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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區(長沙高新區)加快招商引資擴大對外開放若干政策補貼獎勵及要求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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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
本政策適用對象為市場主體登記、稅務征管在新區直管區或托管區,定期報送統計報表、依法經營、誠信納稅,且符合本政策規定的企業。
二、重點支持招大引強
鼓勵引進引領型企業,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新入駐企業給予落地支持、購買辦公用房獎勵、租賃辦公用房獎勵、投資支持獎勵、地方貢獻獎勵、重大先進制造業項目獎勵:
1.入駐當年或次年在新區形成的地方貢獻在350萬元(含)以上;
2.世界企業500強、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設立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
3.國家或相關部委確定的中央企業(集團)投資設立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
4.在境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上市的公司設立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獨角獸企業總部或其全資控股子公司;
5.經新區黨工委、管委會認定,符合新區產業發展戰略和產業定位,具有重大產業支撐作用的引領型企業。
(一)落地支持
自工商注冊之日起2年內在新區實繳注冊資本50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按照實繳注冊資本的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分兩年每年按照獎勵金額的50%予以兌現。
(二)購買辦公用房獎勵
新入駐企業在新區購買辦公用房的(土地用途為商業用地、產權性質為辦公,下同),按自用辦公用房面積(不含地下建筑面積,下同)1500元/㎡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三)租賃辦公用房獎勵
新入駐企業在新區租賃辦公用房(自用)的,按每年實付租金的50%給予不超過3年的租房獎勵,每年租房獎勵金額不超過400萬元。
同一企業不同時享受購買辦公用房獎勵和租賃辦公用房獎勵。先租后購的,在給予購買辦公用房獎勵時須扣除前期已享受的租賃辦公用房獎勵。在政策有效期內因企業發展新增購買或租賃辦公面積的,按上述標準的50%給予獎勵,但累計不突破獎勵總額上限。
(四)投資支持獎勵
新入駐企業兩年內在新區新增固定資產投資10億元(含)以上的,按照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5億元(含)以上、不滿10億元的,按照實際投資額的1%給予獎勵;1億元(含)以上、不滿5億元的,按照實際投資額的0.5%給予獎勵。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需在2年內完成,在投資完成后一次性撥付。企業實繳注冊資本再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已享受購買辦公用房獎勵的,不重復享受。
(五)地方貢獻獎勵
新入駐企業前三年分別按其當年產生地方貢獻的50%、40%、30%給予獎勵,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六)重大先進制造業項目獎勵
圍繞新區15條特色產業鏈引進高精尖項目、產業鏈關鍵項目,對畝均投資強度達到500萬元(含)、畝均固定資產投資強度達到400萬元(含)、畝均實際入庫稅收達到50萬(含),且綜合效益評價為優秀的新引進先進制造業項目,實行“一事一議”政策給予獎勵,最高獎勵1000萬元。
三、打造開放經濟高地
(一)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
對首次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跨境電子商務試點企業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
(二)支持開放型現代服務業
新區企業當年在商務部服務外包管理與統計系統中,離岸服務外包合同執行額3000萬美元(含)以上的獎勵10萬元,在岸服務外包合同執行額1億美元(含)以上的獎勵10萬元。新區企業、協會獲評省、市級開放型經濟平臺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三)支持設置境外研發機構
新區企業在境外新設立研發機構或孵化器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每家企業限享受一次。
四、高質量發展樓宇經濟
對自竣工驗收之日起三年內實行統一專業運營的商務樓宇,且運營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入駐率達80%以上、入駐企業屬地注冊登記率95%以上的,全口徑稅收達5000萬元、1億元的(獨棟總部樓宇除外),分別給予招商運營主體一次性獎勵50萬元、100萬元。以后每增加全口徑稅收5000萬元,獎勵增加50萬元。單個樓宇累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五、強化關鍵要素保障
發揮產業基金引導作用,依法依規以股權投資形式參與招商引資,鼓勵各類金融機構結合職能定位和業務范圍加大對重大招商項目融資支持。對符合新區產業發展戰略和產業定位,具有重大產業支撐作用的產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依法依規給予支持。
六、其他事項
(一)本政策與新區財政承擔的同類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復支持;享受“一事一議”政策的,不再享受普惠政策。
(二)新區直管區域包括岳麓區全境,托管區包括望城區白箬鋪鎮、白馬街道、雷鋒街道、金山橋街道和黃金園街道。
(三)符合本政策第二條獎勵條件的企業申報當年獲得的所有獎勵(不含重大先進制造業項目獎勵)不超過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貢獻,超額部分以企業入駐后3年內所形成的地方貢獻為上限予以遞延兌現。
(四)對當年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重大群體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重大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事件及其他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市場主體,經研究后,依規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相關支持的資格。
(五)享受本政策獎勵的企業原則上要求在新區經營10年以上,不改變在新區的納稅義務,否則全額退回所有獎勵資金;享受本政策第二條獎勵的辦公用房不出(轉)租出售,不改變用途。
(六)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政策有效期內新入駐符合條件的企業,其購買辦公用房獎勵、租賃辦公用房獎勵和投資支持獎勵的獎勵年限不受政策到期影響。
(七)本政策由湖南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原有相關政策與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