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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2023年四川省農藥經營示范門店創建申報時間和申報條件、流程要求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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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主體
在我市范圍內依法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及其分支機構。
二、申報時間
2023年申報截止時間6月30日。
三、申報要求
有意愿的農藥經營者向所在區(市)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四川省農藥經營示范門店申請表》。
四、申報流程
主體申報、縣級初審、市級復審、省級審定、官網公布。
四川省2023年度農藥經營示范門店創建活動實施方案
為持續加強農藥門店經營監督管理,切實規范農藥經營行為,全力構建誠信、安全、可持續的農藥經營環境,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緊緊圍繞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主線,按照"淘汰一批、規范一批、樹立一批"的總體要求,以守法誠信經營、科學指導購藥和可追溯管理為重點,進一步提高農藥經營者主體責任意識和誠信經營意識,逐步提升農藥經營規范化、標準化水平,促進全省農藥經營行業健康發展,保障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生態環境安全。
二、創建目標
農藥經營示范門店全面建立可追溯管理體系,深入落實守法誠信經營、購藥科學指導、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制度,切實做到農藥來源可追溯、流向可追蹤、購藥有指導、質量有保證。力爭每縣(市、區)創建省級農藥經營示范門店1、3家,2023年全省建成農藥經營示范門店100家。通過開展農藥經營示范門店
創建活動,為形成覆蓋全省的規范化、標準化、專業化的農藥經營體系奠定基礎。
三、創建內容
(一)主體資格規范
在我省范圍內依法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及其分支機構。
(二)場所設備規范
1.有大于30平方米,獨立、固定的營業場所。營業場所內無生活區、飲用水源以及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店面形象佳,干凈整潔,現場無明顯刺激性氣味。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貨柜等展示、陳列設施設備。農藥擺放遵循
"確保安全、方便查看、方便取放"的原則,可按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及植物生長調節劑等分區存放:若按上下空間分區擺放的,除草劑和植物生長調節劑碼放在殺蟲劑或殺菌劑的下面,液體農藥放置在貨架下部,固體和粉塵農藥放置在貨架上部等要求擺放。設立生物農藥專柜: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設立限制使用農藥專柜,分類分區展示、標識價碼。
2.有大于50平方米,獨立、固定的倉儲場所。農藥分類分區碼放,高度適宜,不易倒塌。限制使用農藥或具有刺激性氣味的農藥單獨密封存放。
3.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計算機、打印機等設備。建立并運行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的電子臺賬管理
系統,能夠接入部、省農藥數字監管平臺。
4.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暫存場所及設施設備。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臺賬,保留2年以上。
5.營業場所、倉儲場所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要求。有通風櫥或排氣扇、滅火器、水缸或沙土、勞動服、手套、口罩、急救箱等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經營人員有正確、獨立、快速處置突發安全事故的知識和能力。醒目位置標有"農藥有毒""嚴禁煙火""禁止飲食"等警示語。
(三)購藥指導規范
1.凡從事農藥銷售、購藥用藥指導或病蟲害防治技術指導的人員應當取得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有專業教育培訓機構56學時(線上學習時間不計入)培訓合格證書,能夠科學、獨立指導農民安全合理使用農藥。不得誤導購買人。
2.至少有1名熟悉掌握當地農業生產、主要農作物及病蟲害發生規律等情況,專門從事農作物病蟲害診斷與防治、用藥處方開具、用藥指導咨詢以及處方箋信息上報的技術人員。農藥經營者應當每月將處方箋信息上報至縣級植保部門,縣級植保部門組織專家對處方箋質量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審查評選以及考核的重要指標。
3.銷售農藥時,經營人員應當主動詢問病蟲害發生情況及癥
狀,按照"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原則,根據病蟲害發生規律、農作物不同生育期防治要點等,對癥下藥。主動科學開具防治處
方箋,主動說明農藥使用范圍、方法和劑量、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
4.有助理農藝師、農藝師、高級農藝師等植物保護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有農學、植保、農藥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農藥經營者可優先參評。提供統一用藥服務、定期組織農戶開展農藥科學安全使用培訓的農藥經營者可優先參評。
(四)經營行為規范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政策和行業規范。近2年內無任
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或未被農業執法部門處罰。近2年內無任何不良信用記錄。
2.無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農藥產品。無假、劣農藥銷售行為。
3.無任何誤導農藥使用者行為。
4.無任何虛假宣傳、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等行為。
5.社會滿意度高。
(五)管理制度規范
1.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嚴格查驗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索要有關許可證明文件復印件、購貨發票。不得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
2.落實購銷臺賬制度。如實記錄采購、銷售的農藥進貨來源和銷售去向,臺帳記錄詳細齊全,及時準確,無漏記、少記、故
意錯記行為。購銷臺賬保留時間不少于2年。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七日內,將上季度農藥經營數據上傳至農藥管理信息平臺或者通過其他形式報送至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3.落實農藥退市召回制度。對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農藥或者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及時下架退市。對已售出的相關產品如實向當地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匯報,并及時召回。
4.落實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管理制度。主動妥善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且自行按照有關要求處置的可優先參評。
5.落實農藥質量承諾制度。經營者要保證所銷售的農藥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并與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農藥經營公開承諾書》,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應當及時舉報在經營過程中發現的涉嫌假劣的農藥,支持、鼓勵農藥經營者舉報農藥經營違法違規行為。
6.落實經營公示制度。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公開展示相關許可證明文件、質量和服務承諾、經營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所屬管區監管責任人及聯系方式、投訴舉報電話等。
7.落實其他管理制度,或者當地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的其他要求。
(六)特別要求
申報四川省農藥經營示范門店的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也應當符合上述(一)(二)(三)(四)(五)要求。農藥經營者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建立統一、標準、規范的硬軟件設施、購藥指導服務標準以及管理制度。
四、創建安排
(一)宜傳階段(2023年3月-4月)
認真做好農藥經營示范門店創建活動的動員部署,做到應知盡知。
(二)申報階段(2023年4月-6月)
有意愿的農藥經營者(包含過往申報審核不合格自行整改的農藥經營者)應當根據本方案以及當地植保(法規、執法、農技)部門的要求,開展標準化農藥經營門店自建行動,填寫《四川省農藥經營示范門店申請表》(附件1),向所在地縣級植保(法規、執法、農技)部門提出申請,申報截止時間為2023年6月30日。
(三)初審階段(2023年6月-7月)
縣級植保(法規、執法、農技)部門根據《農藥經營示范門店實地審查評分表(縣級)》(附件2),對申報者進行實地審查評分,評選3-5家以上符合創建標準、綜合實力強、履行社會責任好、示范帶動作用突出的農藥經營者,將遴選結果行文,并報送符合要求的門店申請表、實地審查評分表等資料至市級植保(法規、執法、農技)部門。得分小于90分的不予申報。
(四)復審階段(2023年7月-8月)
市級植保(法規、執法、農技)部門成立復審工作小組,按照《市級復審要點表》(附件3)和《現場各要點照片要求》(附件4),從縣級植保(法規、執法、農技)部門上報的申報者中優中
選優,每縣(市、區)遴選出1-3個創建農藥經營示范門店的農藥經營者,將遴選復審結果行文,并報送符合要求的門店縣級資料、市級復審要點表及現場各要點照片至省農業農村廳植物保護站。
(五)審定階段(2023年8月-10月
省農業農村廳植物保護站組織相關業務人員組成省級農藥經營示范門店認定評估小組,認定評估小組在縣、市兩級植保(法規、執法、農技)部門的初審、復審基礎上結合隨機抽查進行評審,提出"四川省農藥經營示范門店"擬定名單,并公示。省農業農村廳植物保護站根據認定評估小組評審意見和公示情況,公布"四川省農藥經營示范門店"名單。
(六)授牌及年度考核階段(2023年11月-12月)
對獲得"四川省農藥經營示范門店"稱號的農藥經營者進行表彰授牌。各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相關科室按照《四川省農藥經營示范門店年度考核登記表》(附件5),對已取得“四川省農藥經營示范門店”稱號的門店進行年度考核,對考核不合格或者處于最后1位的,予以摘牌處理,考核結果及時報送市級植保(法規、執法、農技)部門和農業農村廳植物保護站。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各地要充分認識到農藥經營示范門店創建活動是治理農村"五亂",構建農藥經營長效監管機制的重要舉措。省級農藥經營
示范門店認定評估專家組負責制定評選標準、審查認定、考核評估等工作。各地要成立農藥經營示范門店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活動的組織領導、政策宣傳、自建指導、審查驗收等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級把關的原則,各地要嚴格工作程序、嚴肅工作紀律,確保審查評選的規范性、嚴肅性和公正性。
(二)科學選點,穩步推進
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堅持試點先行、先易后難的原則,分步驟、分階段有序實施。可以選擇在當地具有突出影響力且極具代表性的農藥經營門店作為創建標桿門店,找準目標,打好樣板。要以農藥安全誠信經營、購藥指導科學合理和可追溯管理為重點,督促各農藥經營者加大基礎設施和安全設施投入,提高農藥科學安全使用指導水平,力爭每個糧經作物主產縣(市、區)成功創建省級農藥經營示范門店3家以上、其他縣(市、區)成功創建省級農藥經營示范門店2家以上。
(三)強化監督,動態管理
省農業農村廳植物保護站將不定期組織專家組對農藥經營示范門店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各地要加強日常監管指導,不定期組織執法檢查,在執法檢查中發現2次及以上問題的,予以摘牌處理。凡出現《農藥管理條例》第55條、56條、57條、62條、63條中任一行為的,予以摘牌處理。被摘牌的,10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四川省農藥經營示范門店"。農藥經營示范門店認定評選工作每5年復評一次。
(四)強化宜傳,擴大影響
各地要通過各種形式讓廣大農藥經營者、農藥使用者充分了解農藥經營示范門店創建活動的目的、意義。加大對示范門店的宣傳和扶持力度,統一門臉店招標識,增強示范門店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積極引導其他農藥經營者參與創建活動,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營造誠信、和諧、安全的農藥經營使用環境。要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加強門店升級改造、可追溯管理、包裝廢棄物回收等建設指導,強化技術服務。
(五)注重公開,確保公平
各地要在初審、復審、審定等環節及時向社會公開公示審查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市縣植保(法規、執法、農技)部門要及時向申報者反饋初審、復審結果,聽取申報者意見,對淘汰的申報者應當逐一說明原因。申報者對初審、復審結論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審查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相關部門書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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