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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申報條件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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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申報條件
(一)在本市銷售,且2019年6月25日(包含)以前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已完成中央財政補貼清算的新能源汽車。
(二)車輛狀態應為正常。本次審核期間車輛狀態不正常的(包括:逾期未檢驗、報廢、被盜搶等),待車輛恢復正常狀態后,可在下一批次直至最后一批次時重新申報(但需重新提供全套申報資料);2015(2015年4月12日—2015年12月31日上牌登記車輛,下同)至2018年度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上牌登記的車輛,因車輛狀態不正常未獲市級補貼資金,現已恢復正常狀態的,此次可申報(但需重新提供全套申報資料)。已全額獲得市級補貼的車輛不得重復申報。
(三)汽車生產企業應不屬于我市相關政策規定的取消補貼的情形。
(四)2017年1月1日后生產的車輛須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監測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平臺)。
成都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申報對象
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非本市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需委托本市全資銷售子公司或授權委托本市經銷商(以下簡稱代為提交申報資料企業)代為提交申報資料。
成都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標準
2017-2019年度上牌車輛在中央財政補貼基礎上,給予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50%的市級配套補貼;2015、2016年度上牌車輛給予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60%的市級配套補貼。
成都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申報要求
(一)受理單位。汽車生產企業或代為提交申報資料企業將申報材料報送所在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二)轉報受理單位。各區(市)縣主管部門將汽車生產企業申報資料及審核報告報送至市經信局。
申報和轉報要求
(一)申報要求。企業申報材料按照附件1至附件3提供。
(二)轉報要求。相關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會同財政、科技、發改、公安部門,組織轄區內汽車生產企業或代為提交申報資料企業開展申報工作,并會同財政、科技、發改、公安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審核合格后按照附件4提供轉報資料。
(三)時限要求。請嚴格遵守申報和轉報時限。
(四)資料要求。以上(一)、(二)項材料一式五份,復印件需加蓋公章;電子版申報材料一份(整套資料帶章掃描件及車輛信息匯總表、明細表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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