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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精品專題!湖北各市州精品認定申報條件時間和流程程序和好處補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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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各市州精品認定申報時間
9月份
二、湖北各市州精品認定申報條件
“湖北精品”以五大優勢產業、十二個新興特色產業和“51020”現代產業集群為重點,突出制造業、兼顧農業和服務業,面向我省達到先進標準、質量穩定可靠、創新能力突出、社會信譽良好的產品、服務組織開展認定工作。申報“湖北精品”認定的經營主體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的產品、服務所執行的標準通過“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
(二)依法在湖北省境內注冊設立,具有自主注冊商標;
(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的規定;
(四)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監測體系、消費者意見處理反饋機制,具有較強的質量保證能力;
(五)有3年(含)以上的連續生產經營活動,且產品(服務)質量長期穩定;
(六)產品主要為進口材質組裝的,國產化率達到50%以上,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申報服務類不受此項限制);
(七)申報的產品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和產品開發能力居國內同行業前列;申報的服務具有創新性理念,有與現代科技相結合的服務手段,適應現代生產或生活服務需求;
(八)生產經營規模較大,產品銷售額(服務經營額)、實現利稅達到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九)依法誠信經營,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重視品牌文化建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公眾形象。
近三年內,經營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湖北精品”申報:
(一)應獲得行政許可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而未獲得的;
(二)有連續兩年監督抽查不合格記錄或出口檢驗不合格記錄的;
(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問題或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或有重大質量問題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四)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三、湖北各市州精品認定申報方式
經營主體采用自愿申報的方式,在規定日期內通過“湖北精品申報系統”進行線上申報。通過申報系統向所屬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管局(以下簡稱市州市場監管局)提交《“湖北精品”認定自評報告》(附件1),以及簡要介紹申報的產品或服務視頻資料(限時2分鐘內)。
獲得長江質量獎的組織,在提交《“湖北精品”認定自評報告》的同時,提交《“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申請自我聲明》(附件2)。
市州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對轄區內申報主體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出具推薦意見,通過“湖北精品申報系統”提交至“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審核,并導出《“湖北精品”認定推薦匯總表》(附件3),加蓋公章后報送至認定委員會秘書處。
四、湖北各市州精品認定申報程序
(一)形式審查。認定委員會對報送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進行形式審查。獲得長江質量獎的組織,符合申報條件且資料齊全的,直接進入“湖北精品”預選名單。
(二)專家評審。認定委員會遴選專家組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材料開展資料評審,依據地方標準《“湖北精品”認定通用要求 產品和服務》開展認定評分,形成綜合認定報告,確定“湖北精品”預選名單。
(三)開展產品質量檢測或服務質量評價。認定委員會組織對列入“湖北精品”預選名單的產品或服務開展產品質量檢測或服務質量評價,確認產品、服務的實測性能和質量水平是否符合通過“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的執行標準。
(四)公示復核。認定委員會組織對通過產品質量檢測或服務質量評價的“湖北精品”預選名單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向社會公示。認定委員會召開會議對預選名單進行審議,發布“湖北精品”認定名單。
(五)授牌發證。認定委員會向獲得認定的經營主體授牌、發放認定證書,并根據認定證書范圍與經營主體簽訂授權協議,授權使用“湖北精品”標識。獲得長江質量獎的組織,在通過“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后,可通過自我聲明的方式向認定委員會申請標識使用授權,簽訂授權協議。
五、湖北各市州精品認定申報要求
請各市州市場監管局在“湖北精品申報系統”內完成“湖北精品”認定推薦審核操作,并將蓋章后的《“湖北精品”認定推薦匯總表》(附件3)紙質版及電子版(Excel版及蓋章后PDF)報送至認定委員會秘書處。
“湖北精品”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質量強省、品牌強省戰略,推動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強省戰略的決定》(鄂政發〔2015〕3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湖北精品”,是指湖北省內市場主體生產、提供、建設的達到國內先進標準、質量穩定可靠、創新能力突出、社會信譽良好,并按本辦法予以認定的產品、服務和工程。
第三條 “湖北精品”認定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示范引領、社會公益的原則,采取政府推動、市場主體自愿參與的方式,堅持高標準、嚴要求、零收費,實行定期檢查、動態管理。
第四條 “湖北精品”每年組織認定一次。
第五條 “湖北精品”認定按照推薦申報、資料審核、檢驗檢測、專家評審、結果公示、認定批準、授牌發布等程序實施。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成立“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湖北省標準化與質量研究院,承擔認定委員會日常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湖北精品”推薦申報和日常監管工作。
第七條 認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領導、監督“湖北精品”認定活動開展;
(二)研究、制定“湖北精品”認定規則;
(三)審議、表決秘書處提出的“湖北精品”預選名單;
(四)批準、發布“湖北精品”認定名單;
(五)研究、決定“湖北精品”認定工作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認定委員會秘書處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開展“湖北精品”認定制度體系研究;
(二)組建專家庫,負責專家培訓、考核和動態管理;
(三)接收申請組織提交的自評報告及開展材料初審;
(四)組織開展對標達標和質量檢測工作;
(五)組織專家開展評審認定活動;
(六)擬訂“湖北精品”預選名單,報認定委員會審議;
(七)組織“湖北精品”對外公示和宣傳推廣工作;
(八)承擔認定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湖北精品”的市場主體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報“湖北精品”產品類、服務類市場主體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依法在湖北省境內注冊設立,具有自主注冊商標;
2.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的規定;
3.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監測體系、消費者意見處理反饋機制,具有較強的質量保證能力;
4.執行標準水平、關鍵性能指標處于國內先進水平,在行業內具有示范引領作用;
5.應有3年(含)以上的連續生產經營活動,且產品(服務)質量長期穩定;
6.產品主要為進口材質組裝的,國產化率應達到50%以上,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申報服務類不受此項限制);
7.申報的產品應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和產品開發能力居國內同行業前列;申報的服務應具有創新性理念,有與現代科技相結合的服務手段,適應現代生產或生活服務需求;
8.生產經營規模較大,產品銷售額(服務經營額)、實現利稅達到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9.依法誠信經營,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重視品牌文化建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公眾形象。
(二)申報“湖北精品”工程類市場主體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依法在湖北省境內注冊設立,具有自主注冊商標;
2.符合法定建設程序、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有關省地、節能、環保的規定;
3.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監測體系、消費者意見處理反饋機制和質量保證能力;
4.執行標準水平、關鍵性能指標處于國內先進水平,在行業內具有示范引領作用;
5.工程項目已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并經過一年以上使用沒有發現質量缺陷和質量隱患;
6.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技術創新和開發能力居國內同行業前列;
7.工程建設規模較大,工程銷售額、實現利稅達到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8.依法誠信經營,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重視品牌文化建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公眾形象。
第十條 近三年內,市場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湖北精品”申報:
(一)應獲得行政許可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而未獲得的;
(二)有連續兩年監督抽查不合格記錄或出口檢驗不合格記錄的;
(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問題或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或有重大質量問題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四)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四章 認定實施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申報時應對照本辦法和“湖北精品”認定通用要求提交自評報告及相關材料,經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推薦申報。
第十二條 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自評報告及相關材料初審;對符合本辦法的提出推薦意見,并將自評報告及相關材料報送認定委員會秘書處。
第十三條 認定委員會秘書處組織對自評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依據標準先進性評價辦法開展對標達標評價,根據標準開展質量檢測或檢查;組織專家組開展資格審核、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形成綜合認定報告,確定“湖北精品”預選名單,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向社會公示,無異議的,提請認定委員會審議。標準先進性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認定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提交的預選名單進行審議,確定“湖北精品”認定名單,向獲得認定的市場主體授牌、發放認定證書,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獲得“湖北精品”認定的市場主體,由認定委員會授權其在相應商品上或服務宣傳中使用“湖北精品”標識。
獲得長江質量獎的組織,可以通過自我聲明方式使用“湖北精品”標識,相關辦法另行制定。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和完善《“湖北精品”標識管理辦法》,對“湖北精品”標識設計、授權、使用和監督管理予以規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獲“湖北精品”認定的市場主體應當及時推進以下工作:
(一)申報主體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過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變更相關信息;
(二)在質量提升、品牌建設等方面不斷保持創新與創造動力,帶動相關行業持續發展升級;
(三)總結提煉、宣傳推廣在質量管理、品牌建設、創新發展等方面先進經驗和成果(涉及商業機密的除外),充分發揮行業示范引領作用。
第十七條 認定委員會秘書處負責組織對獲得“湖北精品”認定的產品、服務、工程及市場主體每年按本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開展1次全面檢查,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相應的產品、服務及市場主體進行不定期監督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結果反饋認定委員會秘書處。相關檢查、抽查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協同監管和信息共享機制,對“湖北精品”有關產品、服務、工程及市場主體實施聯合監管。
第十九條 獲得“湖北精品”認定的市場主體,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委員會應撤銷認定,相關市場主體立即停止使用“湖北精品”標識,且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的;
(二)產品質量下降,不符合認定標準的;
(三)發生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四)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的;
(五)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不再符合“湖北精品”要求的。
第二十條 參與“湖北精品”認定、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嚴密保守申報市場主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持清正廉潔,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者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對收到的舉報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并嚴格保護舉報人個人信息。
第六章 保障激勵
第二十二條 “湖北精品”認定工作經費由省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不向申報組織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鼓勵各地各部門對獲得“湖北精品”認定的組織給予政策、資金激勵,支持各市州參照本辦法開展地方精品培育工作。鼓勵社會有關方面對“湖北精品”開展宣傳、推介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湖北精品”認定工作納入政府質量工作考核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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