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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項獎勵補貼!成都經開區(龍泉驛區)促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支持政策申請要求和獎勵補貼標準指南
成都經開區(龍泉驛區)促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支持政策的通知已經發布了,想知道具體通知詳情嗎?小編已經幫大家整理好支持政策申請要求和獎勵補貼標準細則了,快來跟我一起看一下吧,有更多項目政策問題歡迎免費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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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支持金融業聚集發展
第一條 鼓勵引進持牌金融機構
對新成立或新引進的銀行、保險、證券、期貨、信托、汽車金融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持牌金融機構,實繳資本達到1億元的(外資按即時匯率折算等值人民幣,下同),市、區兩級政策聯動,在其實現首次納稅后,按實繳資本的1%,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獎勵。
第二條 鼓勵省級金融分支機構聚集
對新成立或新引進的獨立核算的持牌金融機構省級分支機構及區域性結算性總部,在其實現首次納稅后,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給予如下入駐補貼:
(一)對銀行、保險省級分支機構,給予500萬元補貼。
(二)對證券省級分支機構,給予300萬元補貼。
(三)對信托省級分支機構以及汽車金融公司、財務公司區域性總部,給予100萬元補貼。
第三條 鼓勵地方金融組織落戶
對新成立或新引進的融資擔保、小額貸款、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持牌地方金融組織,實繳資本達到1億元的,在其實現首次納稅后,按實繳資本的1%,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獎勵。
第四條 鼓勵發展股權投資機構
對新注冊我區的持牌公募基金,實繳資本達到5000萬元的,按實繳資本的0.1%一次性給予最高500萬元獎勵。
第五條 鼓勵專業金融服務機構發展
對新成立或新引進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信用評級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及其省級分支機構,其雇傭的正式員工在30人以上的,在其實現首次納稅后,一次性給予50萬元落戶獎勵。
第六條 鼓勵金融資源聚集
鼓勵駐區企業與駐區銀行合作。對駐區企業及其關聯公司在駐區銀行的年末存貸款余額較上年末增加超過10億元的,按照增加部分的0.01%,給予駐區企業管理團隊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第二章 支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第七條 鼓勵產業基金支持建圈強鏈
充分發揮“資本招商”作用,對引導項目在我區落戶或投資新建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按照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的0.2%,給予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團隊最高150萬元獎勵。
第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發放首次貸款
對駐區金融機構向我區無貸款記錄企業發放的首次貸款,按首次貸款金額的1%,一次性給予駐區金融機構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
第九條 鼓勵金融機構為企業增信
(一)支持駐區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降低對區內企業的擔保費率,對擔保費率不超過1%/年的擔保貸款,給予駐區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1%的補貼。
(二)對為我區企業代償的駐區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按其年度實際代償額的20%,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貼。
(三)對融資擔保放大倍數不低于全市擔保公司平均放大倍數,且對區內中小微企業的在保余額(不含區屬國有企業及創業擔保,下同)和在保戶數增速均超過10%的駐區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按照相關在保余額年度增量的一定比例,給予其管理團隊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
第十條 創新推出“驛享貸”政策性金融產品
對已納入我區“蓉易貸”白名單的中小微企業,市、區兩級政策聯動,按照擔保金額的2%給予駐區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補貼,駐區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不再向企業收取擔保費。對區內小微企業通過駐區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獲得的擔保貸款,按貸款發放日一年期LPR的30%給予貼息,單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受疫情、高溫限電等因素影響的區內中型企業,通過駐區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獲得的擔保貸款,按照貸款發放日一年期LPR的30%給予貼息,單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6萬元。
第十一條 提供應急周轉資金支持
對符合我區產業發展方向、有發展前景、與駐區金融機構有合作關系且已獲得駐區金融機構授信的區內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出現臨時性資金周轉困難的,由經開擔保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給予單戶企業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應急周轉資金支持,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第十二條 鼓勵金融支持區域經濟發展
對駐區銀行進行年度考核評價,對排名前3名的駐區銀行,分別給予銀行管理團隊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第三章 提升經濟證券化水平
第十三條 支持企業改制
對以上市或在股轉系統掛牌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我區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 支持企業上市
對擬在境內上海、深圳、北京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經相關管理機構正式受理申請材料的我區企業,一次性給予經營管理團隊100萬元獎勵。對在境內成功首發上市(IPO)的我區企業,一次性給予經營管理團隊150萬元獎勵。對在境外主要資本市場上市的,按區內企業主體實際融得資金的0.5%,給予最高不超過250萬元獎勵。
第十五條 支持企業掛牌
對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我區企業,一次性給予經營管理團隊50萬元獎勵,首次進入創新層的額外給予10萬元獎勵;對在天府(四川)聯合股權交易中心成功掛牌的我區企業,一次性給予經營管理團隊2萬元獎勵。
第十六條 支持上市企業遷入
對區外已上市企業將工商和稅收關系遷入我區,并在我區穩健經營的,在首次納稅后一次性給予200萬元補貼。
第十七條 支持上市企業再融資
對我區已上市企業通過配股、增發、發行公司債、可轉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區域集優票據等方式進行再融資的,按融資額的0.1%一次性給予獎勵,單戶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八條 支持并購交易
對開展并購并控股區外企業的我區上市企業或新三板掛牌企業,按照實際交易額的0.5%,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四章 高質量建設金融產業生態圈
第十九條 加強金融服務能力建設
將經開產融合作平臺接入智慧城市平臺,探索通過互聯網大數據技術對企業進行畫像,逐步打破“銀企”信息壁壘。將龍泉驛區“蓉易貸”服務中心打造為普惠金融服務標桿。由區國資金融局對經開產融合作平臺和龍泉驛區“蓉易貸”服務中心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按照考核結果對其建設費和日常運營費給予不超過50%的專項工作補貼,最高不超過120萬元。
第二十條 著力提升金融品牌
對開展金融會議、產融對接會、金融調研、擬定金融業發展規劃、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組織全區政策宣傳及申報等專項工作給予相應補貼。補貼標準專題研究確定。
第二十一條 鼓勵引進金融人才
(一)對新成立或新遷入我區的金融機構及地方金融組織(含相關分支機構),自開業之日起,對其年收入達80萬元以上,并在我區依法納稅的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和高級管理人才,每人給予5萬元一次性人才補貼,單戶企業補貼不超過5人。
(二)積極引進、集聚一批具有國際視野的高端金融人才,對經認定的工作單位在我區的高層次金融人才,開通綠色通道優先為其辦理人才落戶、購房資格認定、創業發展等事宜。
第二十二條 加大社會監督力度
鼓勵社會各界人士發現并及時提供我區非法集資等金融風險線索。舉報線索經有關部門采用并立案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除條款中明確規定以外,本政策適用對象為工商、稅收和統計關系均在成都經開區(龍泉驛區)的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以及其他相關企業和個人。享受本政策的各類機構、企業自享受本政策獎勵之日起5 年內不得外遷或變相外遷(不可抗力除外),如確需遷離的,須提前告知并退還已享受的獎勵資金。
第二十四條 相關主體享受本政策的金額上限,原則上為該主體當年利潤總額和企業經營增加值所形成的區級財政貢獻總額。區屬國有企業不享受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政策。
第二十五條 享受本政策的企業或機構如從事洗錢、非法集資、網絡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一經查實,將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資格并追繳資金,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并根據有關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數據平臺。
第二十六條 本政策與區內相關政策對相同或相似事項的規定重復或沖突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復享受”的原則,由符合條件的機構、企業和個人自行選擇申報,不得以相同事項重復申報。本政策所有獎勵、補貼均為稅前資金,涉稅支出由企業(機構)或個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本政策由區國資金融局制定實施細則或申報指南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成都經開區(龍泉驛區)進一步發展汽車金融若干政策》(龍府辦函〔2020〕108號)自動作廢。本政策在執行過程中若遇國家、省、市、區相關政策規定調整,按調整后的政策執行。我區現行政策與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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