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四川省科技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附認定條件流程及獎補好處
以下小編將為大家具體講講四川省科技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詳情包括認定條件流程及獎補好處等內容,需要咨詢申報的企業單位可以看看,可以免費咨詢小編為您解答指導!
以下小編將為大家具體講講四川省科技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詳情包括認定條件流程及獎補好處等內容,需要咨詢申報的企業單位可以看看,可以免費咨詢小編為您解答指導!
政策指導免費電話: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四川省科技計劃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四川省深化省級財政科技計劃管理改革方案》(川府發〔2017〕5號)、《關于進一步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川委辦〔2017〕2號)、《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川財規〔2022〕10號)等規定,結合四川省科技計劃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四川省科技計劃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重點資助為增強我省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建設、推動產業技術創新和全社會創新創造等,開展的基礎研究、科技攻關、成果轉移轉化、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創新主體培育、科技創新人才培養、區域創新能力提升等科技創新活動。主要支持范圍包括自然科學基金計劃、重點研發計劃(重大科技專項)、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引導計劃、科技創新基地(平臺)和人才計劃、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科技工作等。
第三條專項資金應聚焦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科技工作,按照“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分類支持、合理配置,明晰權責、放管結合,遵循規律、注重績效”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專項資金支持對象是注冊地在四川省境內的獨立法人單位,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科技事項承擔或合作的省內外單位。通過后補助方式支持的對象可以是在四川省境內注冊的非獨立法人單位或個人。
第五條專項資金由財政廳、科技廳共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一)財政廳主要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資金下達及撥付、績效評價等工作。
(二)科技廳主要負責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擬定,省級科技計劃組織實施、績效評價、監管等工作。
(三)各級科技部門和各推薦單位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或本行業獲得專項資金的監管、績效評價,督促牽頭單位規范管理和使用資金,并按規定退回資金。
(四)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專項資金的撥付、監管、績效評價等工作。
(五)項目牽頭單位是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落實法人主體責任和牽頭責任,負責項目單位(包括牽頭單位、合作單位)的資金管理、使用、績效評價和資金退回等,對項目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
第六條專項資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補助、后補助等。
(一)前補助是指項目立項后核定資助資金的財政支持方式。
(二)后補助是指單位先行投入資金開展研發活動、提供科技創新服務等活動,或個人獲得科技獎項等,省級財政根據實施結果、績效等,事后給予補助資金的財政支持方式。
第七條本辦法主要適用于省級財政采用前補助方式支持專項資金的管理。后補助方式支持的資金按照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后補助的有關規定執行。按照省委省政府相關重大工作任務要求,財政直接劃撥的資金按照有關規定或協議執行。
第二章分配方式
第八條專項資金可采取項目法、因素法、據實據效法、特定法等方式進行分配。
第九條項目法。適用于聚焦全省重大戰略、重點領域、重點布局的項目,由科技廳牽頭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提出資金安排建議方案,按規定會同財政廳報省政府審批。其中,市(州)項目應由當地科技部門初步形成推薦意見后商財政部門,聯合上報科技廳和財政廳。科技廳應根據國家和省制定的中長期科技規劃綱要、科技創新規劃、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科技創新重點工作建立項目庫。
第十條因素法。適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圍繞全省科技發展戰略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目標,改善科研基礎條件、優化科技創新環境、支持基層科技創新發展,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等組織實施項目。每年度由科技廳會同財政廳選取因素計算額度報省政府審批后,由市(州)自主確定項目并負責組織實施、驗收檢查、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市(州)科技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項目和資金管理細則,建立項目庫,擇優選擇確定項目,并將項目任務書報科技廳備案,作為省級抽查評價的依據。
(一)因素法分配主要因素。體現地方科技創新綜合水平與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科技創新環境、科技活動投入、科技活動產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等;績效評價因素,主要根據績效評價、審計、專項檢查等情況以及地方落實國家和省級科技改革與發展重大政策等情況;地區財力因素;廳市(州)會商事項落實、區域創新平衡發展等其它因素。
(二)因素法計算分配公式。某地專項資金預算數=某地分配因素得分/∑各地分配因素得分×因素法專項資金總額。其中:某地分配因素得分=∑(某地分配因素值/全省該項分配因素總值×相應權重)×某地財政困難程度系數。
第十一條據實據效法。適用于對獲得科技獎項的獎勵,以及兌現支持科技創新平臺和科技園區建設、培育科技型企業的相關政策。
第十二條特定法。適用于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科技廳將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相關信息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涉密項目、應急項目等除外),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報批。(根據《四川省計劃管理辦法》調整)
第三章開支范圍
第十四條自然科學基金、重點研發(重大科技專項)、軟科學、人才類、科普作品等項目的資金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1.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復購置。使用省級財政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等,按照規定開放共享。
2.業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3.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
項目聘用人員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開支。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間接費用是指牽頭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事業單位列支的績效支出按規定納入單位績效工資動態調整管理。
1.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5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30%;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25%;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20%。
2.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重點、面上項目)、軟科學、軟件開發、集成電路設計等項目,可按不超過項目專項資金總額的40%核定。對數學、物理等純理論的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重點、面上項目),可按不超過項目專項資金總額的60%核定。
3.間接費用由牽頭單位統籌安排使用。項目中有多個單位的,間接費用在總額范圍內由項目牽頭單位與合作單位協商分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4.項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關于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冃еС霭才艖斉c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項目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第十五條除第十四條規定的項目類別和參與成果轉化示范項目并承擔再研發任務的事業單位類高校、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可列支間接費用外,其他項目不能列支間接費用。創新基地(平臺)類、成果轉化示范項目等可在直接費用現有科目中列支部分試生產、建設、運行等費用,應當單獨列示,單獨審核。
第十六條后補助方式支持的資金按照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后補助的有關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可按不超過40%的比例用于績效支出,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可按規定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相關項目和從事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獨立法人科研機構經批準可按照經費包干制管理,具體辦法由財政廳、科技廳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銜接推進鄉村振興科技項目、省屬科研院所改革發展專項、天府高端引智計劃等支持方式和開支范圍另行制定。
第四章預算編制和資金下達
第十九條項目預算由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構成。
(一)收入預算包括省級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對于其他來源資金,應當充分考慮各渠道的情況,并提供資金提供方的出資承諾,不得使用貨幣資金之外的資產或其他省級財政資金作為資金來源。
(二)支出預算應當按照資金開支范圍編列,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說明(經費包干制項目除外)。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
第二十條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預算,對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預算應據實編制,不得簡單按比例編制。對儀器設備購置、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說明。實行包干制的項目或科研機構,無需編制預算。
第二十一條合并項目技術評審和預算評審,擬支持財政資金在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須開展預算評審。為簡化評審流程,將技術評審和預算評審合并,開展一次性項目評審。項目評審不得將預算編制細致程度作為評審預算的因素,不得簡單按比例核減預算。
第二十二條根據《預算法》規定的預算審查和批準相關時間要求,科技廳分部門、分地區、分項目編制專項資金預算草案,財政廳分別通知部門和市(州)編入省級部門預算或市(州)預算。
第二十三條根據經批準后的專項資金預算,財政廳、科技廳按照財政預算、國庫集中支付和項目管理的規定一并下達項目預算和專項資金總體績效目標。
第二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不得滯留、截留、挪用項目資金,在預算批復或資金文件下達后30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將資金撥付至項目牽頭單位基本存款賬戶。科技廳在簽訂項目任務書時下達具體項目績效目標。
第二十五條項目牽頭單位根據項目合作協議,結合項目任務需要,征求項目負責人意見后,將經費撥付至合作單位。
第五章預算執行與調劑
第二十六條牽頭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權責一致的要求,認真貫徹落實激勵科研人員的政策措施,切實履行項目資金管理法人主體責任和牽頭責任,規范行使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自主權,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務必建立完善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含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結余資金等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內部管理權限、審批程序,作為執行各項放權政策的依據,確保自主權接得住、管得好。
事業單位類高校、院所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可根據科研和管理工作實際需要,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自主合理確定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對于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并按規定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制定會議費管理辦法,自主確定因科研需要舉辦業務性會議(如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答辯會等)的會議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等。
第二十七條牽頭單位應當全面落實科研助理(含科研財務助理)制度。每個項目應當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助理??蒲兄硭枞肆Τ杀举M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項目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
科研助理應當熟悉四川省科技計劃管理和專項資金管理有關政策規定,以及項目單位科研管理制度及流程,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報銷、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二十八條項目單位要將項目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單獨核算,確保??顚S?;要提高財務信息化水平簡化報銷流程,最大化減輕科研人員負擔;要按照承諾保證其他來源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并用于本項目支出。
第二十九條牽頭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余資金使用等)、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內部監督。
第三十條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支出管理制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對于設備、大宗材料、測試化驗加工、勞務、專家咨詢等費用,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第三十一條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單位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可實行包干制。對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者財政性票據的,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以上情況均須單位在內部管理辦法中細化和明確報銷流程、標準等。第三十二條項目資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編報虛假預算;
(二)未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資金;
(五)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
(六)通過虛假合同、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資金;
(七)截留、擠占、挪用資金;
(八)設置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九)使用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十)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項目單位應當按照下達的預算執行。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余資金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確有必要調劑時,應當按照以下調劑范圍和權限,履行相關程序:
(一)項目預算總額原則上不予調劑,確需調劑的由牽頭單位提出申請,經推薦單位審核后,報科技廳、財政廳批準后實施。
(二)項目預算總額不變、合作單位之間調劑預算的,由牽頭單位批準后實施,有關批準手續作為項目驗收評價的依據。設備費預算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牽頭單位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和項目實際需求予以批準。
(三)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劑,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報項目單位備案。
(四)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經牽頭單位與項目負責人協商一致后,可調減用于直接費用;間接費用總額不變、合作單位之間調劑的,由牽頭單位與合作單位協商確定。
第三十四條實行包干制的項目或科研機構,牽頭單位應當制定內部管理規定,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管理、指導和監督,確保資金安全和規范有效使用。包干制項目經費不區分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績效支出等不設置比例,由單位與項目負責人協商確定。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資金全部用于與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自主決定經費使用。
第三十五條項目實施過程中,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省級財政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和四川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企業使用省級財政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第六章預算績效管理與驗收評價
第三十六條科技廳發布的申報指南應設定績效目標。前補助方式支持的項目在申報書和任務書中填報績效目標,績效目標作為立項評審、中期評估、驗收評價的主要依據。后補助方式支持的事項應將績效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評審評估和予以補助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財政廳、科技廳進一步強化績效導向,從重過程向重結果轉變,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不納入績效監控范圍、不開展事中績效評價。構建差異化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在事后加強驗收評價。
第三十八條項目單位落實預算績效管理主體責任,全面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設定、資金使用績效評價。項目執行期滿后,牽頭單位應當及時梳理任務完成情況,組織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項目資金決算,對照項目任務書開展驗收評價自評。
第三十九條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項目,牽頭單位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開展項目驗收評價財務審計。驗收評價財務審計報告是項目驗收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簡化項目驗收評價的流程,將項目技術驗收、財務驗收和績效評價合并,由科技廳組織開展一次性驗收評價。
第四十一條開展自主驗收試點,對創新能力突出、創新績效顯著、內部管理較好的單位經科技廳同意后,可對作為牽頭單位承擔的項目自行組織開展一次性驗收評價。單位對驗收評價結果負責,科技廳適時組織抽查。
第四十二條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結余資金使用的重要依據。
(一)驗收評價結論為“優秀”和“合格”的項目,結余資金留歸項目單位使用,可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并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二)驗收評價結論為“不合格”的項目和終止項目,結余資金由牽頭單位在1個月內,按規定負責將需退回的項目資金先行墊足經原渠道退回財政。項目驗收評價結論為“不合格”的,暫停項目負責人3年項目申報資格,并通報推薦單位。
第四十三條對于撤銷項目和未按規定退回結余資金的項目單位(含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通過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納入科研誠信記錄管理、公開曝光、實施聯合懲戒等措施進行處理。發現有涉嫌違紀違法情況的,移送有關機關。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財政廳、科技廳、審計廳、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和推薦單位、各級科技和財政部門、承擔單位應當根據職責和分工,分層分級建立覆蓋資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資金監督機制。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加強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復。
第四十五條科技廳、財政廳通過隨機抽查、舉報核查等方式開展監督工作,重點對牽頭單位落實法人責任和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項目資金管理使用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進行抽查。
第四十六條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和推薦單位、各級科技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四川省科技計劃專項資金管理改革政策的宣傳解讀,督促所屬和所轄承擔單位認真學習貫徹落實科研經費“放管服”改革政策,加強內控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建設、落實項目資金管理責任,配合科技廳、財政廳開展監督檢查和整改工作。
第四十七條項目牽頭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的責任主體,嚴格落實法人主體責任,切實加強項目資金監督管理,包括合作單位管理使用資金情況。
第四十八條項目單位、項目負責人等出現第三十一條有關情形的,科技廳依照有關規定視情況輕重采取責令整改、約談、通報批評、取消驗收評價項目評優資格、驗收評價不合格、退回項目結余資金、限制項目申報資格、納入科研誠信記錄管理等措施。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監督檢查和驗收過程中發現重要疑點和線索需要深入核查的,科技廳、財政廳可以移交相關單位的主管部門。
第四十九條各級科技部門和財政部門、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和推薦單位、項目單位的相關人員,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咨詢評審專家等在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財政廳、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28日財政廳、科技廳印發的《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川財規〔2019〕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