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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瀘州市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申報條件要求和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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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產學研協同創新,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增強經濟轉型發展的核心動力,推動區域優勢特色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相關規定,按照《瀘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支持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瀘市府發〔2021〕25號)要求,結合瀘州市科技創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包括:企業自有成果轉化項目、企業委托或合作開發成果轉化項目、企業購買引進成果轉化項目(以下簡稱轉化項目)以及科技成果轉化中試熟化平臺、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平臺(以下簡稱平臺項目)。
第四條 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遵循誠實申報、公正受理、科學評審、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嚴格管理、績效評價、整合聯動、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五條 瀘州市科學技術和人才工作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和人才局)是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受理項目申報,審議項目中的重大事項;會同瀘州市財政局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六條 瀘州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是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的監管部門,負責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和項目資金劃撥,參與項目立項評審考察,對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市科技和人才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科技成果轉化年度支持項目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資金屬引導性的財政資助資金,實行后補助資助方式。
(一)對轉化項目實行事后立項后補助,即企業建設單位先自籌資金自主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轉化成功并取得良好經濟、社會效益后,提交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后補助申報書,經專家評審、考察后,擇優給予資金補助,不再簽訂計劃任務書和項目驗收,補助資金由項目實施單位自主用于開展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等活動。
(二)對平臺項目實行事后立項后補助,即平臺建設單位根據我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需要自籌資金先行建設成功后,提交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建設項目申報書,經專家評審、考察后,擇優給予資金補助,不再簽訂計劃任務書和項目驗收,補助資金由項目實施單位自主用于開展平臺后續的運營與管理。
第九條 區(園區)科技、財政主管部門挖掘項目、組織申報、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遇到的問題,監督檢查項目進展、資金使用、財務管理情況,并及時向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財政局報告項目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 支持范圍、條件及標準
第十條 支持范圍:圍繞區域優勢特色產業高質量發展,重點支持白酒(食品)、電子信息(數字經濟)、裝備制造、現代醫藥、能源化工、紡織新材料和綠色建材等重點工業產業成果轉化,現代農業、現代服務業等產業的提升發展。
第十一條 申報轉化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是在瀘州市境內(擴權縣除外)企業,企業資產和經營狀況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
(二)所轉化的科技成果應是近5年內企業自主研發、委托或合作開發獲得的科技成果(生物醫藥成果可放寬至8年),以及企業通過技術交易購買或技術入股獲得的國內外科技成果,且知識產權明晰。具體形式包括:授權發明專利(含國際PCT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實用新型專利、或省級以上重點新產品、或獲市級及以上科技獎勵的科技成果、或承擔市級及以上科技計劃驗收通過后的項目成果。
(三)科技成果經企業在瀘州轉化應用后,已取得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分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其中:重點項目上年該項成果產品(技術)新增營業收入應達到5000萬元(含)以上、新增利稅500萬元(含)以上;一般項目上年該項成果產品(技術)新增營業收入應達到500萬元(含)以上、新增利稅50萬元(含)以上。
(四)重點項目企業投入該項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應超過500萬元(不含生產性成本);一般項目企業投入該項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應超過100萬元(不含生產性成本),且該項目未獲得過市級及以上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 申報平臺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是在瀘州市境內(擴權縣除外)企業、事業單位、社團,有與目標任務相當的工作基礎,單位運營正常、誠信守法、無不良記錄。
(二)平臺項目須是科技成果轉化中試熟化平臺、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建設,或省級以上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建設,且有明確、量化的目標任務,社會效益良好。科技成果轉化中試熟化平臺和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建設分重大平臺項目、重點平臺項目和一般平臺項目,其中重大平臺項目建設資金不低于1000萬元,重點平臺項目建設資金不低于500萬元,一般平臺項目建設資金不低于200萬元。省級以上技術轉移示范機構需落戶瀘州,經營狀況良好,服務業績明顯;其中省級技術轉移機構上年度促成瀘州技術轉移項目成交數不少于10項,促成技術交易額不低于1億元;國家級技術轉移機構上年度促成瀘州技術轉移項目成交數不少于20項,促成技術交易額不低于5億元。
第十三條 補助標準:
(一)轉化項目
1.重點項目:根據項目成果技術水平、投入轉化資金、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等情況,進行網絡評審、現場考察綜合評分(綜合得分=網評得分?0%+考察得分?0%),分A(優秀,綜合得分≥80分)、B(良好,綜合得分<80分且≥70分)、C(較好,綜合得分<70分且≥60分)三類進行補助。A類原則上每項補助不超過500萬元,B類每項補助不超過300萬元,C類每項補助不超過100萬元。
2.一般項目:根據項目成果技術水平、投入轉化資金、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等情況,進行網絡評審、現場考察綜合評分(綜合得分=網評得分?0%+考察得分?0%),分A(優秀,綜合得分≥80分)、B(良好,綜合得分<80分且≥70 分)、C(較好,綜合得分<70 分且≥60分)三類進行補助。A類原則上每項補助不超過50萬元,B類每項補助不超過30萬元,C類每項補助不超過20萬元。
(二)平臺項目: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技術服務成效、資金投入等情況,進行網絡評審、現場考察綜合評分,科技成果轉化中試熟化平臺和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建設分重大平臺項目、重點平臺項目和一般平臺項目進行后補助,重大平臺項目每項補助不超過100萬元,重點平臺項目每項補助不超過50萬元,一般平臺項目每項補助不超過20萬元。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建設分為國家級和省級,國家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補助100萬元、省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補助30萬元。
第四章 項目申報及立項實施
第十四條 市科技和人才局每年根據瀘州產業創新發展需求,發布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年度申報指南,明確支持項目范圍、申報時間和要求。
第十五條 符合指南要求的項目,由申報單位按瀘州市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申報要求和渠道提供相應申報材料。
(一)申報單位應提交的基本材料: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三證合一證照)的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公司(單位)章程、財務管理制度、科研管理制度;
4.企業申報的成果轉化項目期間的年度財務報表,上一年度財務報表、申報時最近一個月財務報表。
(二)申報單位應提交的專項材料:
1.轉化項目:
(1)瀘州市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后補助申報書;
(2)項目經濟效益(包括上年新增營業收入、利潤和稅收)、項目成果轉化投入資金決算的專項審計報告、以及項目經濟效益的相關佐證資料。
(3)項目所轉化的科技成果證書及材料復印件,包括授權發明(實用新型)專利證書、新藥證書、新品種審定證書、重點新產品證書或文件、科技獲獎證書及科技成果評價報告、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入股合同或技術入股證書、企業與技術依托方的合作合同等,其中技術交易合同須經登記認定;
(4)項目成果轉化情況的其它材料。包括特殊行業的相關許可材料復印件,易造成環境污染的需提供環保合格報告復印件,產品的權威檢測報告,產品(技術)用戶意見報告,產品(技術)獲獎證書,技術標準等。
2.平臺項目:
(1)瀘州市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建設項目后補助申報書;
(2)平臺項目建設投入資金決算的專項審計報告;
(3)平臺項目建設的科技成果轉化、技術服務成效相關資料。
以上材料屬復印件的應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報送時需將原件提交推薦單位核驗。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有健全、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無違紀違法行為和財務糾紛,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項目推薦單位指各區(園區)科技與財政主管部門、市級有關部門以及經市科技和人才局核準具有推薦權限的單位。項目推薦單位應對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進行認真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和要求的項目,出具推薦意見。
第十八條 市科技和人才局受理項目申報后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資料按規定進行形式審查,并組織有關專家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進行評審。市科技和人才局根據評審意見,會同市財政局組織現場考察,提出科技成果轉化資金年度支持項目建議名單,并進行為期 5個工作日的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報市政府審定后,由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財政局聯合行文下達。市財政局根據經批準的年度支持項目明細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九條 科技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的使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有序規范地進行,不得侵犯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權益。對有各種形式的侵權行為和成果權屬糾紛的項目不予立項;在平臺項目執行過程中發生侵權行為的,將終止或者取消項目的執行,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資金是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專門用于資助項目承擔單位把已取得的科技成果,進行轉化應用、產業化示范或推廣,從而形成產業規模的基礎并取得較大的經濟社會效益,以及通過平臺建設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高技術服務成效。
第二十一條 充分發揮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資金引導撬動作用,鼓勵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投入力度,加強對項目的資金配套支持。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強化項目資金績效監控、管理和評價。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財政局對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管,適時組織開展項目績效檢查。
第二十二條 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的要求,建立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資金管理內控制度,對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平臺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嚴格按照財政資金專款專用的原則,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經費,加強經費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騙取、挪用或擠占成果轉化項目資金的,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財政局采取通報批評、終止項目、收回資助資金、取消該單位五年內所有各項資金申報資格、記入社會信用記錄等處罰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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