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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新區加快金融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支持對象條件和獎勵標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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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成都市高新區加快金融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總則
第一條 成都市高新區加快金融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支持對象。
本政策重點支持注冊地和稅收關系均在成都高新區的各 類金融機構、金融科技企業,金融協會、金融服務平臺以及金融人才。
第二條 成都市高新區加快金融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適用范圍。
本政策所指的各類金融機構為銀行、證券、期貨、保險 公司等納入“ 一行兩會”監管的各類持牌金融機構和融資租 賃公司、地方金融要素市場、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 司等地方準金融機構;金融協會和金融服務平臺是指注冊在 成都高新區的相應主體;相關個人是指工商、稅收關系均在成都高新區的持牌金融機構、地方準金融機構全職員工。
第二章 支持提升金融產業能級政策支持條件和獎勵標準
第三條 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聚集發展。
(一)支持法人機構聚集。對新引進的銀行、保險、證 券、期貨、信托、公募基金等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實繳資本 達到5000萬元的,市、區兩級政策聯動,按實繳資本的1% 一次性給予最高4000萬元獎勵。對相關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 其他各類金融機構,實繳資本達到5000萬元的,按實繳資本的1%分三年給予最高2000萬元獎勵。
(二)支持省級分支機構聚集。對新引進銀行、保險的省級分支機構,給予最高300萬元獎勵。
(三)支持高能級機構“首店”入駐。對在成都高新區 設立成都首個機構的高能級500強金融機構和頂尖股權投資機構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第四條 大力發展金融科技產業。
(一)鼓勵金融科技企業聚集發展。對新引進的法人型 金融科技企業,實繳資本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的,按實繳資本的2%,分三年給予最高2000萬元獎勵。
(二)鼓勵金融科技企業加快發展。支持金融科技企業股權融資,對獲得市外投資機構1000萬元以上股權投資的金 融科技企業,按照當年實際到位投資額的2%給予股權融資獎勵,單個企業當年最高獎勵500萬元。
第五條 大力發展股權投資業。
鼓勵股權投資企業聚集發展。對以公司制設立的股權投 資企業,按照到位資金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 2000萬元;對投資成都高新區企業的股權投資企業(含有限合伙企業),按照實際投資額5‰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家機構每年累計最高獎勵100萬元。
第六條 支持其他相關機構聚集發展。
支持金融中介服務機構聚集。對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會 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師事務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總所或總公司落戶后給予每戶30萬元落戶獎勵。
第三章 支持金融高層次人才聚集政策支持條件和獎勵標準
第七條 支持金融高層次人才聚集。
(一)加快引進金融行業領軍人才。加快引進金融行業 領軍人才。對成都高新區的法人金融機構總部及省級分支機 構高管,進行人才支持,每家機構享受此政策不超過2人, 對法人金融機構總部高管每人每年補貼金額10萬元,對省級分支機構高管每人每年補貼金額5萬元。
(二)鼓勵金融從業人員積極參加特許金融分析師(CFA)、金融風險管理師(FRM)、北美精算師(ASA) 中國精算師(FCAA)、英國特許注冊會計師(ACCA)等資格認證考試,對2019年1月1日后取得上述執業資格證書且在成都高新區金融機構全職工作滿2年的,一次性給予3萬元補貼。
第四章 優化金融生態圈建設政策支持條件和獎勵標準
第八條 鼓勵金融行業自律。
(一)支持依法設立金融業界共治理事會、專業協會、 行業聯盟,鼓勵開展行業自律、政策宣講、人才交流、業務 對接等活動。對經認定的相關組織,按會員類別和數量,給予最高40萬元的落戶開辦獎勵。對在成都高新區租用辦公用房的相關金融協會組織,按4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連續三年給予每年最高10萬元補貼。
(二)實施業界共治。支持成都高新區金融業業界共治 理事會開展各項活動,按年度實際支出給予理事會執行機構最高40萬元補貼。
第九條 支持金融科技研發創新。
對落戶在成都高新區的國家級、省級金融科技的研究中 心、重點實驗室、技術中心產業聯盟等研究機構,對國家和省級機構分別給予30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營造金融發展氛圍。
對在成都高新區舉辦專業化、國際化、品牌化高端論壇、專業會議等金融活動的組織方,按實際活動經費的50%,給予最高30萬元補貼。
第十一條 鼓勵使用科技金融服務平臺。
對科技金融服務平臺幫助企業獲得的債權融資、股權融資及其他融資,按照融資金額給予梯度獎勵,融資金額在15億元以內的按融資金額的0.3%對平臺進行獎勵,融資金額超出15億元部分按融資金額的0.2%對平臺進行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對本地金融業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新引進機 構,可加大支持力度。享受落戶獎勵政策的落戶企業需承諾年內不遷離成都高新區。
第十三條 本政策發布后,由各級政府制定的內陸自貿 試驗區、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相關金融改革創新政策,與本政策同時實施。
第十四條 本政策自2022年10月15日施行起,有效期 3 年。本政策實施過程中,如遇上級部門新規定,則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區管委會授權成都高新區 金融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具體實施細則由成都高新區金融主管部門商相關部門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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