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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湖北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氫能產業獎勵政策!武漢市龍頭企業獎勵、加氫站補貼與車輛應用積分、技改項目、銷售收入階梯獎勵與運營補貼申報指南
武漢市氫能產業財政資金管理辦法涵蓋銷售收入階梯獎勵、車型銷售獎勵、加氫站建設運營補貼、車輛應用積分獎勵及技改投資補貼五大方向。武漢各區企業申報有疑問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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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支持氫能產業發展財政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氫能產業發展的意見》(武政規[2022]4號)(以下簡稱《意見》)文件精神,為規范相關財政資金管理,切實推進我市氫能產業加快發展,現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用于指導《意見》中培育氫能龍頭企業、擴大氫能汽車研發制造、支持加氫站投資運營、優化燃料電池車船政策支持、擴大氫能產業投資等任務中所涉市區共擔財政資金的申報管理工作。
第三條鼓勵各區加大對氫能產業的支持力度。區級另行給予支持的財政配套資金以及各區對主導制(修)定氫能產業標準的企業和機構給予的獎勵資金,由各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燃料電池汽車僅限氫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指為氫燃料電池汽車的車用儲氫瓶充裝氫氣的固定專門場所,含具備加氫、加油、加氣、充電等功能的兩站合建或多站合建的綜合能源補給站。
第二章支持獎勵標準及申報要求
第五條培育氫能龍頭企業獎勵標準及申報要求
(一)獎勵標準
對于年度銷售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本市燃料電池核心零部件生產企業,按照銷售收入2%-5%的比例給予超額累進制階梯獎勵。銷售收入1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不含),按照銷售收入的2%給予獎勵;5000萬元(含)至1億元(不含)超額部分按照3%給予獎勵;1億元(含)至2億元(不含)超額部分按照4%給予獎勵;2億元(含)以上超額部分按照5%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每年度最高獎勵1000萬元。
(二)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是從事燃料電池核心零部件生產的本市企業。
2.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燃料氫燃料電池核心零部件產品合計形成1000萬元以上的銷售收入。
(三)申報材料
1.獎勵資金申報書:含資金申請表、企業基本情況、年度經營情況、所生產燃料電池關鍵零部件產品產量、主要參數、技術水平、上下游配套、市場占有率等相關內容。
2.相關附件:1企業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2相關燃料電池關鍵零部件產品銷售合同、發票。3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二維碼標識)。4申報企業誠信承諾書。
第六條擴大氫能汽車研發制造獎勵標準及申報要求
(一)獎勵標準
對本市整車企業研發并批量化生產的燃料電池車型,按照每銷售5輛一個階梯給予獎勵。其中,乘用車車型每5輛獎勵15萬元,單個車型600萬元封頂;輕型貨車、中型貨車、中小型客車車型每5輛獎勵30萬元,單個車型60萬元封頂;重型貨車(12噸以上)、大型客車(10米以上)車型每5輛獎勵100萬元,單個車型100萬元封頂。專用車參照相應貨車獎勵標準的50%執行。單個企業累計獎勵乘用車車型不超過3個,其他車型不超過10個。
(二)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是本市汽車生產企業。
2.企業及產品被納入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3.相關產品形成銷售并累計銷量達到相應車型對應的獎勵標準。
(三)申報材料
1.獎勵資金申請書:含資金申請表、企業基本情況、年度經營情況、申報車型產品生產制造、銷售情況,以及主要參數、技術水平、上下游配套等相關內容。
2.相關附件:1企業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2申報車型產品的工信部產品公告。3申報車輛產品銷售合同、銷售發票、行駛證。4申報企業誠信承諾書。
第七條加氫站建設補貼標準及申報要求
(一)補貼標準
對新建(含已建)和改建的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固定式加氫站,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制加氫一體站站內制氫設備額外給予設備購置成本50%、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補貼。
(二)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是本市加氫站運營企業。
2.投資建設的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3.商用加氫站需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自建自用加氫站需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且只對自營車輛加氫。
4.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5同一套加氫或制氫設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6.加氫站接入武漢市氫能產業溯源管理平臺,并按要求傳輸數據。
(三)申報材料
1.獎勵資金申請書:含資金申請表、企業基本情況、年度經營情況、項目投資建設情況,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情況(在市級加氫站運營管理辦法出臺前,由各區人民政府指定部門開展驗收工作并出具相關材料)。
2.相關附件:1企業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2商用加氫站提供《氣瓶充裝許可證》;自建自用加氫站提供《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3加氫站接入武漢市氫能產業溯源管理平臺的證明。4加氫站、綜合能源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發票。5制加氫一體站的站內制氫設備購置合同及發票。6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承諾書。7申報企業誠信承諾書。
第八條加氫站運營補貼標準及申報要求
(一)補貼標準
對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銷售價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氫站,根據年度加氫量,按照15元/千克-3元/千克逐年遞減的標準補貼標準,每年度給予最高150萬元的運營補貼。
(二)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是本市加氫站運營企業。
2.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3.商用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連續一年(不滿一年的由正式運營之日起至申報通知前一日計)每日氫氣售價均不超過35元/千克;自建自用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4.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5.加氫站接入武漢市氫能產業溯源管理平臺,并按要求傳輸數據。
(三)申報材料
1.獎勵資金申報書:含資金申請表、企業基本情況、年度經營情況、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內容。
2.相關附件:1企業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2商用加氫站提供《氣瓶充裝許可證》和上年度售氫業務相關發票(應反映出氫氣售價及售氫量),自建自用加氫站提供《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和購氫合同、發票及車輛加氫記錄。3加氫站接入武漢市氫能產業溯源管理平臺的證明(已獲得建設補貼的加氫站可不提供)。4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二維碼標識)。5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承諾書。6申報企業誠信承諾書。
第九條氫燃料電池汽車、叉車和船舶應用獎勵標準及申報要求
(一)獎勵標準
1.燃料電池汽車、叉車和船舶按照裝備的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折算總分,再根據汽車、叉車和船舶的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最終積分(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每分給予20萬元獎勵,積分計算辦法由市經信局通知發布。
2.燃料電池汽車獎勵資金分兩次申報,在車輛注冊登記后,首次集中申報獎勵資金的50%;在車輛累計完成2萬公里純氫行駛里程后,集中申報剩余的獎勵資金。
3.燃料電池船舶獎勵資金分兩次申報,在船舶注冊登記后,首次集中申報獎勵資金的50%;在船舶累計完成1萬公里純氫航行里程后,集中申報剩余的獎勵資金。
4.燃料電池叉車獎勵資金分兩次申報,在購買叉車后,首次集中申報獎勵資金的50%;在叉車累計完成1000小時純氫工作時長后,集中申報剩余的獎勵資金。
(二)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是本市氫燃料電池汽車、叉車或船舶購買企業。
2.申報車輛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3.申報船舶在本市海事部門注冊登記。
4.申報車輛、船舶或叉車的型號信息已錄入武漢市氫能產業溯源管理平臺并可以對核心零部件進行溯源。
5.申報的車輛、船舶或叉車已接入武漢市氫能產業溯源管理平臺,并按要求錄入數據。
6.所申報的車輛、船舶或叉車的應用項目已在市經信局報備。
(三)申報材料
1.獎勵資金申報書:含資金申請表、企業基本情況、年度經營情況、申報車輛、船舶或叉車型號的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等。
2.相關附件:1氫燃料電池車輛、船舶或叉車購買企業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2申報車輛、船舶或叉車型號主要參數、技術水平、上下游配套等相關情況介紹。3申報車輛產品銷售合同、銷售發票、行駛證;申報船舶產品銷售合同、銷售發票、所有權登記證書;申報叉車產品銷售合同、銷售發票。4申報企業誠信承諾書。
第十條氫能項目技改投資補貼標準及申報要求
(一)獎勵標準
對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含)以上的氫能產業投資技改項目,按照其建設有效期內實際完成生產性設備投資總額的8%給予一次性補貼,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二)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應滿足《武漢市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
2.申報項目為氫能產業的工業投資技改項目。
(三)申報材料
根據項目所在區要求提供產業化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補助資金申報資料。
第三章申報流程
第十一條組織申報
氫能龍頭企業、擴大氫能汽車研發制造、支持加氫站投資運營和優化燃料電池車船政策支持等方面的獎勵和補貼資金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每年發布集中申報通知。
氫能項目技改投資補貼資金由企業所在區經信部門負責組織申報、受理。
第十二條資料審核
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申報的項目通過武漢市氫能產業溯源平臺上傳申報資料,經項目申報企業所在區經信部門在平臺上認可后提交上報。市經信局組織對企業提交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在市經信局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
由企業所在區受理的項目(申報氫能項目技改投資補貼資金)由各區經信部門負責組織審核。
第十三條資金撥付
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受理的項目,公示無異議后,市經信局將市級承擔資金撥付到申報企業所在區,申報企業所在區在市級資金到位后的30日內配齊區級承擔資金,一并撥付到申報企業。
由企業所在區受理的項目(申報氫能項目技改投資補貼資金),由各區經信部門編制資金支持計劃并會同區級財政部門定期兌現。補助資金由各區先行全額支付,市級承擔部分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下達到各區。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申報企業應當如實申報,若發現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取消當年申報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申報,并收回已獲得專項資金。
第十五條企業收到資金后,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財會〔2017〕15號)、《企業財務通則》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并按規定專款專用。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10月30日開始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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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氫能產業發展的意見》(武政規[2022]4號)(以下簡稱《意見》)文件精神,為規范相關財政資金管理,切實推進我市氫能產業加快發展,現制定本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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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鼓勵各區加大對氫能產業的支持力度。區級另行給予支持的財政配套資金以及各區對主導制(修)定氫能產業標準的企業和機構給予的獎勵資金,由各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燃料電池汽車僅限氫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指為氫燃料電池汽車的車用儲氫瓶充裝氫氣的固定專門場所,含具備加氫、加油、加氣、充電等功能的兩站合建或多站合建的綜合能源補給站。
第二章支持獎勵標準及申報要求
第五條培育氫能龍頭企業獎勵標準及申報要求
(一)獎勵標準
對于年度銷售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本市燃料電池核心零部件生產企業,按照銷售收入2%-5%的比例給予超額累進制階梯獎勵。銷售收入1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不含),按照銷售收入的2%給予獎勵;5000萬元(含)至1億元(不含)超額部分按照3%給予獎勵;1億元(含)至2億元(不含)超額部分按照4%給予獎勵;2億元(含)以上超額部分按照5%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每年度最高獎勵1000萬元。
(二)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是從事燃料電池核心零部件生產的本市企業。
2.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燃料氫燃料電池核心零部件產品合計形成1000萬元以上的銷售收入。
(三)申報材料
1.獎勵資金申報書:含資金申請表、企業基本情況、年度經營情況、所生產燃料電池關鍵零部件產品產量、主要參數、技術水平、上下游配套、市場占有率等相關內容。
2.相關附件:1企業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2相關燃料電池關鍵零部件產品銷售合同、發票。3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二維碼標識)。4申報企業誠信承諾書。
第六條擴大氫能汽車研發制造獎勵標準及申報要求
(一)獎勵標準
對本市整車企業研發并批量化生產的燃料電池車型,按照每銷售5輛一個階梯給予獎勵。其中,乘用車車型每5輛獎勵15萬元,單個車型600萬元封頂;輕型貨車、中型貨車、中小型客車車型每5輛獎勵30萬元,單個車型60萬元封頂;重型貨車(12噸以上)、大型客車(10米以上)車型每5輛獎勵100萬元,單個車型100萬元封頂。專用車參照相應貨車獎勵標準的50%執行。單個企業累計獎勵乘用車車型不超過3個,其他車型不超過10個。
(二)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是本市汽車生產企業。
2.企業及產品被納入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3.相關產品形成銷售并累計銷量達到相應車型對應的獎勵標準。
(三)申報材料
1.獎勵資金申請書:含資金申請表、企業基本情況、年度經營情況、申報車型產品生產制造、銷售情況,以及主要參數、技術水平、上下游配套等相關內容。
2.相關附件:1企業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2申報車型產品的工信部產品公告。3申報車輛產品銷售合同、銷售發票、行駛證。4申報企業誠信承諾書。
第七條加氫站建設補貼標準及申報要求
(一)補貼標準
對新建(含已建)和改建的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固定式加氫站,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制加氫一體站站內制氫設備額外給予設備購置成本50%、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補貼。
(二)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是本市加氫站運營企業。
2.投資建設的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3.商用加氫站需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自建自用加氫站需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且只對自營車輛加氫。
4.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5同一套加氫或制氫設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6.加氫站接入武漢市氫能產業溯源管理平臺,并按要求傳輸數據。
(三)申報材料
1.獎勵資金申請書:含資金申請表、企業基本情況、年度經營情況、項目投資建設情況,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情況(在市級加氫站運營管理辦法出臺前,由各區人民政府指定部門開展驗收工作并出具相關材料)。
2.相關附件:1企業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2商用加氫站提供《氣瓶充裝許可證》;自建自用加氫站提供《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3加氫站接入武漢市氫能產業溯源管理平臺的證明。4加氫站、綜合能源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發票。5制加氫一體站的站內制氫設備購置合同及發票。6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承諾書。7申報企業誠信承諾書。
第八條加氫站運營補貼標準及申報要求
(一)補貼標準
對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銷售價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氫站,根據年度加氫量,按照15元/千克-3元/千克逐年遞減的標準補貼標準,每年度給予最高150萬元的運營補貼。
(二)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是本市加氫站運營企業。
2.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3.商用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連續一年(不滿一年的由正式運營之日起至申報通知前一日計)每日氫氣售價均不超過35元/千克;自建自用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4.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5.加氫站接入武漢市氫能產業溯源管理平臺,并按要求傳輸數據。
(三)申報材料
1.獎勵資金申報書:含資金申請表、企業基本情況、年度經營情況、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內容。
2.相關附件:1企業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2商用加氫站提供《氣瓶充裝許可證》和上年度售氫業務相關發票(應反映出氫氣售價及售氫量),自建自用加氫站提供《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和購氫合同、發票及車輛加氫記錄。3加氫站接入武漢市氫能產業溯源管理平臺的證明(已獲得建設補貼的加氫站可不提供)。4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二維碼標識)。5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承諾書。6申報企業誠信承諾書。
第九條氫燃料電池汽車、叉車和船舶應用獎勵標準及申報要求
(一)獎勵標準
1.燃料電池汽車、叉車和船舶按照裝備的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折算總分,再根據汽車、叉車和船舶的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最終積分(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每分給予20萬元獎勵,積分計算辦法由市經信局通知發布。
2.燃料電池汽車獎勵資金分兩次申報,在車輛注冊登記后,首次集中申報獎勵資金的50%;在車輛累計完成2萬公里純氫行駛里程后,集中申報剩余的獎勵資金。
3.燃料電池船舶獎勵資金分兩次申報,在船舶注冊登記后,首次集中申報獎勵資金的50%;在船舶累計完成1萬公里純氫航行里程后,集中申報剩余的獎勵資金。
4.燃料電池叉車獎勵資金分兩次申報,在購買叉車后,首次集中申報獎勵資金的50%;在叉車累計完成1000小時純氫工作時長后,集中申報剩余的獎勵資金。
(二)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是本市氫燃料電池汽車、叉車或船舶購買企業。
2.申報車輛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3.申報船舶在本市海事部門注冊登記。
4.申報車輛、船舶或叉車的型號信息已錄入武漢市氫能產業溯源管理平臺并可以對核心零部件進行溯源。
5.申報的車輛、船舶或叉車已接入武漢市氫能產業溯源管理平臺,并按要求錄入數據。
6.所申報的車輛、船舶或叉車的應用項目已在市經信局報備。
(三)申報材料
1.獎勵資金申報書:含資金申請表、企業基本情況、年度經營情況、申報車輛、船舶或叉車型號的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等。
2.相關附件:1氫燃料電池車輛、船舶或叉車購買企業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2申報車輛、船舶或叉車型號主要參數、技術水平、上下游配套等相關情況介紹。3申報車輛產品銷售合同、銷售發票、行駛證;申報船舶產品銷售合同、銷售發票、所有權登記證書;申報叉車產品銷售合同、銷售發票。4申報企業誠信承諾書。
第十條氫能項目技改投資補貼標準及申報要求
(一)獎勵標準
對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含)以上的氫能產業投資技改項目,按照其建設有效期內實際完成生產性設備投資總額的8%給予一次性補貼,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二)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應滿足《武漢市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
2.申報項目為氫能產業的工業投資技改項目。
(三)申報材料
根據項目所在區要求提供產業化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補助資金申報資料。
第三章申報流程
第十一條組織申報
氫能龍頭企業、擴大氫能汽車研發制造、支持加氫站投資運營和優化燃料電池車船政策支持等方面的獎勵和補貼資金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每年發布集中申報通知。
氫能項目技改投資補貼資金由企業所在區經信部門負責組織申報、受理。
第十二條資料審核
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申報的項目通過武漢市氫能產業溯源平臺上傳申報資料,經項目申報企業所在區經信部門在平臺上認可后提交上報。市經信局組織對企業提交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在市經信局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
由企業所在區受理的項目(申報氫能項目技改投資補貼資金)由各區經信部門負責組織審核。
第十三條資金撥付
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受理的項目,公示無異議后,市經信局將市級承擔資金撥付到申報企業所在區,申報企業所在區在市級資金到位后的30日內配齊區級承擔資金,一并撥付到申報企業。
由企業所在區受理的項目(申報氫能項目技改投資補貼資金),由各區經信部門編制資金支持計劃并會同區級財政部門定期兌現。補助資金由各區先行全額支付,市級承擔部分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下達到各區。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申報企業應當如實申報,若發現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取消當年申報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申報,并收回已獲得專項資金。
第十五條企業收到資金后,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財會〔2017〕15號)、《企業財務通則》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并按規定專款專用。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10月30日開始實施,有效期五年。
自2012年創立,立足安徽,服務全國(湖北、江蘇、湖南、四川、陜西等),是您值得信賴的綜合企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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