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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溫江區供銷合作社培育壯大工程項目申報條件、補貼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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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溫江區供銷合作社培育壯大工程項目申報條件
(一)申報主體須為供銷合作社全資或絕對控股的社有企業和基層社(含村級基層社,工商登記名稱需符合川供發〔2021〕24號基層社登記要求),供銷合作社持股比例須高于50%(提供有效的供銷合作社持股比例證明,如章程、聯合社出具的證明等)。
(二)申報主體須在申報截止日前在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登記滿1年(未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新注冊村級基層社申報村級基層社建設資金時,不受登記注冊年限限制)。
(三)申報主體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無不良執業記錄。須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控制制度,納入全國供銷總社財務報表或統計報表管理,能夠獨立報送財務或統計報表,未被列入禁止申報專項資金名單。承諾嚴格遵守有關支農項目建設、審計、驗收及資金管理要求。
(四)除多渠道籌資項目外,對同一項目原則上不重復支持。同一項目申報了中央、省補助資金或申報了多項市級專項資金的,應當在專項資金申報材料中說明已獲得或正在申報的補助資金情況。
(五)原則上已納入市級項目儲備庫管理。
二、2023年溫江區供銷合作社培育壯大工程項目申報補貼標準
財政資金不得用于日常辦公、工資福利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租賃經營場地、購置辦公家具。征地拆遷費、土地使用費、目錄內農機具(成農機〔2022〕5號)購置費等費用不得作為項目要素列入項目總投資;對目錄外農機具購置申請財政資金補貼的,其申報補助比例不得高于購置總額的50%。
(一)村級基層社建設項目。擬采用資本金注入形式,支持符合條件的供銷合作社企業、基層社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聯合合作,在組織上、經濟上密切構建與農民(社區居民)和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聯結。重點支持在中心鎮、涉改村(社區)或中心村(社區)建設村級基層社,對以“三社融合”模式建設村級基層社的給予優先支持。給予每個村級基層社建設不高于項目總投資50%、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財政資金支持。
(二)農業生產托管項目。擬采用先建后補形式,支持符合條件的基層社圍繞糧油、糧經等作物生產需要,開展耕種防收等單環節或多環節的農業生產托管服務。依據農辦計財〔2019〕54號文件,原則上糧油作物財政補助占服務價格的比例不超過30%,單季作物畝均補助規模不超過100元(擴種大豆的可放寬比例,總額不超過150元)。
(三)區域性為農服務中心建設項目。擬采用先建后補形式,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有企業、基層社,立足現有經營服務基礎,新改擴建經營服務設施,延伸向基層的經營服務網絡,拓展服務功能,建設區域性為農服務中心。財政資金重點支持參照省供銷社《區域性為農服務中心建設指引》規定的建設標準,在農村片區中心鎮建設區域性為農服務中心。單個項目給予不超過項目總投資50%,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支持。
(四)縣域流通服務網絡提升建設項目。擬采用先建后補形式,支持圍繞農資、農產品、日用消費品流通、再生資源回收等內容,改造提升縣鄉村三級流通服務設施,加快構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運行高效的縣域流通服務網絡,增強工業品下行和農產品上行能力。財政資金重點支持開展縣域集采集配中心(縣級物流配送中心)、鄉鎮綜合超市建設。支持按照省供銷社《縣域流通服務網絡建設提升獎補指引》規定的建設內容,優化農資、農產品、日用消費品、再生資源等服務供給,新建或改造提升縣域集采集配中心(縣級物流配送中心)、鄉鎮綜合超市,同時對得到區委區政府支持,納入縣域商業體系建設的給予優先支持。單個項目給予不超過項目總投資50%,縣域集采集配中心(縣級物流配送中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綜合超市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財政資金支持。
三、2023年溫江區供銷合作社培育壯大工程項目申報要求
(一)村級基層社的組建方式及要求
1.突出以市場化手段,與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聯合合作,組建村級基層社;
2.新組建的村級基層社須按照省供銷社、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規范基層供銷合作社登記注冊工作的通知》(川供發〔2021〕24號)要求,在市場監管部門規范登記注冊;各合作方須按約定形式出資持股,供銷社持股比例不低于50%;
3.新組建的村級基層社須承認供銷合作社章程,接受區供銷聯社指導,對外加掛“XX村(社區)供銷合作社”牌子,規范使用“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
4.新組建的村級基層社“三會”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按照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原則進行治理,各合作方應產權歸屬清晰、權責明確;
5.新組建的村級基層社須與當地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等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關系;以農民為主體,農民社員比例達到80%以上,并履行完善社員入社手續;
6.新組建的村級基層社要及時納入統計直報平臺。
(二)農業生產托管要求
1.應當堅持以服務小農戶、服務重要農產品、優勢特色產業發展為主,服務區域為成都市范圍內,農業生產托管服務面積不少于1萬畝,管理措施有力,資金使用管理規范,有服務意愿和能力。其中,農業生產托管服務面積(畝)=0.36*耕環節托管服務面積(畝次)+0.27*種環節托管服務面積(畝次)+0.1*防環節托管服務面積(畝次)+0.27*收環節托管服務面積(畝次)。
2.當年度實施的同一服務地塊(含所在地塊服務環節),不得同時申請中央、省級、市級財政補助資金。
(三)區域性為農服務中心建設要求
建成后的區域性為農服務中心,應當滿足省供銷社《區域性為農服務中心建設指引》規定的建設標準要求,具體為:
1.服務場所。總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
2.服務設施。統一規范懸掛和使用省供銷社發布的為農服務中心標牌模板;配置電子顯示屏或觸摸顯示屏,能提供便捷的查詢服務和農業生產信息服務;具備滿足區域性農業社會化服務的農業機械及必要的配套設施;因地制宜建設智能配肥服務站,有條件的地方可購置農產品冷鏈倉儲、烘干加工、節水灌溉設施設備,配備種子種苗培育設施等。
3.制度管理。懸掛社會化服務內容并公示服務收費標準,建立完善并上墻土地托管服務、農業機械、農資服務、糧食烘干收儲及合同檔案等管理制度,明確各服務環節工作流程及基本要求。
4.服務隊伍。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熟悉業務流程、服務內容,具備從事農業社會化服務工作所需專業能力的從業人員3名及以上(含獲得中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莊稼醫生1名),其中本地從業人員不低于60%;縣域農技推廣人員可兼職。
5.服務內容。至少提供農資供應、統防統治、農技培訓、農機作業四項基本服務;可根據區域性農業社會化服務需要,整合相關服務資源,拓展智能配肥、冷藏倉儲、烘干初加工、燃油供應、廢舊回收、日用品銷售、質量檢測、綜合服務等服務內容。
6.服務效果。推動區域內開展土地托管服務面積8000畝以上或社會化服務面積1萬畝次以上。
(四)縣域集采集配中心(縣級物流配送中心)建設要求
1.具有對鄉鎮、村級網點的連鎖配送功能,“統一標識、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定價、統一標準”的統一管理體系。
2.建筑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
3.功能區及設施設備應當根據實際運營需要,設置辦公區、收貨區、理貨區、倉儲區、流通加工區、分選區、發貨區、倉儲設備、普通物流車輛、倉儲管理軟件、物流配送管理系統等。
4.服務功能應當提供常溫儲存、冷藏冷凍儲存、多渠道收單、代發服務、物流分撥、流通加工、產地低溫直銷、信息服務、日用消費品物流配送、農資物流配送、農產品電子商務等11項功能中的至少3項。
(五)鄉鎮綜合超市建設要求
符合《縣域流通服務網絡建設提升獎補指引》(川供經〔2022〕87號)規定的“鄉鎮綜合超市”建設內容要求,如鄉鎮店經營面積200平方米以上;以日常用品、農副產品、農資為主要內容,拓展快遞收發、廢舊物資回收、普惠金融等生活性服務,以及農產品收購和銷售功能,根據實際至少提供三項服務;統一規范懸掛“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服務項目日用消費品品種200個以上、生鮮農產品品種根據實際設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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