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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修訂版!成都市各區縣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資金池”申報條件程序及補助好處管理辦法
成都市各區縣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資金池”申報條件程序及補助好處管理辦法(2024 年修訂版)整理如下,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經開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郭都區、新律區、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簡陽市、會堂縣、大邑縣、蒲江縣、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成都東部新區各地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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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成委辦〔2024〕6 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成都市支持制造業 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規〔2023〕2 號)文件精 神,通過運營“成都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以下簡 稱“貸款風險資金池”),有效發揮財政資金杠桿效應,完善銀擔、 銀保合作和風險分擔機制,聚焦制造業和信息化領域加大金融支 持力度,引導推廣“壯大貸”定制化融資產品有力有效支持培育 重點產業鏈企業,有效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為加強資金管理、規范運作、提高使用效益,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貸款風險資金池”資金由市級統籌 資金和區(市)縣統籌資金兩級資金構成。其中,市級統籌資金 來源包括原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央雙創資金、市級財政 根據“貸款風險資金池”運作及年度財政預算安排適時補充的資 金及利息收益;區(市)縣統籌資金來源為區(市)縣財政統籌 安排的資金。
第三條(資金用途)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完善政府、銀行、擔保、保險支持融資的風險分擔機制,引導合作金融機構對我市企業開展融資貸款業務,并承擔部分融資貸款業務發生的損失。“壯大貸”是依托“貸款風險資金池”與合作金融機構定制 的政策性金融產品,“壯大貸”根據實時工作需要創設子產品,精 準支持重點產業鏈企業發展,向符合成都市產業導向的企業提供 靈活的融資服務,用于本企業的生產經營。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市經信局職責)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修訂)管理辦法;牽頭確定合作金融機構名錄并對合作金融機構實施考核;
篩選、發布、管理支持對象名單;負責牽頭發布“壯大貸”子產 品;與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合作銀行簽訂合作協 議;負責管理市級統籌資金規模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調整建議;
按照相關工作程序確定市級統籌資金的受托管理機構,履行對受 托管理機構的委托職責并指導受托管理機構、合作金融機構開展 業務;審核市級統籌資金分擔的不良貸款損失并提出劃撥資金申 請;指導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配合同級財政部門劃 撥區(市)縣統籌資金分擔的不良貸款損失;對市級統籌資金組 織開展績效評價;將“壯大貸”相關流程納入“成制產融通平臺” (即原“成都工業金融服務援企平臺”)管理。
第五條(市財政局職責)配合市經信局制定(修訂)管理辦法;對市級統籌資金進行預算管理;按程序適時補充“貸款風
險資金池”市級統籌資金;指導市級統籌資金受托管理機構撥付 市級統籌資金池分擔的不良貸款損失資金;會同市經信局發布“壯 大貸”子產品;指導區(市)縣財政部門劃撥區(市)縣分擔的 不良貸款損失資金;指導市經信局對市級統籌資金開展績效評價。
第六條〔區(市)縣職責〕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 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本級資金預算;對區(市)縣統籌資金 進行專戶管理;推薦有融資需求的企業;報送區(市)縣統籌資 金在合作銀行的存放情況;跟蹤本區域“壯大貸”放貸情況并協 助處置風險;確認區(市)縣“壯大貸”不良貸款損失;劃撥區 (市)縣統籌資金分擔的不良貸款損失資金;區(市)縣統籌資金 規模調整、托管方式確認、績效評價工作的開展以及“壯大貸” 業務流程的管理等其他未盡事宜,由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 管部門、財政部門根據自身工作實際自行明確。
第七條(市級統籌資金受托管理機構職責)對市級統籌資金進行專戶管理;受托對不良貸款損失進行評估和跟蹤追償進展等;撥付市級統籌資金不良貸款損失金額;定期向市經信局報送與金融機構合作、市級統籌資金運作以及風險補償資金使用等情況;協助“壯大貸”及相關子產品的運營工作及產融對接。
第三章持對象與合作機構
第八條(支持對象)涉及“貸款風險資金池”風險分擔的“壯 大貸”產品,支持工業和信息化及相關領域中小微企業,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名單:(一)工業和信息化部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四川省“專精特新”培育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二)市經信局 根據國務院部門、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成都市人民政府及 其部門發布、核定的重點企業名單篩選形成的企業名單;(三)由 合作金融機構會同區(市)縣推薦并經市經信局評估后形成的名 單。(四)根據市委、市政府階段性重點工作要求重點支持的產業 建圈強鏈、智改數轉等重點領域的企業名單。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 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 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 〕300 號)的規定,在蓉從 事實際經營活動,所屬產業不屬于“ 限制”與“禁止”類產業范 疇,以及不屬于金融、類金融和房地產行業的中小微企業。“限制” 與“禁止”發展類產業根據本市最新版本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 業導向目錄劃定。發生逾期的貸款企業在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前不 得繼續作為支持對象。
第九條(合作銀行)納入“貸款風險資金池”合作銀行名 錄并簽訂了業務合作協議的銀行,包括各類國有商業銀行、中資 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的總 行或分行。
第十條(合作擔保機構)納入“貸款風險資金池”合作擔 保機構名錄、并滿足以下要求的擔保機構,通過協議方式落實政、 銀、擔風險分擔機制,開展融資項目擔保業務:在成都市注冊的、 依法設立兩年以上、注冊資本金 1 億元以上、取得融資性擔保經營
許可證;第三方信用評級在A 級及以上;運作規范、財務管理和 內部風控制度健全、近兩年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財政部 門及其他監管部門處罰的融資性擔保公司。
第十一條(合作保險機構)納入“貸款風險資金池”合作 保險機構名錄并簽訂了業務合作協議,開展融資項目貸款保證保 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包括各保險(控股)集團、保險公司總公司 或分(支)機構。
第四章 運作方式
第十二條(設立資金池)在成都市、區(市)縣兩級共同與銀行合作模式下,成都市、區(市)縣兩級按1:1 比例在合作 銀行存入資金作為“貸款風險資金池”風險補償資金,合作銀行 按照市級統籌資金池存入資金的 6 倍以上、30 倍以下進行授信, 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在成都市市本級直接與銀行合作模式下, 合作銀行按照市級統籌資金池存入資金的 6 倍以上、50 倍以下進 行授信,具體存放方式在業務合作協議中具體約定。
第十三條(專戶托管)“貸款風險資金池”的市、區(市) 縣兩級資金分別委托專戶托管,市級統籌資金由其受托管理機構 設立專戶管理。“貸款風險資金池”資金存放于合作銀行,除用于 風險補償外,參與各方不得違規支取或劃轉。
第十四條(簽訂協議)市經信局、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合作銀行簽訂合作協議。有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由銀行和擔保公司簽署銀擔合作協議,協議條款受本管理辦法約
束。
第十五條(貸款申請及發放)申請“壯大貸”產品的企業, 須通過“成制產融通平臺”注冊并填報申請,經平臺推送至相應 金融機構。貸款項目由合作金融機構進行獨立審貸審保。合作金 融機構需放寬抵質押范圍,貸款發放后及時將貸款信息錄入“成 制產融通平臺”。
第十六條(貸款額度、成本、期限)
(一)“壯大貸”產品對單戶企業每年最高授信額度原則上 為 3000 萬元(“貸款風險資金池”不承擔分險的“壯大貸”子產 品,單戶企業每年最高授信額度可提高至 5000 萬元),其中,微 型企業每年最高授信額度為 1000 萬元。
(二)貸款利率標準按月度公布,參照人民銀行最新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根據銀行類型、產品類型分層分級 引導合作銀行合理制定貸款利率,利率上限不超過同期 LPR+200BP(含),相關規則通過“成制產融通平臺”體現。若 有擔保機構參與的,擔保費率年化不超過 2.0% 。“壯大貸”貼息 政策按年度相關資金申報通知執行。
(三)“壯大貸”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兩年。
第十七條(“壯大貸”子產品) 為體現政策導向精準契合市 委市政府階段性重點工作部署,充分發揮重點產業引導和重點企 業培育作用,市經信局可聯合金融機構基于“壯大貸”規則創設 子產品,子產品與“壯大貸”可共用資金池,適用“壯大貸”的
各項約束條件和運行流程,享受“壯大貸”配套政策。市經信局 明確子產品的支持對象,并會同市財政局發布子產品。如有專項 政策支持的“壯大貸”子產品可適當提高年度授信額度上限(最高 不超過 5000 萬元),風險分擔比例最高不超過 15%(可不承擔風 險),貸款期限、利率等約定以本辦法、專項政策等相關文件為依 據,在子產品發布文件及與合作金融機構協議中細化明確。
第十八條(風險損失補償)貸款企業無力償還的最終損失,由各方按比例分擔。其中,“貸款風險資金池”分擔的額度以存入 合作銀行專戶資金的余額為限。
(一)最終損失的認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進入人民法院執行程序,但人民法院作出中止、終結本 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時,仍未收回的款項;
2.進入人民法院執行程序,自執行立案之日起滿 1 年仍未 執行終結的款項;
3 .貸款企業被宣告破產,經法院裁定通過的重整協議或和 解協議未能收回的款項,以及破產程序終止后仍未收回的款項。
合作機構未合規履行貸前調查責任,貸款企業以虛報、偽造 等手段騙取的貸款所發生的貸款損失,不屬于“貸款風險資金池” 分擔范圍。
(二)“政銀擔”模式。由成都市本級聯合區(市)縣、銀行與 擔保公司合作的,“貸款風險資金池”、合作銀行和擔保公司分別按 照 25%、15%、60% 的比例分擔損失。其中, 市級統籌資金、企業
所在區(市)縣統籌資金各分擔12.5%。成都市本級直接和銀行、 擔保公司合作的,根據產品具體情況,成都市本級統籌資金可按照 不超過 15% 的比例分擔一定的貸款風險損失,具體事宜在合作協 議中約定。
(三)“政銀”模式。成都市本級聯合區(市)縣與銀行合作 的、發放純信用貸款的, “貸款風險資金池”和合作銀行按 30% 、 70% 的比例分擔損失;純信用以外類型的貸款,“貸款風險資金池” 和合作銀行按 20%、80% 的比例分擔損失。其中, 市級統籌資金、 企業所在區(市)縣統籌資金按照 1:1 比例分擔。成都市本級直 接和銀行合作的,根據產品具體情況,成都市本級統籌資金可按 照不超過 15% 的比例分擔一定的貸款風險損失,具體事宜在合作 協議中約定。
(四)“政銀保”模式。成都市本級聯合區(市)縣、保險公 司與銀行合作的,“貸款風險資金池”、保險公司和合作銀行對貸 款損失按三方約定比例分擔,其中“貸款風險資金池”的風險分 擔比例不超過 30% ,市級統籌資金、企業所在區(市)縣統籌資 金按 1:1 比例分擔。成都市本級直接和保險公司、銀行合作的,根 據產品具體情況,成都市本級統籌資金可按照不超過 15% 的比例 分擔一定的貸款風險損失,具體事宜在合作協議中約定。
(五)若企業注冊地在成都市域內發生了變化,企業前期的“壯 大貸”貸款產生了不良,則“貸款風險資金池”區(市)縣統籌資 金風險分擔部分由該筆業務在“成制產融通平臺”登記時的核準區
(市)縣承擔,配套貼息政策申報初審推薦工作遷出、遷入區(市)縣都可承擔。
第十九條(追償流程)
(一)貸款企業貸款本息無法及時足額歸還的,合作銀行應 及時通過“成制產融通平臺”預警,并通知擔保公司(保險公司) 啟動相應追償程序。合作金融機構分別向市經信局和區(市)縣 提出補償申請(含相關證明材料),同時由市級統籌資金受托管理 機構負責跟蹤追償進展。
(二)實行銀、政、擔合作模式的,由擔保機構原則上按照 60% 的比例先行代償;實行銀、政合作模式的,由銀行依法對貸 款企業和連帶責任人進行全額追償;實行銀、政、保合作模式的, 由保險機構按照約定的比例先行代償。
第二十條(補償程序)對發生的最終貸款損失進行補償時,由合作金融機構分別向市經信局和區(市)縣提交追償情況報告,市經信局委托市級統籌資金受托管理機構組織第三方審計、評估 后實施。資料包括:
(一)合作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最終損失補償的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市級統籌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出具貸款最終損失補償的評估確認意見;
(三)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及其他可確認形成損失的法律文書或證明材料;
(四)其它必要的補充資料。
審計過程中,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須會同(商)當地財政部門對貸款最終損失的賠付方案進行確認。貸款最終損 失僅包括未歸還的貸款本金、未繳清合同期限內的利息(不包括 貸款罰息等其他費用),由各方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損失分擔 比例分擔,實行賬銷案存。
第二十一條(追償處置)風險損失補償后的逾期貸款,后續經銀行和擔保機構追索回的資金在抵扣追索費用(用于清收債權的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公告費、公證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等)后的余額,按各方承擔的實際損失比例分配。
第二十二條(風險應急機制)當區(市)縣風險補償金額達到區(市)縣統籌資金池總規模的50% 時,該區(市)縣暫停 開展“壯大貸”業務,后續操作(指補充資金池,繼續或者停止 開展“壯大貸”業務,下同)由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 門聯合同級財政部門評估并報市經信局和市財政局同意后實施。 當市級風險補償金額達到市級統籌資金池總規模的 40% 時,整體 暫停開展“壯大貸”業務,后續操作經市經信局綜合評估后報備 市財政局實施。
對單家合作銀行,當發生不良貸款時,若貸款最終損失補償金額達到當時為該銀行匹配的額度上限的5% 時,啟動預警機制, 合作銀行需調整授信方案,報經市經信局評估同意后可解除預警;
若貸款最終損失補償金額達到當時為該銀行匹配的額度上限的15% 時,啟動叫停機制,該銀行暫停新增“壯大貸”業務辦理, 待相關指標優化后,經市經信局評估同意,可重啟“壯大貸”業 務; 當貸款最終損失補償金額達到當時為該銀行匹配的額度上限 的 30%或者連續兩次啟動叫停機制,則取消該銀行的合作資格。
第二十三條(合作終止)合作銀行的風險補償金結清后, 合作銀行形成“貸款風險資金池”運營報告,提出終止合作申請, 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同意后, 由市級統籌資金受托管理機構按 程序辦理合作銀行的專戶撤銷手續。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四條(監督考核)“貸款風險資金池”資金的管理, 須自覺接受審計、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的監 督。
市經信局牽頭對合作金融機構的工作業績進行考核,并對合作金融機構名錄進行動態調整。合作金融機構不得違規變相收取貸款利息或擔保(保險)費用以外的其它費用,對違反規定的,市財政局、市經信局有權取消其合作資格并收回已補償資金中由市、區(市)縣兩級分擔的部分。情節嚴重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貸款企業逾期不還的,如屬主觀惡意拖欠、抽逃資金等行為,三年內禁止申報市、區(市)縣兩級財政資金,并推送至“成都 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
理。
對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管理費用)市級統籌資金的受托管理費用可按年度提取,按照不超過提請核算時市級統籌資金管理規模的3 ‰確 定,經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后,在市級統籌資金中統籌列 支。
第二十六條(解釋機關)本辦法由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實施期限)本辦法自2024 年 8 月 16 日生效, 2029 年 8 月 15 日失效,有效期 5 年。《成都市中小微企業“貸 款風險資金池”管理辦法(2020 年修訂版)》(成經信財〔2020〕 23 號)存續期間開展的業務如需“貸款風險資金池”風險補償的, 風險分擔比例仍按原管理辦法相關條款執行,追償未盡事宜按本 辦法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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