黨政機關單位和干部的專著、論文或為第一主編的合著。
第七條 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等級分設著作類、論文類一等社科優秀成果、二等社科優秀成果、三等社科優秀成果。
每次評出的社科優秀成果不超過20項。其中,一等社科優秀成果在總數的10%以內,二等社科優秀成果在總數的30%以內,其余為三等優秀社科成果。
第八條 對社科優秀成果,由市人民政府通報表揚并發放優秀成果證書,給予項目經費資助。資助經費由社科優秀成果作者領取,其中多人合作的,由第一作者領取并自行協商分配。著作類社科優秀成果資助標準為:一等成果15000元,二等成果10000元,三等成果6000元;論文類社科優秀成果資助標準為:一等成果8000元,二等成果5000元,三等成果3000元。
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等級評定所需項目資助和評審經費由市財政撥付。
第九條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牽頭組織實施評定工作,制定評定工作實施方案,并按規定執行。市委宣傳部、市文旅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社科聯等有關單位,根據職能職責承擔相應工作任務。
根據工作需要,組建評審委員會,負責具體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由學術造詣深厚、實踐經驗豐富、有較高知名度、辦事公道正派的專家和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下設著作類和論文類評審組。
第十條 評定程序分為:個人申報、受理單位初選、著作類、論文類評審組評議、評審委員會評審、集體研究審定擬獲優秀成果名單、公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等7個環節。
第十一條 受理個人申報的單位是指:
(一)區縣委宣傳部(社科聯)、黃山風景區管委會、黃山高新區管委會;
(二)市直各部門、高等院校、大型企業、中央駐黃科研機構 ;
(三)市屬社科類社會組織。
受理申報的單位,應推舉有較高學術水平、公道正派的專家組成初選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初選,出具初選意見并蓋章,登記造冊匯總后報送評審委員會。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時,作出成果認定意見,提出優秀成果等次建議;其中,獲一等成果的得票數應不少于實到委員人數的2/3,獲二、三等成果的得票數應超過實到委員人數的1/2。
第十三條 擬獲成果等次名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前,須在市主要新聞媒體上公示7日,公開征求社會公眾對獲優秀成果項目及人選的意見。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獲獎項目及獲獎人選有異議的,均可以書面形式向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提出。
第十四條 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等級證書存根存入作者檔案,作為考核、晉級和享受有關待遇的依據。
第十五條 凡發現有剽竊、侵奪他人學術和創作成果,或者以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社科優秀成果的,由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獎金。
申報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社會科學獎的,將依規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加強對評審工作全過程監督。堅持回避原則,申報參評者不得參與有關評審工作。參與市社會科學獎評審及有關活動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將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黃山市社科聯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2015年12月4日印發的《黃山市社會科學獎評選獎勵辦法》(黃政辦〔2015〕17號)同時廢止。
關于《黃山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定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制定的背景
根據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黃山市社會科學獎評選獎勵辦法》的通知(黃政辦〔2015〕17號),2016年正式開展首屆社會科學獎評選工作,每兩年一屆,分設著作類和論文類,迄今為止舉辦共四屆,獲獎成果76項。涵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和黨的建設等各個領域的優秀成果,有效推動了我市社科領域學科體系、學術觀點和科研方法創新。2023年11月,《安徽省社會科學獎獎勵辦法(修訂版)》印發,進一步提升了獎勵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為黃山市不斷優化社科獎獎勵機制樹立了標桿。繼續開展社科優秀成果評選是全市社科界的一致要求和共同呼聲。有利于激勵更多的學者積極投身學術研究,提高研究成果的質量和影響力,促進全市社會科學的發展和繁榮。
二、制定的依據
市社科聯依據《安徽省社會科學獎獎勵辦法(修訂版)》對《黃山市社會科學獎評選獎勵辦法》(黃政辦〔2015〕17號)作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三、制定過程及征求意見情況
《黃山市社會科學獎評選獎勵辦法》(黃政辦〔2015〕17號)歷經四輪修訂,暫定為《黃山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定辦法》。以下是具體的修訂過程及征求意見情況:
第一輪修訂:鑒于《黃山市社會科學獎評選獎勵辦法》已頒布八年,評獎程序在實施過程中需進一步優化,以適應新形勢、新需求,提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的質量和水平,推動黃山市哲學社會科學事業高質量發展。因此,2023年12月,市社科聯以《安徽省社會科學獎獎勵辦法(修訂版)》為參考,在保留原評選獎勵辦法及實施細則基本評審程序的基礎上進行了初步修訂,形成第一稿。 第二輪修訂:2023年12月,市社科聯召開主席團會議,對第一稿進行了深入研究和討論,并根據會議意見對部分表述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第二稿。 第三輪修訂:2023年12月,第二稿提交給黃山市社會科學獎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征求意見。市社科聯根據反饋意見對第二稿進行了進一步完善,形成了第三稿。 第四輪修訂:2024年7月,第三稿進一步向市文旅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等相關單位征求意見。在綜合各方反饋意見后,最終形成了《黃山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定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四、主要內容
《黃山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定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共十六條,簡化了原辦法總則,獎勵對象、范圍,評獎和授予,評獎紀律,附則等五章二十二條的結構。對評定對象、范圍,成果等級劃分,申報及評定流程、評審紀律等作了明確,并增加了優秀成果資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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