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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安縣文旅獎勵:旅游景區、民宿、引客入紅、研學基地、商標、演藝團體、人才規上補貼
黃岡市紅安縣文旅獎勵:旅游景區、民宿、引客入紅、研學基地、商標、演藝團體、人才、規上補貼整理,此次根據紅安縣支持文旅產業高質量發展獎勵辦法(試行)整理而來,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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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支持文旅品牌示范創建
1.對新評定的國家5A、4A、3A級旅游景區,游客滿意度達85%以上,無重大投訴和安全事故的,分別給予600萬元、10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
2.對新評定國家級、省級紅色旅游融合發展區、文物保護利用示范區,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
3.對新評定的國家級、省級旅游休閑街區,分別給予2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評定的省級及以上旅游名鎮、名村、名街,分別給10萬元、5萬元、3萬元一次性獎勵。
4.對新評定的5C、4C、3C級自駕車旅居車營地,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
5.對新評定的國家級、省級旅游度假區、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工業旅游示范基地,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
6.對新評定的5A、4A、3A級旅行社,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二條 支持文旅設施提質升級
7.對新評定的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酒店,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
8.對新評定的甲、乙、丙級民宿,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評定的紅安縣“十佳”旅游民宿,給予5000元一次性獎勵。對農戶利用農村閑置房屋開辦具有接待能力的民宿,每戶達到5個床位以上,且自主運營1年以上的,給予1萬元一次性獎勵。
9.對新建的3A、2A、1A級旅游廁所,實行以獎代補,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三條 支持吸引流量引客入紅
10.對單次組織縣外旅游游客16人及以上,在紅安一次游覽1個及以上收費A級景區,或參加1項收費夜游項目,或觀看1場文化演藝劇目,且在縣內旅游定點接待酒店住宿1晚的旅行社,按20元/人/晚予以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3晚。簽約旅行社或自駕游俱樂部等單次組織20輛以上的自駕團隊,在紅安游覽2個及以上A級收費景區,且在縣內旅游定點接待酒店住宿1晚及以上的,按100元/輛給予一次性獎勵。對在非周末、非節假日單次組織200人及以上的團隊來紅安旅游,符合“引客入紅”獎勵條件的旅行社,在原獎勵基礎上提高10%(單個旅行社年度“引客入紅”累計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1.對定期組織旅游包機,每班次100人及以上,在紅安游覽3天、游覽A級景區3個(至少含1個收費A級景區)、住宿兩晚及以上的旅行社,給予每個航班2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定期組織旅游專列,每次200人及以上,在紅安游覽3天、游覽A級景區3個(至少含1個收費A級景區)、住宿兩晚及以上的旅行社,給予每個專列1萬元一次性獎勵。
12.對單次組織境外(含港澳臺)游客來紅安旅游,達到10人及以上的,游覽2個及以上A級旅游景區,且在縣內旅游定點接待酒店住宿1晚及以上的旅行社,按照50元/人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旅行社最高獎勵不超過10萬元)。
13.對聯動推廣“游覽周邊縣市A級旅游景區+游覽紅安A級旅游景區+紅安城區夜游項目+縣內旅游定點接待酒店住宿一晚及以上”線路產品的簽約旅行社,且當年團隊游客住宿累計達到1000間夜、2000間夜、3000間夜、4000間夜的,分別按照3萬元、7萬元、12萬元、18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對5000間夜及以上的旅行社按50元/間的標準予以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50萬元。此項獎勵與旅行社團隊獎不重復獎勵。
14.對組織游客來紅安旅游的旅行社,全年游客數量排名前5名且累計超過1萬人的,按照名次,分別給予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5.對年接待游客達到100萬人次、70萬人次、50萬人次、20萬人次的收費A級景區,分別最高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四條 支持做強研學旅行市場
16.對新評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研學基地(營地),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17.對新評選的縣內優秀研學旅游企業(包括公司注冊在縣內的基地、營地、旅行社),分別給予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優秀研學旅游企業的數量不超過現有研學企業的30%)。
18.對積極推廣縣內研學旅行產品的研學旅行企業(含基地、營地、旅行社),組織縣外學生來紅安開展研學,單次人數達到200人及以上,并在縣內旅游定點接待酒店或營地住宿一晚以上的,按10元/人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研學期間,游覽縣內A級收費旅游景區或開展紅色主題研學的額外獎勵50%。對組織縣外學生來紅安開展重走長征路、避暑漂流夏令營活動,累計人數達到300人以上的,按20元/人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在獎勵年度內單個研學旅行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本獎勵措施與其他獎勵措施不重復享受。
第五條 支持豐富文旅產品業態
19.對在國家級、省級、市級文化旅游商品大賽、展銷活動中獲得一、二、三等獎的文化旅游商品生產經營企業,分別給予8萬元、5萬元、3萬元,5萬元、3萬元、2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一次性獎勵。
20.對成功申請文旅注冊商標的,給予3000元一次性獎勵。
21.對具有營業性演出證的演藝團體,在景區、商區、社區開發沉浸式演藝節目(含文化小劇),全年累計演出50場以上的,每場獎補1000元,每個營業團隊最高獎勵不超過10萬元。大型沉浸式演藝節目,演職人員達30人及以上,全年累計演出100場以上的,每場獎補5000元,每個營業團隊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大型原創戲劇、音樂劇、話劇等節目,演職人員30人及以上,常態化進行商演,全年累計演出15場以上的,每場獎補5000元,每個劇目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2.對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文藝團體和村民自編自導自演的文化小劇,全年累計演出10場以上的,給予3萬元一次性獎勵。
23.對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東坡三寶”文創產品,年度開票營業額達到50萬元的,按照營業額的5%予以獎勵。對新評定的紅安縣“十大餐飲名店”“十大餐飲名菜”,給予5000元一次性獎勵。對受邀參加市級及以上“東坡三寶”文化交流或展示活動的市場主體,每次獎補2000元。
第六條 支持壯大文旅企業
24.對當年新進規(入限)并納入文化產業統計范圍的文化企業,除享受工業、商貿、服務業進規獎勵政策外,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
25.對非政府投資的沉浸式演藝劇場、星級酒店、特色民宿、茶文化體驗館、文創酒吧、VR互動、模擬戰斗、夜游等文旅產業新業態項目,按企業營收總額(以開票金額計算)2%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 支持對外營銷推介
26.對經縣文旅部門同意,參加省、市級以上旅游交易會、旅游商品博覽會等旅游宣傳促銷與招商活動,獨立布置展臺(攤位)的,給予攤位費、交通費70%補助,每家企業每年限額3萬元。對在中央、省、市主流媒體宣傳推介紅安旅游產品、旅游線路的,分別給予每篇5000元、3000元、1000元一次性獎勵。對在省會機場、火車站、CBD的主流戶外媒體投放紅安旅游大型廣告不低于6個月的,憑合同及現場照片等資料,給予版面廣告費30%補助,每家企業每年限額5萬元。
27.對經縣政府審批同意,承辦國家、省、市、縣級重大旅游節會活動的文旅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同一企業每年度申報獎勵次數不得超過3次,政府性資金投入的活動不予獎勵。
第八條 支持文旅人才培育
28.對在紅安縣從事導游工作,在國家、省、市、縣級文化旅游行業技能評比中獲等次獎的導游或講解員,分別給予8000元、5000元、3000元、1000元一次性獎勵。
29.對新取得高級、中級、初級導游資格且紅安工作執業滿一年的導游,分別給予每人10000元、5000元、3000元一次性獎勵。
30.對在紅安從事研學旅行工作滿一年,在國家、省、市級精品研學課程評比中獲等次獎的,分別給予8000元、5000元、3000元一次性獎勵。
31.對在紅安從事研學旅行工作滿一年,參加國家、省、市級研學旅行培訓并取得研學旅行導師證書且在紅安工作滿1年的研學旅行從業人員,給予3000元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其他
32.強化用地支持。打破點狀供地瓶頸,旅游用地逐步采取與產業發展用地同等待遇。
33.強化金融支持。持續貫徹落實《人行武漢分行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在紅安縣開展金融支持鄉村振興 助力紅色文旅發展特色示范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助力紅色文旅高質量發展。
第十條 附則
34.支持對象為文化產業的文旅市場主體、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在紅安從事文旅工作的個人。
35.申報獎勵(獎補)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相關印證資料,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獎補)資金的,由縣文化和旅游局調查核實后取消其當年獎勵,并依法追回已獲獎勵(獎補)資金。因同一事項申請多種獎項而產生重復獎勵的,以最高獎勵為準,不予重復獎勵。申請獎勵事項與招商引資、人才培育等相關業務部門獎勵政策重復的,以業務部門政策為準,且不得多部門重復申請獎勵。對以上事項上級有資金獎勵,且額度高于本辦法的,按上級獎勵執行,縣級不再另行獎勵;額度低于本辦法的,縣級補齊至本辦法所規定額度。
36.符合申報獎勵條件的企業和個人,在活動結束后一個月內向縣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請,并提供申報材料(郵寄資料,以郵戳日期為準;現場提交資料,以提交日期為準),由縣文化和旅游局牽頭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報縣政府終審后,對擬給予資金獎勵的實體在紅安網、最紅安微信公眾號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公示期間,任何組織或個人可以采用電子郵件或書面形式提出異議,經查詢屬實的取消獎勵資格,對滿足條件的申報將按程序進行獎勵資金的兌現。獎勵資金的使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37.本辦法所需資金由縣財政統籌負責,每年安排不低于500萬元。
38.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一年。已出臺的其他文旅行業獎勵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縣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獎勵考核細則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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