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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試點申報條件要求和申報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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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試點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動《成都市新能源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試 點實施方案( 2020-2022 )》(成經信函〔 2020 〕49 號)落地落 實,構建我市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體系,做好試點工作, 促進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依據相 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成都市行政區域內新能源汽車廢舊動 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的遴選、公告以及試點的運營與安全管理 等。
第三條 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試 點工作按照“政府推動、部門聯合、自愿申報、有序實施”的模 式推進。成都市經信局會同市科技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 輸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 局七部門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示范企業試點聯 合會商協調機制, 市級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試點實施方案( 2020-2022 )》所劃定的職能職責做好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的征集和考核工作。
第四條 拆解指將廢舊動力蓄電池包(組)、模塊、單體進 行解體處置成不可修復狀態的作業。對具備可規模、高效、安全 進行電池包(組)、模塊拆解及對拆解后產生的危險有害物資進行處理能力的生產企業, 具有重要示范和帶動作用的, 擇優遴選為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以下簡稱 “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
第五條 成都市通過政策扶持,引導鼓勵企業加大廢舊動力蓄電池再生利用的投入, 促進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的建 設和發展。鼓勵電池回收利用企業加強產學研聯合科技創新, 推動動力蓄電池科學技術的應用示范。
第二章 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試點條件及操作要求
第六條 申報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應滿足以下兩個基本條件之一:(一)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 2019 年本) 》(工信部公告 2019 年第 59 號)再生利用類型(以下簡稱《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且經 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業。
(二) 對蓄電池拆解處置后,其中鎳、鈷、錳的綜合回收率應不低于98% ,鋰的回收率不低于85% ,其他主要有價金屬綜合 回收率不低于97%。過程中產生的電子元器件、金屬、石墨、塑 料、橡膠、隔膜、電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均應采取相應措施實現合理回收和規范處理。(參見《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 2019年本)》
第七條 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應具備一定工藝技術能力和設備設施,需滿足以下工藝和裝備要求:
(一)拆解企業宜采用機械或自動化拆解方式,以提高拆解效率及安全性。
(二)應配備絕緣手套、防機械傷害手套、安全帽、絕緣鞋(靴)、防護面罩、防觸電絕緣救援鉤等安全防護裝備。
(三)應配備專業防護罩、專用起吊工具、起吊設備,專用拆解工裝臺、專用抽排系統、專用取模器、專用模塊拆解設備、 絕緣套裝工具等。
(四)應具備絕緣檢測設備,如絕緣電阻測試儀等。
(五)應具備報廢鋰電池破碎分選設備,通過物理分選法分離正、負極材料和銅鋁等貴金屬, 實現無害化、資源化處置報廢 鋰電池。
(六)應具備有機廢氣處理裝置,對拆解過程中產生的電解液揮發性氣體進行收集, 確保整個過程安全、環保和職業健康保 護到位。
(七)應具備一定的拆解副產物的處置能力,對廢隔膜紙、塑膠進行有效處置或轉移有資質的單位處置, 在收集、存儲過程 中應配置相匹配的收集、貯存場所及具備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 確保不產生二次污染。
第八條 為確保拆解作業的安全性,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
范企業作業環境需滿足以下的場地要求:
(一)拆解、存儲場地應具備安全防范設施(如消防設施、 報警設施、應急設施等) ,拆解、存儲場地的地面應硬化并防滲漏,具有廢水處理系統等環保防范設施。
(二) 拆解、存儲場地應保持通風干燥、光線良好, 并遠離居民區。
(三)地面防滲處理,按照《危險廢物污染貯存控制標準》 ( GB18597-2001 )相關要求, 各構筑物應采用 2mm 厚 HDPE 膜 進行防滲處理,以滿足廢舊動力鋰電池儲存相關要求。
(四)拆解廠房和庫房符合丙級防火建筑要求, 配置自動噴淋系統、消防器材、沙箱等消防裝置和器材。
(五) 拆解車間和庫房應具備監控系統, 24h 監控拆解作業和庫房情況。
第九條 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應滿足以下溯源管理要求:
(一)拆解企業原料入庫及移交出庫后應按照《新能源汽車 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工信部公告 2018 年 第 35 號)嚴格執行 15 個工作日時間節點內向“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臺”上傳信息, 并按照互通互用接口標準與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溯源信息 平臺連接。
(二)依據《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GB/T 34014-2017 ) 規定的編碼規則讀取電池編碼,準確統計所回收的廢舊動力蓄電
池類型、型式(蓄電池包、蓄電池模塊或單體蓄電池)、數量、重量、來源、去向等信息,做好物料進/出及生產臺賬記錄,保留 記錄三年備查。
第十條 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需按以下要求規范作業:
(一)廢舊動力蓄電池的拆解工作應參照《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拆解規范》 (GB/T33598-2017 )的要求和生產企業提供的 拆解信息或拆解手冊,制定拆解作業程序或拆解作業指導書, 開展安全拆解。
(二)拆解作業人員,需持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如電工證等。
(三)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貯存工作要參照《廢蓄電池回收管理規范》 ( WB/T 1061-2016 ) 和《電池廢料貯運規范》 ( GB/T 26493-2011 ) 的要求開展。為了綠色拆解,分類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應參照《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 點建設和運營指南》(工信部公告 2019 年第 46 號)所規定的檢 測項目對收集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檢測并分 A 、B 、C 類進行 管理。
(四)拆解后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按照《新能源汽車動力蓄 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聯節〔 2018 〕43 號)、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 (工信部 公告 2018 年第 35 號)的規定進行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
第三章 安全與環保
第十一條 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除必須滿足《新能 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 2019 年本)》的要求外,還應在拆解現場建設、作業等方面落實以下安全生產 管理職責與環保要求:
(一)成立安全生產組織領導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設置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相應的專 (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 安全生產崗位責 任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設施設備巡查檢修制度、危險作業和特種作業管理制度、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應急處置和 事故調查處理制度等。
(三)保障安全生產投入。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四)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 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 考核結果等情況。未取得相應資格的特種作業人員及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并考核合格的從業人員, 不得上崗作業。使用勞務人員等 第三方派遣的,應納入與本單位作業人員的統一管理和教育培訓。
(五)實施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定期對作業現場 的安全風險進行全面、系統的辨識、評估,并采取相應技術、管 理等風險管控措施, 開展安全隱患排查, 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六)開展日常巡查檢維護。組建專業運行維護團隊, 對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生產線的設備設施、場所開展日常巡查。配備 取得相應資質的電工,定期對拆解生產線設施開展安全檢查和維 護保養,確保安全生產。
(七)制定企業應急預案。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 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
(八)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場所、拆解場所安全條件應經論證合格,且應按照標準配備安全和消防設施。
(九)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運營場所須配備報廢動力鋰電池放電、破碎、分選及配套環保設備,回收電池極粉及金屬銅鋁,
對產生的三廢進行環保處置。
(十)拆解產出物涉及危險廢物/危化品須按國家危險廢物/ 危化品相關管理制度執行。
(十一)廢舊動力蓄電池運營場所須通過項目環評、安評、 職評、 QES 認證等,滿足清潔生產等相關要求。廢舊動力蓄電 池儲存場所、運營場所等涉及三廢排放, 須辦理排污許可證, 并定期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試點申報流程與管理
第十二條 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的征集、遴選, 堅持自愿申報、公平公正、好中選優的原則。成 都市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的征集工作每年組織一次, 在企業提出申請的基礎上, 經當地區(市) 縣工業和 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遴選結果按照相應程序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 的征集和遴選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企業向住所地的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 門提出申請,并填寫提交《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 范企業申請表》和相關佐證材料復印件。
(二)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企業進 行初審,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文件和被推薦企業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市經信局。
(三)市經信局會同市科技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 市應急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七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能職責共同組織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 專家評審和必要的現場核查。依據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定,根據專家組的評估審查意見,綜合考慮審核結果和考察情況等, 對符合條件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進行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 的予以正式公告。
第十四條 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的扶持和管理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對已進入公告名單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按照《成都市新能源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試點實施方案( 2020 —2022 )》的規定,可獲得相關政策扶持。
(二)對已進入公告名單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不達標的給予警告,第二年仍不達標則將其從 “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公告名單中撤銷,經整改合格 2 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三)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將其從“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公告名單中撤銷, 經整 改合格 2 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1、自行要求從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公告名單中撤銷;
2、企業依法終止;
3、報送相關材料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或因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
4、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或較大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5、將企業從“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示范企業”公告名單中撤銷應提前通過當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告知企業,聽取企業的陳 述和申辯。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試行期間,若國家、省級相關部門出臺新的法律法規、政策及標準,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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