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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經開區(龍泉驛區)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及項目建設備案申報條件流程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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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經開區(龍泉驛區)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及項目建設備案申報條件
一、運營企業備案
(一)申請備案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在成都市有固定辦公場所,經營范圍含有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或充電服務;
2.在龍泉驛區擁有5名以上新能源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具備電工資質的不少于2人。原則上專職技術人員與運營充電樁數量比不小于1:20。
(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并加蓋企業公章:
1.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登記表(附件1.1);
2.備案申請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固定辦公場所的合法證明或者租賃合同,其中自有土地需提供土地使用證復印件,租賃場地需提供租賃合同和土地使用證復印件。
4.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名單(附件1.2),同時提供各專職技術人員的相關材料,包括身份證復印件、學位證或學歷證明復印件、職稱證復印件、申請日期前一個月社保繳納證明(需由備案申請企業繳納)復印件;
5.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崗位及工作職責制度、充電設施作業流程及運營服務規范、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包括車輛管理、充電設施管理、配電設施管理、消防設施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培訓、現場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及隱患處理、火災及觸電等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等;
6.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函(附件1.3)
7.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在龍泉驛區充電設施站點相關信息(附件1.4)
二、項目建設備案
充電設施項目實行備案制度,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以下簡稱“建設(運營)單位”)按照《成都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成經信發〔2022〕4號)等文件要求進行項目備案。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安裝自(專)用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項目備案。
(一)申請資料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提前準備申請資料,征求屬地街鎮對擬建場地涉及的日常管理、規劃拆遷等方面意見,于每月20日前最后一個工作日前提交蓋章掃描件一份至區經信局,資料齊全、完整方可視為有效申請,申請資料包括:
1.項目備案申報表(附件2.1)
2.建設(運營)單位營業執照,其中面向社會提供公共充電服務的,經營范圍含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或充電服務。
3.土地使用相關資料,其中國有土地提供以下資料:土地產權證、土地權屬方書面意見(附件2.2)、土地使用協議;集體土地提供以下資料:產權單位書面意見(附件2.3)、土地使用協議;
4.屬地街鎮書面意見(附件2.4);
5.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承諾書(附件2.5);
6.場站現場照片。
7.居民小區統建統管公用充電樁還需提供擬安裝充電樁方案在小區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的證明材料和管理方與運營商統建統管協議書。
(二)資料審核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每月20日前向區經信局報送項目建設備案資料。區經信局收到申請資料后會同區供電公司結合規劃和項目周邊電源點情況進行審核。復核通過后,建設(運營)單位將申報資料上傳至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監測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市級監管平臺”)進行網上申報,區經信局于每月25日前報市經信局審查備案;復核不通過的,退回申請資料。
(三)項目備案
1.建設(運營)單位需按照四川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相關規定,依據市經信局批復函通過四川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履行告知義務,自批復函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按程序開展項目建設。
2.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每月20日前向區經信局報送在建充電設施項目建設進度,并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屬地街鎮開展項目入庫等相關工作。
成都經開區(龍泉驛區)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及項目建設備案申報要求
對于運營企業備案,請相關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及時將企業備案電子資料打包,紙質資料裝訂成冊,報送至區經信局,未完成企業備案的,原則上不受理公用項目建設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