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四川省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省重點服務組織評定及監測申報條件材料和獎勵補助辦法
以下小編將為大家具體講講四川省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省重點服務組織評定及監測申報條件材料和辦法等內容,詳情如下,需要咨詢申報的企業單位可以看看,有問題的免費咨詢小編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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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意見》《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快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的指導意見》,發揮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組織在引領現代農業發展、打造新時代更高水平的“天府糧倉”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示范帶動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組織規范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特指種植業耕種防收等產中環節以及產前、產后全過程生產服務。所指的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組織,指提供上述服務的農民合作社(聯合社)、農業企業、供銷合作社、家庭農場、其他服務主體等各類經營性服務組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包括公益性服務組織。
第三條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省級重點服務組織(以下簡稱“省級重點服務組織”)是指自愿申報、縣級推薦、市級審核、省級評定的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各類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組織。
第四條對省級重點服務組織的評定及監測,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農業生產服務組織的生產經營自主權。評定及監測工作原則上每2年進行一次,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四川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具體評定及監測工作。
四川省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省重點服務組織評定及監測申報條件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六條申報省級重點服務組織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設立
1.依法登記注冊并從事相關專業服務2年及以上,注冊地在四川省區域內。
2.證照齊全,已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且在稅務機關登記信息確認。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必要的設施設備、標識標牌清楚并懸掛在醒目位置。
4.有獨立的銀行賬戶。
(二)組織管理規范
1.管理制度健全,組織機構完善,人員職責明確,內部管理規范,成員相對穩定。
2.執行財政部制定的相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或實行委托代理記賬。
3.5年內無以下情形:無行業通報批評、媒體曝光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輿情事件,無不良征信記錄,未被相關部門列入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異常狀態。
4.遵紀守法,誠實守信,依法規范運行。
(三)服務標準明晰
1.實行規范化服務,農資農機等用品使用記錄清楚,作業記錄完整。
2.按照國家、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制定具體的服務標準、規范和制度,推行標準化服務,收費合理,公開透明。
3.應用規范化農業社會化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合同,有完整的服務臺賬檔案,分類建立服務臺賬和檔案。
(四)服務能力較強
1.具備與服務能力、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設備或設施。擁有農業機械等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主要設備設施(下同),平原地區50臺(套)以上,丘陵地區30臺(套)以上,山區高原(少數民族地區)20臺(套)以上。
2.具有較大的服務規模,服務面積或服務對象數量居所在縣(市、區)同類服務主體前列。平原地區年服務面積3萬畝以上,丘陵地區年服務面積1.5萬畝以上,山區高原(少數民族地區)年服務面積1萬畝以上。
3.服務人員須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
4.建立與服務內容相適應的預報預警機制,并具備相應的應急處理能力。
(五)服務成效明顯
1.服務對象滿意率90%以上,促進農業節本增效、農民增收作用明顯,社會經濟效益顯著。
2.服務帶動小農戶的數量較高,助力產業發展成效明顯。
3.在科技運用、服務裝備、生產技術、經營模式、服務水平等方面對周邊農戶或組織具有較強的示范帶動效應。
第七條同等條件下,市、縣級重點服務組織優先。
第八條省級重點服務組織評定向服務糧油等大宗農產品生產的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組織適當傾斜,向安裝信息化設施設備的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組織適當傾斜。
四川省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省重點服務組織評定及監測申報材料
第三章申報材料
第九條申報省級重點服務組織應當提交申報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四川省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省級重點服務組織申報表》;
(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
(三)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組織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家庭農場可提供財務收支記錄;
(四)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組織內部管理制度、組織章程、會議記錄;
(五)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組織近一年農機具清單、使用臺賬或電子信息記錄;
(六)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組織開展服務的標準、規范和制度;
(七)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組織近一年服務臺賬,與主要服務對象簽訂的服務合同和服務檔案;
(八)服務人員取得的相應從業資格證書;
(九)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企業征信報告,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組織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征信報告;
(十)銀行開戶證明材料,稅務系統納稅信用等級證明材料;
(十一)市、縣級重點服務組織證明材料等能反映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組織良好現狀的其他證明材料。
除《申報表》外,其他均為復印件。
第十條申報省級重點服務組織的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組織應提交本組織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對所提交材料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
四川省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省重點服務組織評定及監測申報程序
第四章評定程序
第十一條省級重點服務組織評定按照以下程序:
(一)名額分配。省級根據各市(州)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組織名錄庫備案數量、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實際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重點服務組織分配名額。
(二)自愿申報。對照省級重點服務組織申報條件,符合條件的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組織自愿向所在地縣(市、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及有關材料。
(三)縣級推薦。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對申報材料真實性進行把關,以正式文件向市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推薦。
(四)市級審核。市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在縣級推薦的基礎上,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對申報的服務組織開展現場核查。審核通過后附審核意見和相關證明材料以正式文件報送農業農村廳。
(五)省級評定。農業農村廳對市(州)申報材料組織評審,評審結果在農業農村廳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經公示無異議后,由農業農村廳按程序印發文件,并頒發“四川省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省級重點服務組織”標牌。
四川省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省重點服務組織評定及監測申報獎勵補助
第五章監測
第十二條建立省級重點服務組織監測機制,對服務組織運行情況進行動態管理、綜合評價,監測標準與評定條件一致。
第十三條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省級重點服務組織按照評定標準進行核查,標注核查意見后,報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復審;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標注意見后,匯總報送農業農村廳監測評定。
第十四條監測合格的省級重點服務組織,由農業農村廳發文公布,繼續享有“省級重點服務組織”稱號。監測不合格或者沒有報送監測材料的,取消其“省級重點服務組織”稱號。
第十五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撤銷省級重點服務組織稱號,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一)在申報省級重點服務組織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不再從事農業生產服務的。
(三)被兼并或破產的,自行解散或者注銷的。
(四)違反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或者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各市(州)、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重點服務組織評定及監測辦法。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四川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