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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聊!宜昌市各地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申報認定流程條件和補助好處
根據管理辦法整理,盤點宜昌市各地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申報認定流程條件和補助好處等內容,詳情如下,夷陵區、西陵區、伍家崗區、點軍區、猇亭區,宜都市、枝江市、當陽市、遠安縣、興山縣、秭歸縣,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五峰土家族自治縣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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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宜昌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建設與管理,結合宜昌市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旨在集聚創新資源,培養高層次的工程化技術帶頭人和技術骨干,促進產學研結合,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引導和服務產業技術進步,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產業核心競爭能力,為調整優化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建設區域創新中心提供支撐。
第三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主要依托宜昌區域內在行業或技術領域具有較強影響力和研發實力的骨干企業,建設建成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工程技術創新平臺。
第四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針對行業或領域發展中的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問題,組織技術攻關;積極轉化有應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組織技術集成和關聯配套,開發成熟配套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和新產品;自主研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自主創新能力。
(二)為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的合作提供研究開發平臺,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為企業的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三)參與引進技術和重大裝備的消化、吸收與再創新,提高裝備的設計與制造水平。
(四)培養行業、領域的高水平工程技術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市科技局是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主管單位,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發展規劃和建設申報指南;
(二)負責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申報受理、立項論證和審批;
(三)組織對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進行考核、評估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市區科技部門是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推薦單位,其主要職責:
(一)組織、審查和推薦本地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申報;
(二)指導和督促依托單位對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進行管理;
(三)配合市科技局開展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績效評估和日常管理。
第七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依托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實施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各項目標任務;
(二)負責完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織構架,對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產及經費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三)負責提供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和運行所必要的資金、物資、人才和制度保障。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 市科技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年度計劃方案,確定支持領域和方向,定期發布申報指南。
第九條 申請認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依托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研發機構。企業已建立專門的研究開發機構并正常運行二年以上,具有完備的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二)有研發隊伍。擁有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結構合理的研發隊伍。固定研發人員不低于10人。
(三)有研發條件。有進行研究開發與中間試驗所需要的場地、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試驗設備和較完善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科研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00萬元,科研試驗場所不低于200平方米。
(四)有研發投入。上年度銷售收入不少于2000萬元,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有較好的企業經營機制和良好的經濟效益,近兩年企業研究開發經費投入不低于銷售收入的3%。
(五)有產學研合作。與本行業或本領域的高校、科研機構建立了密切的產學研合作關系,具有較豐富的科技成果轉化背景及經驗。
(六)有研發成效。近兩年累計獲得知識產權成果3項以上,其中自主完成的不少于1項。知識產權成果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新藥臨床批件、新藥證書、動植物新品種、新獸藥、綠色產品認證、軟件著作權等。
第十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申報、認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單位按照申報通知或指南的要求,填寫《宜昌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申報書》,報送所在地縣市區科技部門。中省在宜單位將申報材料直接報送市科技局。
(二)縣市區科技部門對申報單位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后,報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通過初審的,組織專家評審論證,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核查。
(四)市科技局根據專家評審論證結果擬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名單,經局黨組研究確定后并在宜昌科技網上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批復。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 加強對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管理和績效考核。建立綜合考核與年度抽查考核相結合的績效考核長效機制。
第十二條 對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定期組織專家對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職責定位、科技產出、創新效益等績效情況開展綜合考評,并向社會公布考評結果。考核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格。
第十三條 每年按一定比例,對部分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運行情況開展抽查考核。抽查中發現的問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應及時整改。對未能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整改的,取消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格。
第十四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成立由依托單位和有關成員單位組成的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有關發展方向、規劃計劃,監督和審查財務情況,協調成員單位及合作單位間的關系。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主任應是依托單位研發負責人,具有行業領域內較高的專業能力和較強的組織管理水平。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主任為依托單位外聘人員,每年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作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且應設常務副主任,協助主任負責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應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
(一)建立良好的人才培養機制,吸引省內外科技人員攜帶科研成果進行成果轉化;
(二)建立有效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在機構建設、項目申報、成果轉化時應充分發揮各方優勢;
(三)建立互利互惠的開放合作機制,根據國家現行關于技術轉讓、知識產權等規定,簽訂有關技術轉讓或合作研究合同,加強技術標準的研究實施。
(四)建立健全誠信監管和責任追究機制,規范職業道德行為,預防和糾正科研不端行為。
第十六條 鼓勵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在滿足本單位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需要的同時,為行業內中小微企業提供科研儀器設施開放共享和技術服務。
第十七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機制,經費來源主要依靠依托單位,鼓勵依托單位積極爭取銀行貸款和市場融資。
第十八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依托單位破產、倒閉或不再滿足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條件的,撤銷該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依托單位主營業務方向調整的,須重新申報認定。
第十九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依托單位發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權轉讓、更名等重大變更事項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三個月內,向市科技局書面報告有關變更情況。
第二十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需要更名、重組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主任等主要科研人員需要變更的,應當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市科技局審批。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宜昌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宜科發〔2018〕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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