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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知識產權發展和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促進全市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管理和服務,促進知識產權與經濟融合發展,推動高質量發展,規范我市知識產權發展和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預算績效管理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成都市知識產權發展和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管理和服務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管理原則)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專款專用、公開透明、專項管理、注重績效”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高效。
第四條(管理主體)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共同管理。
第五條(財政部門) 市財政局主要負責確定專項資金規模、預算管理,審核專項資金分配建議,下達資金預算,指導和開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監管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第六條(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市知識產權局主要負責研究提出專項資金年度總體安排和分配建議方案,編制預算績效目標并開展日常監管和評估,組織對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抽查和實施績效評價。
第七條(區縣財政部門) 區(市)縣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區(市)縣專項資金的審核撥付、使用監督以及績效評價管理工作。
第八條(區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區(市)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區(市)縣申報項目的審核、上報及項目管理,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
第九條(資金使用單位) 資金使用單位對項目真實性、科學性負責,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支持方向) 專項資金圍繞國家、省、市戰略部署及知識產權年度重要工作任務確定支持方向,主要包括:
(一)知識產權創造。主要對發明專利授權、發明專利年費、商標國際注冊、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或地理標志商標、地理標志產品國際互認互保、地理標志商標國際注冊等給予支持。
(二)知識產權運用。主要支持:
1.對獲得專利獎、商標獎的單位給予支持。
2.對獲批國家級知識產權維權中心、運營中心,國家部委認定的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知識產權產業功能園區,國家知識產權優勢示范單位給予支持。
3.對知識產權交易、質押融資等知識產權資本化、產業化給予支持。
4.對成都市知識產權優勢示范單位、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專利導航、知識產權轉移轉化促進、地理標志運用促進等給予支持。
(三)知識產權保護。主要對知識產權維權工作站(點)、知識產權保險、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知識產權糾紛處理、舉報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等給予支持。
(四)知識產權服務。主要支持:
1.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整合全球資源來蓉進場交易給予支持。
2.對引入國內外高端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引入培育中高端知識產權人才給予支持。
3.對知識產權教育培訓、課題研究、交流論壇,知識產權宣傳拓展、展覽展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等給予支持。
4.對知識產權托管、分析、評議,完善知識產權管理系統,維護知識產權數據庫等給予支持。
當年專項資金支持的范圍和內容,由成都市知識產權局發布申報指南(通知)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分配方式) 專項資金采取項目法進行分配。
第十二條(申報管理) 市知識產權局征求市財政局意見后每年制定并發布申報指南(通知)。符合年度申報指南(通知)支持范圍的,按照申報指南(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經審核確定后納入專項資金補助范圍。
第十三條(申報層級) 發明專利授權、發明專利年費、商標國際注冊項目直接向市知識產權局申報;其余項目經屬地區(市)縣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審核簽章后向市知識產權局申報。
第十四條(審核管理)
(一)發明專利授權、發明專利年費、商標國際注冊項目由市知識產權局根據申報指南(通知)要求直接出具審核意見;其余項目由市知識產權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項目納入項目庫。
(二)申報項目納入項目庫后,在當年專項資金額度內,根據項目輕重緩急納入補助范圍。
第十五條(預算編制) 市知識產權局根據我市知識產權發展重點,結合專項資金預算規模,編制次年專項資金預算草案報市財政局。
第十六條(預算執行) 年度預算草案經審批后執行。已細化到具體項目的,嚴格按照預算執行;未細化到具體項目的,應按規定將細化分配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后執行。
第十七條(預算調整) 預算執行中,原則上不得變更項目支出預算;因政策要求或客觀環境變化,確需變更支出預算的,應將具體變更方案報分管市領導審批后執行。
第十八條(資金下達) 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批準后,由市知識產權局向市財政局分項目、按進度報送項目資金撥付申請,經市財政局審批后下達資金。
第十九條(資金撥付)
(一)發明專利授權、發明專利年費、商標國際注冊補助資金,市財政局下達資金到市知識產權局,由市知識產權局撥付到專利權人或商標權利人。
(二)除發明專利授權、發明專利年費、商標國際注冊補助資金外的項目補助資金,市財政局直接下達至相關區(市)縣,由相關區(市)縣撥付至項目單位。
第二十條(結余管理)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結余結轉資金的清理和執行,按照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責任要求) 專項資金應當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建立貫穿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申報單位作為項目預算績效管理的主體,在申報項目時應同時上報項目績效目標,承擔績效管理的主體責任。
第二十二條(績效管理) 市知識產權局在編制專項資金預算時,應同時編制專項資金整體績效目標;區(市)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填報區域內項目績效目標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復審。
第二十三條(績效監控) 專項資金執行期間,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職能職責,應當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開展“雙監控”。
第二十四條(績效評價) 專項資金預算年度結束后,市知識產權局應組織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目標實現程度、資金使用效益等進行績效評價,并向市財政局報送績效報告。市財政局根據工作安排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結果運用)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應當作為制定政策、改進預算管理、編制以后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對績效評價結果不佳的項目,市知識產權局要在次年預算編制中予以調整或優化支出結構。不作調整的,財政部門按規定核減預算或予以取消。
第二十六條(監督檢查) 專項資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違法處理)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騙取、擠占、貪污、挪用、截留專項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適用范圍) 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用于知識產權的專項資金按本辦法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有效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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