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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建科技創新創業載體資助額度標準和申報材料、條件要求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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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成都市新建科技創新創業載體資助對象
新建市級科技創業苗圃、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雙創載體聚集區,以及新認定的國家級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載體。
二、 成都市新建科技創新創業載體資助額度標準
1.對新建的市級科技創業苗圃、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雙創載體聚集區,采取后補助支持方式,分別給予其運營機構一次性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經費資助。
2.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國家級創新創業載體,采取后補助支持方式,分別給予其運營機構一次性100萬元經費資助。
三、成都市新建科技創新創業載體資助申報條件要求
(一)申報單位為科技創業苗圃、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雙創載體聚集區等創新創業載體的運營或管理主體,且為成都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申報的新建創新創業載體須已建成且實際運營時間達6個月以上。
(三)孵化場地屬租用、合作及無償使用的,申報時須保有2年以上場地使用期限。
(四)新建科技創業苗圃、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雙創載體聚集區等創新創業載體,同時符合轉(改)建、新引進創新創業載體的資助對象,不重復資助。
(五)同時滿足以下申報條件:
1.新建科技創業苗圃
(1)發展方向明確,能夠動態統計和管理入駐科技創業團隊運行情況、發展需求等相關信息,并按要求上報市級科技創新服務平臺。
(2)具有可供科技創業團隊使用的場地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夠提供電話、網絡接入、辦公桌椅等基本的辦公設施和會議室、展示室等公共服務場地,對具備“投資+孵化”等功能的新型孵化載體場地面積標準可適當降低。
(3)建立了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具備專門的服務團隊(包括創業項目聯絡員、創業輔導員等),能夠提供創業咨詢、輔導、培訓服務及基本的法律、會計、知識產權等服務。常態化組織項目路演等創新創業活動。
(4)入駐的科技創業團隊不少于10個,且為新入駐的科技創業團隊提供物理空間和創業服務的免費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科技創業團隊所研發的項目應符合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或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要求。
(5)重點支持龍頭企業組建的專業服務或專業技術領域眾創空間。
2.新建科技企業孵化器
(1)發展方向明確,能夠動態統計和管理在孵企業運行情況、發展需求等相關信息,并按要求上報市級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專業孵化器還應具有明確的產業定位,發展方向應專注于某一特色細分產業。
在孵企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所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知識產權權屬清晰,且符合國家政策鼓勵發展的、與我市優勢或特色緊密結合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或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要求。②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在孵化器內,上年營業收入一般不超過200萬元。③在孵時一般不超過48個月,租用孵化場地面積應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醫藥、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除外)。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達10000平方米以上(近郊區縣達8000平方米以上,遠郊市縣達5000平方米以上);專業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達8000平方米(近郊區縣達5000平方米以上,遠郊市縣達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占場地總面積的75%以上。
(3)可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應達50家以上(近郊區縣達30家以上,遠郊市縣達20家以上);專業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應達30家以上(近郊區縣、遠郊市縣達20家以上),且其主營業務應與孵化器的專業定位一致。
(4)形成了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能夠提供創業咨詢、培訓、輔導服務以及政策、法律、財務、投融資、知識產權、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推廣、信息咨詢等服務。專業孵化器還應圍繞特定技術領域,在服務內容、運行模式上實現專業化服務,并提供公共技術平臺服務。
3.新建科技企業加速器
(1)發展方向明確,能夠動態統計和管理高成長企業運行情況、發展需求等相關信息,并按要求上報市級科技創新服務平臺。
高成長企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所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符合國家政策鼓勵發展的、與我市優勢或特色緊密結合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或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要求。②營業總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3億元以下。③連續三年總營業收入增長速度均超過20%。
(2)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其中可供高成長企業使用的場地不少于總面積的75%,且能夠提供小試、中試和批量生產的專業化、個性化的廠房以及公共服務場地。
(3)通過自建、引進或整合各方資源等方法,為入駐的高成長企業提供研發創新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提供與科研機構進行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的服務。
(4)入駐的高成長企業不少于20家,且能夠為入駐的企業提供各種個性化、專業化、網絡化、市場化的服務,包括:共性技術開發、檢測中試、管理咨詢、市場信息、融資擔保、人力資源、認定認證、專利代理、國際合作,以及法律、稅務、會計、審計等。
4.新建雙創載體聚集區
(1)發展方向明確,能夠動態統計和管理入駐科技服務機構運行情況、發展需求等相關信息,并按要求上報市級科技創新服務平臺。
(2)聚集區具有清晰的四至范圍,土地使用應符合本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場地面積在20萬平米以上。
(3)雙創載體聚集區分為以孵化器、眾創空間聚集為主和以創業服務機構聚集為主的聚集區。
①以孵化器、眾創空間為主的,集聚區需依托科教資源富集區建設,區域內擁有創新創業載體、科技咨詢、科技金融、財務服務、法律咨詢、知識產權服務、技術交易等創新創業服務機構不少于25家,其中市級以上創新創業載體不少于6家。
②以創業服務機構聚集為主的,區域內需擁有科技金融、科技咨詢、財務服務、法律咨詢、知識產權服務、技術交易等創新創業服務機構不少于40家。
(4)集聚區有完善的發展規劃,對入駐創業服務機構有具體的篩選機制和管理辦法;設有專門的運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對入駐的創新創業載體和創業企業定期進行項目對接、人才引進、宣傳推廣等服務,致力于構建功能完善的創業生態。
四、成都市新建科技創新創業載體資助申報材料
(一)新建市級創新創業載體
1.成都市科技創業苗圃(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雙創載體聚集區)申報書;
2.附件材料:
(1)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2)申報單位孵化場地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3)新建的科技創業苗圃、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提供5家以上的入駐企業(團隊)的入駐協議及營業執照復印件;新建的以孵化器、眾創空間聚集為主的雙創載體聚集區需提供包含6家市級雙創載體在內的共15家入駐機構的入駐協議及營業執照復印件;新建的以創業服務機構聚集為主的雙創載體聚集區,需提供20家以上入駐機構的入駐協議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4)申報單位自有資金或孵化資金使用的1個案例證明(如:投資證明文件等)(據實提供);
(5)申報單位與中介服務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咨詢機構、風險投資機構等)合作協議復印件(據實提供)。
(二)新建國家級創新創業載體
1.國家級創新創業載體資助經費申請書;
2.附件材料:
(1)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2)國家級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等國家級創新創業載體的批復文件復印件。
以上紙質材料一式一份,按順序裝訂,須加蓋單位騎縫公章。除“據實提供”外的附件材料均為必備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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