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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管理辦法!湖北省各市州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申報條件要求及認定補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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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強省建設的意見》精神和《湖北省科技創新“十四五”規劃》,進一步加強省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更加主動融入全球科技創新網絡,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湖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簡稱省國合基地)是指經湖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按程序認定、依托省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等創新主體建設的國際創新合作平臺。
省國合基地依托單位應當具有在科技領域的較好國際合作基礎和較強國際合作能力,能夠在開展國際聯合科學研究、國際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國際科技人文交流等方面發揮一定的專業或行業引領示范作用。
第三條省國合基地管理工作,堅持“服務國家總體外交大局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基本原則,遵循“突出重點、分類管理;擇優認定、連續支持;動態評估、有序退出”的總體思路,不斷提升省國合基地的國際開放創新合作能力。
第四條省科技廳加強“布點組網”頂層謀劃,以定向征集和專家論證相結合的方式,分批遴選、布局建設一批重點省級國合基地。
省科技廳可以根據示范和導向等工作需要,對重點省級國合基地予以“湖北省國際科技合作離岸中心”“湖北省國際技術轉移離岸中心”或其他專項命名,并在扶持力度上予以傾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省科技廳是省國合基地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制定省國合基地發展政策和管理制度,指導和支持省國合基地建設與規范運行,建立省國合基地之間的協調和交流機制,組織省國合基地的申報、評審、認定、考核評估與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六條各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地區單位申報省國合基地的推薦部門,主要負責申報材料的形式審查,并根據省科技廳委托或授權,對本地區省國合基地開展事前上門摸底、事中建設調研、事后績效核查等有關管理工作。
在鄂的央屬單位和省屬單位,可以直接向省科技廳申請認定省國合基地,無需提供推薦部門意見。
第七條依托單位是省國合基地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實施單位,對以省國合基地名義開展的各項工作和活動承擔主體責任,主要負責制定省國合基地的發展方向、年度目標和工作計劃,制定和執行省國合基地內部財務、項目、保密、風險評估、議事決策等各項規章制度,提供省國合基地建設和運行所需的資金、人員、設備、配套條件和后勤保障等,按照規定參加省國合基地統計、總結、考核、評估等相關工作。
依托單位應明確相對固定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本單位所有省國合基地的歸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申報單位應為省國合基地的依托單位,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湖北省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在有效存續期內的獨立法人機構,且近3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無不良科研誠信記錄;
(二)與國(境)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或創新型企業已經建立長期穩定的科技合作關系,中外雙方具有共同明確的國際科技創新合作發展目標;
(三)在國際科技合作領域基礎良好、已經取得了有影響力的顯著成效,且能夠提供繼續深化和開展國際科技合作所需的資金、人才和研發條件。
第九條省國合基地負責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屬于依托單位正式員工,一般應當具有正高級職稱或同等研究能力,是省國合基地科研工作負責人或主要科研團隊牽頭人;
(二)近3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無不良科研誠信記錄;
(三)近3年內以負責人身份承擔過省(部)級及以上國際科技合作項目。
第十條對不同類型的省國合基地申報單位實行分類指導:
(一)依托單位為高新區、經濟開發區、大學科技園等園區管委會的,重點評估其區內國際化創新型企業的孵化能力、產業聚集和承接能力,一般應聚焦1-2個產業領域,入駐有較好國際聯合研發基礎或開展國際產能合作的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不少于10家。
(二)依托單位為成果轉化、技術轉移等科技服務機構的,重點評估其國際科技合作渠道資源、中介服務專職團隊和科技交流平臺建設情況,一般應與10個及以上不同國家(地區)的全國性(地區性)技術轉移機構、創新服務機構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每年組織或舉辦不少于5場有影響力的國際科技交流活動。
(三)依托單位為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教育機構的,重點評估其國際學術影響力、中外聯合科研水平、承擔省級及以上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和任務等情況,一般近3年內承擔過省級及以上國際科技合作項目,中外雙方建有聯合實驗室等科研平臺或形成穩定的聯合研究機制,中外聯合發表相關領域高水平論文不少于3篇或中外聯合承辦相關領域高層次國際學術交流活動不少于3次。
(四)依托單位為企業的,重點評估其科研經費投入、國際研發實力、國際市場開發等情況,一般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應不低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建有國際研發中心或者擁有國際化研發團隊,產品在目標境外市場占有5%及以上份額或拿到相當于上述份額的訂單。
第十一條省國合基地同時與多個國家(地區)均有穩定科技合作關系的,申報時應選擇其中一個作為主要合作國家(地區);主要境外合作對象為國際組織的,主要合作國家(地區)可以選擇該國際組織總部所在國家(地區),也可以選擇雙方主要科研合作項目所在國家(地區)。
第十二條同一依托單位可以申報多個省國合基地,但原則上同一技術領域方向僅允許1個有效命名的省國合基地。
同一自然人原則上僅可以擔任1個有效命名的省國合基地負責人。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三條省科技廳原則上每年組織申報省國合基地,申報單位應按通知要求提供相關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申報單位和省國合基地負責人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所有材料內容均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第十五條省科技廳按規定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并正式受理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意見包括評分分值和結論性意見兩部分,其中結論性意見分為推薦、一般、不推薦。
在必要時,省科技廳可以組織專家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勘驗。
第十六條省科技廳在綜合專家評審意見、現場勘驗情況的基礎上,結合國別布局、技術領域、產業方向、行業前景等相關因素,按程序對所有申請分別作出認定結論。認定結論分為同意、不同意。
第十七條省科技廳在門戶網站對省國合基地申請的認定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接到實名來信來訪的,省科技廳按規定及時聯系、溝通核實、妥善處置。
第十八條省科技廳對公示無異議的擬認定單位下達命名文件,按規定在門戶網站公告基地的正式規范名稱,并以集中或單獨方式向認定單位授牌。
第五章 支持服務
第十九條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省國合基地依托單位申報科技部各類國家級國際科技創新合作計劃項目和國家級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平臺,承辦或參與國家級國際科技創新合作交流活動。
第二十條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省國合基地依托單位申報省級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申請承擔省級國際科技合作交流活動。
第二十一條省科技廳優先邀請省國合基地參加省內舉辦的各類科技領域對外交流活動,鼓勵和支持省國合基地申請國際國內科技領域展會活動湖北代表團成員單位資格,并以合適方式加大對省國合基地的宣傳工作力度。
第六章 考核評估
第二十二條省科技廳對省國合基地的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方式一般為書面材料審查,省科技廳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抽選部分單位現場考察。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
省國合基地應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科技廳報送上一年度建設和運行情況總結報告,未按規定提交年度考核材料,當年年度考核結果定為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省國合基地在建設和運行過程中,出現主要合作國別(地區)改變、主要技術方向和領域調整、基地依托單位或基地負責人變更、主動提前終止命名等重大變化事項的,依托單位應及時向省科技廳和推薦部門報告,并在當年年度建設和運行情況總結報告中予以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省科技廳原則上每3年對省國合基地進行一次階段性綜合績效評估,績效評估考核以書面材料審查與現場考察相結合方式進行。績效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五條省科技廳在綜合績效評估中按一定比例評選優秀的省國合基地,并給予一定金額的建設經費后補助。
第二十六條省國合基地建設經費后補助資金,依托單位可以依照國家和我省關于財政科研經費管理改革有關精神,自主管理、自主分配、自主調劑用于省國合基地建設相關的各類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開支。
第二十七條省科技廳按照科技部要求,結合年度考核和績效評估結果,擇機、擇優、擇需從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中遴選高水平、高質量依托單位,推薦申報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
第二十八條省國合基地出現以下情形的,省科技廳應終止并注銷命名:
(一)階段性綜合績效評估結果為不合格,或連續2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不合格的;
(二)受重大變化事項影響,省國合基地無法正常建設和運行,或依托單位不再滿足基本條件的;
(三)依托單位或省國合基地具體負責人有學術不端或其他違反科研誠信行為,造成較為嚴重社會負面影響的。
第二十九條出現以下情形的省國合基地依托單位,處于申請階段的一律駁回申請,已經認定的由省科技廳撤銷命名:
(一)被查實在申請認定、年度考核或績效評估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和不實信息騙取認定命名、優秀或合格考核與評估結論的;
(二)依托單位或省國合基地具體負責人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等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由科技部認定的在鄂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其依托建設單位自愿遵守本辦法規定、參加省國合基地年度總結報告和績效評估評價等相關考核工作的,省科技廳可以直接將其納入省國合基地管理并參照給予相應項目、活動和經費等方面的建設支持,不再重復認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施行之前已經獲得有效認定的省國合基地,省科技廳原則上僅對其進行年度考核、不安排參加績效評估。
前款所述的省國合基地,可以按照本辦法重新申請認定。通過重新認定和重新命名的,省科技廳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對其開展階段性綜合績效評估。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鄂科技規〔201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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